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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注意, 由於進入司法程序, 勿討論案情為宜**

引用: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2/1/1/933325/1.html

陳巧文獲法援控告警方
2008-11-09

警方舉動打壓《基本法》賦予市民的言論自由,要求賠償。
眾所周之, 「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是不爭的事實!

假如西藏獨立, 無異於將中國領土分裂!!

支持西藏獨立, 無異於煽動分裂中國領土!!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為何利用納稅人的錢, 去攻擊香港政府????

簡直不知所謂!!  浪費納稅人的錢!!!!!


請香港政府考慮, 引用現有的香港法律「公安條例」、「煽動叛亂」罪, 控告陳巧文!
引用:
煽動叛亂罪

煽動叛亂是一項現有的罪行,而且涵蓋甚廣。任何人只要作出或企圖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或刊印煽動文字,即觸犯該罪行。

煽動意圖的定義極為廣泛,包括意圖-

          o 激起對香港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離叛;
          o 激起對香港司法的離叛;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以及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畫面所見:

http://hk.youtube.com/watch?v=gqDOG3OaBzo
http://hk.youtube.com/watch?v=QZu0HHVndG8&feature=related

無綫新聞:手持雪山獅子旗被支持奧運的市民包圍
http://hk.youtube.com/watch?v=O_Ju4gACHQ4&feature=related

圍擾的場面不乏其他市民激動情緒, 若不及時制止, 極有機會引起其他騷動, 嚴重防礙「公眾安全」!!

大家點睇? 可隨意引用他國例子, 作出討論

*************************************************
引用:
原帖由 kitchai1228 於 2008-11-10 05:01 PM 發表

法律精神理應人人平等
點解唔可以告政府!?
有理據咩人都告得!
我那句說明唔告得?

我係話佢浪費納稅人錢不知所謂!

我呼籲香港政府對佢提出起訴!!

申請法援, 以納稅人的錢   要求政府賠償?

佢在澳運馬術期間, 令馬隻受驚, 影響賽事安全!

示威不在示威區範圍內, 已屬不守法紀!

刻意多番展示「雪山獅子旗」以顯示「支持藏獨」, 有煽動叛亂之嫌!

簡直不知所謂!!

正如長毛違法也要受罰

香港政府應對佢提出起訴!!
引用:
「吳恭劭案」案例中, 以及支聯會常委伍國雄因在「十.一」國慶日升國旗儀式進行期間,焚燒一幅類似五星國旗的旗幟,被控侮辱國旗罪,結果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個月,但緩刑兩年。

法官指國旗是代表中國、中國人民和民族的尊嚴,而被告利用燒國旗來表達不滿,是不當和無知的行為。因此,公然焚燒或破壞國旗有可能會引起社會騷動,故此必須把侮辱國旗和區旗行為予以刑事懲罰。

法官進一步指出,雖然市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並不是絕對的,而將毀壞國旗列為刑事罪,只限制了這種特殊的發表方式,市民仍可繼續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批評中國政府和特區政府。

法官均基於公共秩序的理由,認為被告焚燒或破壞國旗或區旗的行為  可能會引起社會騷動  而予以刑事懲罰
*************************************

在奧運傳遞聖火期間, 有示威者企圖衝過示威範圍內, 被法國警方及時制止及抬走

該2名示威者又可否說, 法國警方干予「言論自由」, 控告法國政府, 要求法國政府賠償?


http://hk.youtube.com/watch?v=MD2gtgtNWX4&feature=related








**************************************************************************************

我再請問大家, 點解香港市民, 要支持外國勢力? 點解要成為政棍政治籌碼??  將香港搞到今日的亂狀??

《香港回歸十年特輯~整死香港有你》唱衰香港有你MV
http://hk.youtube.com/watch?v=QkupV-gwc9U&feature=related

政棍亂港 香港已死?
http://www.discuss.com.hk
引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4/7/4/8/100474841.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0474841
劉迺強 指出:
2007-10-22
美借民主到處顛覆

除了通過“思匯”間接資助外,民主黨、職工盟、新力量網絡、開放雜誌及人權監察等組織均受過NDI等機構的資助或贊助,可見外部勢力(尤其是美國)干預本港事務的層面正日趨廣泛

例如“無國界記者”就是美國“中央情報局”(CIA)所支配的機構,專門在世界各地批評一些與美國意識形態不同的國家的人權狀況、言論自由等。又例如一個叫做“全國民主基金會”的組織,它在一九八三、八四年左右,CIA專門從事顛覆別國政權活動的財政資助,由於聲名狼藉,在美國國會兩院議員窮追猛打下,這筆基金被迫公開,變成“國家民主基金”,受美國國會監管。而“國家民主基金”由四派系勢力掌管,分別是共和黨、民主黨、工會及商界;其中有一個在香港比較出名及活躍的旗下組織名叫“NationalDemocraticInstitute,簡稱NDI”,即“全國民主學會”
引用:
在本港的政治或研究組織裡面,受外國勢力資助最多的機構,首推由陸恭蕙領導的“思匯政策研究所”,她自己也曾承認接受NED及NDI的資助。陸恭蕙再以這些外國資金去資助本地的各類活動,例如保護維港、推動普選、反二十三條立法等還有,美國《時代》周刊最近選出全球四十三位“環保英雄”,陸恭蕙亦是榜上有名的三位華人之一。除了保護維港之外,陸恭蕙跟香港傳統理保組織和活動向無關係。
引用:
劉迺強續道,外國在香港資助的民間組織、研究所、公關團體等機構,未經證實的數字達二百多間
引用:
原帖由 zaanse 於 2008-11-14 07:10 PM 發表

『倒不如冷靜下來, 思考各方問題, 將心力放在香港的經濟前景上來得更實際吧』 - 贊成 a, 你話我自私都係咁話,我地自己香港立立亂,仲邊有咁多精神去理台獨、藏獨 a, 況且都唔到我地理。
我係覺得香港人以往引以為豪的 拼搏精神, 已被政棍提出的所謂「民主、人權」糖衣毒藥, 搞到蕩然無存!! 誠屬可悲!!

君不見10年來政棍不斷迫政府行「福利主義」派糖? 大陸人士湧來港加重香港納稅人負擔, 竟可被一眾「洗腦」人士以「社會責任」、「愛心論」、「人權論」的歪理, 企圖將之變得合理化?

令香港人一講到「人權、自由」, 就即刻將「不守法紀」的人與事, 辯護成合理化!!

「人權、自由、民主」意識, 都將香港人的理性、良知埋沒了!!

可哀可悲也!!

香港人一直賴以自豪的是「經濟繁榮」, 自回歸以來, 香港的傳媒、政棍, 將重點轉移到「民主」吵鬧, 完全遺忘了經濟對香港的重要

今日海嘯燒到埋身, 竟然仲大玩政治手段, 將香港的金融界銀行界騎劫! 將香港的法治精神, 完全毀於一旦! 唉

何俊仁被指收錢打官司 /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511311&extra=&page=1

看看這雷曼事件? 政棍出現嚴重的「利益衝突」也可容忍?....


我今日不斷發帖, 就是希望引起香港人的反思, 到抵香港人, 想將來的香港  變成怎麼樣!!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2-13 03:36 PM 編輯 ]



政棍亂港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6:30 PM 發表
煽動叛亂是要有實質行動....

不是叫叫口號、舉舉獅子旗就算係,

如果巧文咁都算犯法.........相信我個簽名檔也犯法了!  
任何人只要作出或企圖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或刊印煽動文字,即觸犯該罪行。

你的簽名檔有無: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

*************************************************************

至今我未見過西藏人民, 有強烈表示過獨立的錄影訪問, 大家有無資料? 有請提出
引用: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low/newsid_7050000/newsid_7052000/7052055.stm

BBCChinese.com / 中國報導 2007年10月19日
達賴重申:無意要求西藏獨立
達賴喇嘛(17/10/2007)

西藏流亡精神領袖達賴喇嘛駁斥中國官員言論,重申他要求的是讓西藏“真正自治”,而不是從中國獨立。

達賴喇嘛還表示,他非常希望與中國領導人會面。

達賴星期四(18日)在華盛頓一場演講會上說,西藏留在中國之內將有更好的發展。

達賴說:“西藏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裡面,我們在經濟上會變得強大,更有前景。

他指出:“如果西藏……脫離那個巨大的國家,那我們將維持軟弱、貧窮。”
支援西藏獨立的元兇?2006.09.27李敖有話A
http://hk.youtube.com/watch?v=SE6g2DVqr_4

支援西藏獨立的元兇?2006.09.27李敖有話B
http://hk.youtube.com/watch?v=4Hr11xcXp8s

西藏神權統治的黑暗面2006.09.28李敖有話說A
http://hk.youtube.com/watch?v=eFLeHzIm-xQ

西藏神權統治的黑暗面2006.09.28李敖有話說B
http://hk.youtube.com/watch?v=sm3i7CdPqEk&feature=related

西藏神權統治的黑暗面2006.09.28李敖有話說C
http://hk.youtube.com/watch?v=2irSP6qgpW8

西藏暴動 温總有話說
http://hk.youtube.com/watch?v=MclhEhv4apY

我的立場:
引用:
無論今日中國係咩政權統治, 即使不是共產黨也好, 我都不會支持藏獨! 更不會支持將中國國土分裂!

原因好簡單, 領土完整 以保衛國家防衛入侵的重要性, 亦看不到中共在西藏有任何暴政出現! 更看不到西藏人民有強烈要求獨立的訴求 (如大家有的話, 請舉證)
引用:
我譴責濫用綜援的人, 對於有觸犯法例之嫌的人與事, 政府不應「選擇性執法」, 應一視同仁, 我呼籲政府考慮提出起訴

我最反感的係:

申請法援, 以納稅人的錢   要求政府賠償?

幾咁著數呀?

假如今次勝訴, 亦即簡接鼓勵其他人以此方法仿傚

到時香港會否更亂?

此風絕對不可長!!

香港一向都尊重言論自由, 看多少人常組織遊行? 合法地進行, 無事端發生, 無引起其他騷動, 無嚴重防礙「公眾安全」, 警方有否阻止?

陳巧文此舉明義上為「言論自由」爭取權利??

唔好笑死人, 香港一直都有, 駛乜佢去再爭取?? 簡直笑話!
引用:
原帖由 九龍★皇帝 於 2008-11-18 08:06 AM 發表

衝出晒示威區引起公眾混亂, 咁都唔落案起訴佢, 好過份

2-1-2005 蘋果新聞
http://www1.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50102&sec_id=4104&subsec_id=11867&art_id=4556095

多 個 團 體 約 一 萬 名 市 民 昨 日 趁 新 一 年 首 天 , 冒
嚴 寒 參 與 遊 行 , 由 證 券 業 人 士 及 領 匯 小 股 民 等 發 起 的 「 反 政 客 亂 港 大 遊 行 」 , 痛 斥有 政 客 阻 止 領 匯 上 市 及 擾 亂 經 濟 穩 定 ; 立 法 會 議 員 「 長 毛 」 梁 國 雄 在 場 反 映 相 反 意見 , 遭 部 份 參 與 遊 行 人 士 圍 堵 辱 罵 , 最 後 長 毛 竟 被 警 方 以 擾 亂 公 眾 安 寧 為 由 拘 捕 。

港 島 總 區 衝 鋒 隊 總 督 察 鮑 湛 誠 事 後 解 釋 , 現 場 集 會 者 情 緒 愈 來 愈 激 動 , 梁 國 雄 又 拒絕 離 去 , 所 以 基 於 安 全 , 而 拘 捕 梁 返 回 警 署 。 警 方 發 言 人 強 調 , 梁 涉 嫌 破 壞 社 會 安寧 , 准 以 五 百 元 自 簽 擔 保 , 三 月 一 日 再 向 警 方 報 到 。

兩 名 中 三 學 生 曾 小 姐 及 李 小 姐 稱 , 並 無 任 何 投 資 , 「

因 為 憎 鄭 大 班 , 長 毛 成 日 攪 屎 棍 。 」 也 有 參 與 遊 行 者 不 滿 部 份 傳 媒 , 「 你
亂 咁 報 道 ! 」 一 名 電 視 台 女 記 者 報 道 遊 行 時 , 有 遊 行 人 士 手 持 抗 議 橫 額 走 到 其 背 後, 令 拍 攝 被 迫 中 斷 。 亦 有 遊 行 人 士 不 滿 一 電 台 記 者 指 只 有 一 千 人 參 與 遊 行 , 遂 高 喊「 點 止 呀 , 我
有 幾 萬 人 呀 ! 」..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8 04:46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6:40 PM 發表

錯!

撰文是不會示為煽動,叫口號也不會!
(當年葉劉講嘅)

除非在文章內叫人放炸彈,或叫口號:叫殺死曾x權...........咁就係!

明冇!  
錯, 當年葉劉講嘅係23條, 我引用現有香港法例「煽動叛亂」罪

現有法例中: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煽動意圖的定義極為廣泛,包括意圖-

          o 激起對香港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離叛;
          o 激起對香港司法的離叛;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以及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當日錄影所見,  陳巧文高舉「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並已「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 當時情況「或對香港的公眾安全 或 公共秩序構成真正而嚴重的威脅」!

明未!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9 06:49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6:46 PM 發表


主題為討論:陳巧文獲法援控告警方


勿離題!
自重!
請清晰表達給大家知道, 你這簽名檔所用的旗幟是何用意?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6:56 PM 發表


玩文字游戲係冇用嘅,事實勝於雄辯,支持閣下去警處舉報!

舉報巧文佢所謂''煽動叛亂''....

閣下自己眼界窄,大驚小怪,明亂濫用法律、法例,這才是濫用司法!
這是香港的法例, 何來你所謂的「玩文字游戲」??

那點亂濫用法律?? 你叻既就請指出:
引用:
現有法例中: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煽動意圖的定義極為廣泛,包括意圖-

          o 激起對香港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離叛;
          o 激起對香港司法的離叛;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以及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當日錄影所見,  陳巧文高舉「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並已「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 當時情況「或對香港的公眾安全 或 公共秩序構成真正而嚴重的威脅」!

明未!
引用:
根據基本法, 所有泛指英女皇的已改為中國政府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煽動叛亂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訂明任何人─
          o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o 發表煽動文字;或
          o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o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o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o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o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o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o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o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9 07:03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06 PM 發表


嘩!咁利害呀!

用唔到所謂''煽動叛亂''去告人.....

就用公共秩序去告....
再唔得......告佢隨地吐痰、亂拋垃圾..........總有一條入嘅!

拿, 明顯你玩文字遊戲啦

你黎黎去去都係呢句「用唔到所謂''煽動叛亂''去告人.....」, 比d有point既發言啦唔該

你睇真d香港法例, 先再討論唔該, 無啦啦咩「用唔到」?? 好搞笑喎

我整段文字係::
引用:
現有法例中: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煽動意圖的定義極為廣泛,包括意圖-

          o 激起對香港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離叛;
          o 激起對香港司法的離叛;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以及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當日錄影所見,  陳巧文高舉「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並已「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 當時情況「或對香港的公眾安全 或 公共秩序構成真正而嚴重的威脅」!

明未!
未見你答:

請清晰表達給大家知道, 你這簽名檔所用的旗幟是何用意?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9 07:20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小學程度的博士 於 2008-11-9 07:08 PM 發表
陳巧文唔好去美國搞事阿,民主國家的利益受損,都唔會同你客氣,一下就將你掉去關他那麼秘密審訊,嚴刑逼供,管你乜民主、司法程序,國安法大晒

美國一年都唔知竊聽幾多電話,監視幾多電腦,監視幾近多人.......

某程度上,佢同"活塞男"無乜分別.
兩者都係係唔適當的場地做唔適當0既嘢. ..

...
假如有人去美國拉橫額, 寫明「支持拉登」, 相信美國政府唔駛等3個月, 就會即時做野!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09 PM 發表

#16

請自重、勿故意離題!
這個議題 討論所有有關「煽動叛亂罪」的自由發揮言論, 引用台灣其中一個例子, 何來離題?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26 PM 發表

咁點解你唔去報警?

另外:

(我是支持台灣正名獨立的,使用泛綠旗有何不何?)
今日開帖, 是看看網友對這事的睇法

你的言論:

香港政府對呢類人士「容忍」, 就會被你說成「警方、政府無能」

假如香港政府有所行動, 就會說成「打擊言論自由」

你講晒啦? 難以說服人吧!

請緊記, 環顧全球, 也沒有一個國家, 可以將「自由、人權 ?」置於「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等罪名之上 (如有, 請你提出)

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32 PM 發表

口講支持,是不會犯法!

除非我使用武力、恐怖襲擊、或其他非法行為.....

不過閣下多次離題,巳是違反版例#2
如何離題? 引用台灣作例子就是離題?

看來閣下對香港現有法例不熟悉, 假如你再多作出下列有關的行為, 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就未必如你所講「口講支持,是不會犯法!」吧

再提一提你,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引用:
煽動叛亂罪

煽動叛亂是一項現有的罪行,而且涵蓋甚廣。任何人只要作出或企圖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或刊印煽動文字,即觸犯該罪行。

煽動意圖的定義極為廣泛,包括意圖-

          o 激起對香港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離叛;
          o 激起對香港司法的離叛;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以及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引用:
原帖由 music3 於 2008-11-9 07:40 PM 發表

香港太危險﹐樓主番大陸啦﹗﹗

陳巧文係唔係犯法﹐香港警方係唔係有罪﹐要法庭審過先得。
唔係你話係就係。
為何香港太危險?

為何我要返大陸?

比d有力的論點唔該

當然唔係我話, 我係呼籲香港政府提出起訴, 明未?

那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為何香港人要支持藏獨?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2 PM 發表


民主!就是要有''合法''顛覆國家的自由...
(黑人奧巴馬7日前,用選票顛覆了現政府...)

人權!就是要有''合法 ''分裂國家的自由....
(黑山、科索沃、東帝汶.........使用公決權,分裂了國家......)
你認為「合法」? 你是挑戰法律?

那我倒有興趣你如何可將「煽動叛亂」罪弄致「合法」!


那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為何香港人要支持藏獨?  (「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是不爭的事實!)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7 PM 發表

有人玩''未審先判''呀......  
邊個呀? 指出啦

香港現有法例, 係公開所有人都可以隨意觀看, 做乜你唔睇呀?



引用:
原帖由 朱仔成. 於 2008-11-9 07:47 PM 發表
請注意

基本法23條未立法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關香港鬼事????
香港回歸左未? 香港係咪中國的地方城市?

我係引出香港現有法例, 唔係23條
引用:
根據基本法, 所有泛指英女皇的已改為中國政府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煽動叛亂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訂明任何人─
          o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o 發表煽動文字;或
          o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o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o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o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o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o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o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o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neostar 於 2008-11-9 07:47 PM 發表

中X 晨口甘早 奧X政治化 左 ga la .......   
避而不談 ....... 請勿將擦X 擦上[正字]上來 先 得 ga ching

定係避左xx 不談 先 ching ,有X務 冇 Z利 , 係Y 都有得 sell la  

ps. 跟足程序 agree 法援


to neo too

to neo too??

點呀, 你想講咩呀?

咁你去說服我啦:


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為何香港人要支持藏獨?  (「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是不爭的事實!)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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