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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樓主 發表於 2008-12-14 17:22
引用:原帖由 祭旗 於 2008-12-14 05:19 PM 發表
你唔係唔知,乍唔知姐 你在說甚麼呀?
整個流程quote埋比你睇啦, 你還倒轉來說? 真有你的
你先說離譜亂up, 又說甚麼倒果為因
看看流程再說吧
香港人好聰明的, 那有這麼容易信你的「倒轉來說」呢?
為什麼「人大釋法」明明是合憲合法, 還有人會在後期在《華爾街日報》出文, 攻擊人大釋法呢??
*******************************************************888引用:原帖由 祭旗 於 2008-12-14 04:49 PM 發表
咁離譜你都up得出
你真係倒果為因
根據基本法果班人就係港人所生子女
政府見勢色唔對先走去釋法 又一知半解?
難怪你咁信佢地啦, 你唔分析事由, 又點做到解讀呢??
是誰離譜呢?
支持政棍令更多大陸人來港搶奪香港人資源的香港人, 可會厚顏?引用: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274&extra=&authorid=2673742&page=7
..無錯, 亦相信那網友引用「維基」資料時, 對事件一知半解
1) 政棍彭定康突然主動 加大一倍來港名額
首先彭定康任內主動提出 內地來港人數每日由 75人加到150人, 香港回歸11年, 至今香港已有60萬大陸人湧來港! (#11有提到這點)
2) 香港政府一直致力 保護香港人利益 提請人大釋法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權!!!
1999年6月26日,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聯同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來源請求]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而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0萬[來源請求]。
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於1999年7月向立法會預告[30],將就入境條例提出修訂,內容如下:
* 改變有關非婚生子女之條文,使非婚生子女同樣核實為香港永久居民
* 依據人大釋法,規定只有在出生時父或母為永久居民,方可依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第3項核實為香港永久居民
* 「居留權」一詞於1987年7月1日才被立法,在此並無人在1987年前已經得到居港權或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因此造成1987年前香港以外出生而父母為「香港人」的人士反而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明顯過於嚴厲;在此造成過去立法的失誤,給予糾正。
因此及時阻止大量大陸人湧入香港
3) 政棍出現, 禍港擾民:
就在此時, 有政棍提出指控 (回應網友):
「人大常委」是政治機關, 而不是「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 因此指控「人大釋法」是違反「違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4條 (參予指控包括: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香港人權監察、及香港民主黨等。)
4) 劉港榕案
1999年2月,入境處決定驅逐劉港榕案, 終審法院最終的判決為[33]:
* 一致承認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
* 大比數決定確定驅逐令合法,並解除人身保護令狀
5) 又有政棍出現, 禍港擾民:
此時, 又有政客指控出現:
a) 在甘浩望神父支持下衝擊政府總部
b) # 湯家驊引用《論立法解釋》[19]「筆者認為不能公開允許和提倡以解釋法律來代替修改法律,否則會對法制的權威和統一產生不利影響。」[20]
6) 2001年莊豐源案
2001年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的裁定卻打破了這個堡壘,任何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根據《基本法》第24條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7) 要救香港的解決辦法:
梁愛詩提出過: 香港政府可要求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提出翻案、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尋求人大釋法
令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
由此數字可見, 自2001年莊豐源案判決後, 內地孕婦湧來港產子人數, 以陪計急升!!
8) 可恨在此段期間, 又有政棍不斷煽動香港人「反釋法」:
a) 人大釋法合憲合法, 拒絕承認「釋法」, 與拒絕承認《基本法》無異, 亦與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無異 ( 第#1帖、#153)
b) 反對釋法, 無異於拒絕承認《基本法 》, 及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的事實, 推翻香港「法治精神」! (#155、#158)
c) 回應上列第(3)點:
明顯有網友, 完全唔了解「人大的立法解釋權」和「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兩者之間的區別!!
大家謹記,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 因此, 地方的權力都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 是《基本法》第二條規定, 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規定, 實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的第四章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 分為六節, 分別是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規定的
根據《基本法》, 「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最高權力的「政治體制」, 香港的「司法機關」亦是「政治體制」之一
「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法律地位 高於「特區法院的司法解釋」, 奠定了特區各級法院必須遵從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 特區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則源於《基本法》第158條, 是地方司法機關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行使的權力。
因此, 在法理上, 人大立法解釋的法律地位高於司法解釋, 而且是權威性並具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據。 不單釋法合法合憲, 且更可主動提出釋法!!
人大亦在此激烈爭吵期間, 曾就有關問題作出詳細解釋
政棍在第(3)點的「字面義」的攻擊「人大釋法」, 也就隨之不攻自破!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2-14 05:2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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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發表於 2008-12-14 17:23
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2-14 05:05 PM 發表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274&extra=&authorid=2673742&page=7
..無錯, 亦相信那網友引用「維基」資料時, 對事件一知半解
1) 政棍彭定康突然主動 加大一倍來港名額
首先彭定康任內主動提出 內地來港人數每日由 75人加到150人, 香港回歸11年, 至今香港已有60萬大陸人湧來港! (#11有提到這點)
2) 香港政府一直致力 保護香港人利益 提請人大釋法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權!!!
1999年6月26日,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聯同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來源請求]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而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0萬[來源請求]。
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於1999年7月向立法會預告[30],將就入境條例提出修訂,內容如下:
* 改變有關非婚生子女之條文,使非婚生子女同樣核實為香港永久居民
* 依據人大釋法,規定只有在出生時父或母為永久居民,方可依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第3項核實為香港永久居民
* 「居留權」一詞於1987年7月1日才被立法,在此並無人在1987年前已經得到居港權或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因此造成1987年前香港以外出生而父母為「香港人」的人士反而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明顯過於嚴厲;在此造成過去立法的失誤,給予糾正。
因此及時阻止大量大陸人湧入香港
3) 政棍出現, 禍港擾民:
就在此時, 有政棍提出指控 (回應網友):
「人大常委」是政治機關, 而不是「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 因此指控「人大釋法」是違反「違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4條 (參予指控包括: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香港人權監察、及香港民主黨等。)
4) 劉港榕案
1999年2月,入境處決定驅逐劉港榕案, 終審法院最終的判決為[33]:
* 一致承認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
* 大比數決定確定驅逐令合法,並解除人身保護令狀
5) 又有政棍出現, 禍港擾民:
此時, 又有政客指控出現:
a) 在甘浩望神父支持下衝擊政府總部
b) # 湯家驊引用《論立法解釋》[19]「筆者認為不能公開允許和提倡以解釋法律來代替修改法律,否則會對法制的權威和統一產生不利影響。」[20]
6) 2001年莊豐源案
2001年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的裁定卻打破了這個堡壘,任何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根據《基本法》第24條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7) 要救香港的解決辦法:
梁愛詩提出過: 香港政府可要求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提出翻案、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尋求人大釋法
令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
由此數字可見, 自2001年莊豐源案判決後, 內地孕婦湧來港產子人數, 以陪計急升!!
8) 可恨在此段期間, 又有政棍不斷煽動香港人「反釋法」:
a) 人大釋法合憲合法, 拒絕承認「釋法」, 與拒絕承認《基本法》無異, 亦與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無異 ( 第#1帖、#153)
b) 反對釋法, 無異於拒絕承認《基本法 》, 及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的事實, 推翻香港「法治精神」! (#155、#158)
c) 回應上列第(3)點:
明顯有網友, 完全唔了解「人大的立法解釋權」和「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兩者之間的區別!!
大家謹記,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 因此, 地方的權力都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 是《基本法》第二條規定, 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規定, 實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的第四章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 分為六節, 分別是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規定的
根據《基本法》, 「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最高權力的「政治體制」, 香港的「司法機關」亦是「政治體制」之一
「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法律地位 高於「特區法院的司法解釋」, 奠定了特區各級法院必須遵從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 特區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則源於《基本法》第158條, 是地方司法機關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行使的權力。
因此, 在法理上, 人大立法解釋的法律地位高於司法解釋, 而且是權威性並具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據。 不單釋法合法合憲, 且更可主動提出釋法!!
人大亦在此激烈爭吵期間, 曾就有關問題作出詳細解釋
政棍在第(3)點的「字面義」的攻擊「人大釋法」, 也就隨之不攻自破!
政棍如何禍港, 在NEO兄的講解內地人來港產子一事上,
一般香港人都能更明瞭事情的真相, 免被政棍洗腦
香港人要對棍頭說不
[ 本帖最後由 2008 於 2008-12-14 05:2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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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發表於 2008-12-1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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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發表於 2008-12-14 17:40
打手技窮
一味話人顛三倒四
但自己又乜都up唔出
果然係盲目既小農
不要問只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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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發表於 2008-12-1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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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資料有晒時序, 資料詳盡, 樓主何來顛三倒四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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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發表於 2008-12-14 17:42
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2-14 03:54 PM 發表
假如「全民公投」的話, 亦即可行於「政府政策」上啦, 真正民意已有途徑直接表達, 又何需政棍「代議」??
垃圾會這個功能已可即時廢掉啦
政府施政與否, 既已有 民意為基礎, 就不用垃圾政棍代(民意)議, 無需議 ... 假如「全民公投」的話, 亦即可行於「政府政策」上啦, 真正民意已有途徑直接表達, 又何需政棍「代議」??
垃圾會這個功能已可即時廢掉啦
唔可以廢除。
因為議員要審查條例﹐要俾提出修訂﹐呢d全民公決係
無法做到。
因為修訂與審查﹐一定要整理﹐歸納。最多經過呢個步驟﹐
再全民公決。但太費時失事。所以全民公決只可以係大方向
做出指引。
從此﹐亦好清楚睇到你唔去了解流程﹐就一知半解地創建新方案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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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發表於 2008-12-14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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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發表於 2008-12-1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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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發表於 2008-12-14 17:47
引用:原帖由 49000pk 於 2008-12-14 05:42 PM 發表
假如「全民公投」的話, 亦即可行於「政府政策」上啦, 真正民意已有途徑直接表達, 又何需政棍「代議」??
垃圾會這個功能已可即時廢掉啦
唔可以廢除。
因為議員要審查條例﹐要俾提出修訂﹐呢d全民公決係
無法做到 ... 議員都唔係法律專才, 唔使佢地存在啦, 用番依家既公眾諮詢架構得啦 !
反正祭旗會員都話泛民九成幾支持政府議案, 愛國愛港的保皇黨更不在話下, 垃圾會這個功能在全民公決下, 已可即時廢掉啦引用:原帖由 2008 於 2008-12-14 04:06 PM 發表
[quote]原帖由 祭旗 於 2008-12-14 04:00 PM 發表
泛民議員在立法會投票支持政府政策百分率高達9成幾
咁高既支持率仲話反中亂港?
人up你又up 嘩!!!~~ 原來泛民係保皇黨, 政府政策既然有9成幾可以獲得泛民通過, 個政府做得唔錯喎, 咁都唔使泛民班人存在監察啦, 反正都係橡皮圖章, 可停薪休會三年囉 !
反之, 如果大家覺得政府做得差, 泛民議員在立法會投票支持政府政策百分率高達9成幾, 泛民擺明係和政府同流合污, 應該一齊擺上檯受屌啦 . [/quote]
[ 本帖最後由 2008 於 2008-12-14 05:53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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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發表於 2008-12-1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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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發表於 2008-12-14 17:50
引用:原帖由 wilsonpang 於 2008-12-14 04:59 PM 發表
但當制度出現時,中產就會發覺少數服從多數係行唔通
因為人民教育水平同西方根本唔同
點解美國咁想中國有絕對民主?
為中國人爭取佢地仲未想要既普選? 但美國人二百年前已經民主選舉人制﹐可以
叫做接近普選。
唔通你認為今日香港人低於二百年前的美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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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發表於 2008-12-14 17:50
引用:原帖由 祭旗 於 2008-12-14 05:46 PM 發表
資料係有,你知我知
可惜全屬顛三倒四資料 你要講邊度癲三倒四先得架, 我又唔係泛民條蟲, 我點會知哩?
時序又無錯, 資料性又無錯, 你話樓主錯係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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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發表於 2008-12-1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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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樓主 發表於 2008-12-14 17:58
引用:原帖由 49000pk 於 2008-12-14 05:48 PM 發表
你講法庭判左政府輸﹐係唔係唔用法理做依據﹖﹖
輸左﹐只可以修改基本法。
香港唔係大陸﹐法理條文為左服務當權者。
呢個亦係香港為法治社會﹐而大陸好多時法律給人
懷疑。最近不是好多暴動﹐動亂﹐皆因中國人 ... 錯啦喎, 你唔好影響香港人對司法的信心呀!
正如最近一單案, 李國能都直斥某裁判官失當架, 要保持對司法威信架
我的理據, 在我帖第一頁已有資料, 真有興趣就去看看吧 (這論壇是公開的, 所以我相信其他網友也會看, 用他們的理智去分析的)
你又睇資料唔睇全部?? 此案後期發生乜事? 大把資料比你找得到啦
點解, 之後又有政棍走出黎煽動「反釋法」呢?? 這就是我的質疑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274&extra=page=1引用:...7) 要救香港的解決辦法:
梁愛詩提出過: 香港政府可要求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提出翻案、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尋求人大釋法
令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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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發表於 2008-12-1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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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49000pk 於 2008-12-14 05:55 PM 發表
唔work﹗﹗
因為根據基本法﹐香港係行政主導﹐所以行政會議提出
議案。
公決﹐最多提出選擇。
係無能力去修訂例。
政府自己提出﹐自己修訂。等如一間公司會計做左盤數﹐
跟住自己去核數。自己監察自己。
... 傳媒監察制在全民公決的情況下已足夠
既然要翻天覆地搞全民公投, 你點可以咁因循守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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