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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叛亂是要有實質行動....

不是叫叫口號、舉舉獅子旗就算係,

如果巧文咁都算犯法.........相信我個簽名檔也犯法了!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6:32 PM 發表


任何人只要作出或企圖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或刊印煽動文字,即觸犯該罪行。

你的簽名檔有無: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
錯!

撰文是不會示為煽動,叫口號也不會!
(當年葉劉講嘅)


除非在文章內叫人放炸彈,或叫口號:叫殺死曾x權...........咁就係!

明冇!



引用:
原帖由 小學程度的博士 於 2008-11-9 06:42 PM 發表

民進黨粉絲, 你和蔡英文研究民進黨點翻身啦, 香港法例唔係好需要台獨既朋友操心
主題為討論:陳巧文獲法援控告警方


勿離題!
自重!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6:45 PM 發表


錯, 當年葉劉講嘅係23條, 我引用現有香港法例「煽動叛亂」罪

現有法例中: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煽動意圖的定義極為廣泛,包括意圖-

          o 激起對香港政府或中 ...
玩文字游戲係冇用嘅,事實勝於雄辯,支持閣下去警處舉報!

舉報巧文佢所謂''煽動叛亂''....

閣下自己眼界窄,大驚小怪,胡亂引用法律、法例,這才是濫用司法的好例子....

[ 本帖最後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6:58 PM 編輯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6:58 PM 發表


這是香港的法例, 何來你所謂的「玩文字游戲」??

那點亂濫用法律?? 你叻既就請指出:
引用:
對香港的公眾安全 或 公共秩序構成真正而嚴重的威脅

嘩!咁利害呀!

用唔到所謂''煽動叛亂''去告人.....

就用公共秩序去告....
再唔得......告佢隨地吐痰、亂拋垃圾..........總有一條入嘅!




引用:
原帖由 小學程度的博士 於 2008-11-9 06:59 PM 發表

你地民進黨亂打人 [張銘清], 亂破壞地方治安[陳雲林]都視作等閒, 你地台灣玩暴力個套唔岩香港法治之區
#16

請自重、勿故意離題!



諗翻轉頭........巧文示威巳有三個月,呢家先有人話佢犯法......

咁呢三個月警方做緊咩呢?

唔通警方真係咁無能?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7:19 PM 發表


拿, 明顯你玩文字遊戲啦

你黎黎去去都係呢句「用唔到所謂''煽動叛亂''去告人.....」, 比d有point既發言啦唔該

你睇真d香港法例, 先再討論唔該, 無啦啦咩「用唔到」?? 好搞笑喎

我整 ...
咁點解你唔去報警?

另外:

(我是支持台灣正名獨立的,使用泛綠旗有何不何?)



引用:
原帖由 小學程度的博士 於 2008-11-9 07:28 PM 發表

反分裂法是全國性法律, 包香港特別行政區, 你已犯了法
口講支持,是不會犯法!

除非我使用武力、恐怖襲擊、或其他非法行為.....

不過閣下多次離題,巳是違反版例#2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7:33 PM 發表

請緊記, 環顧全球, 也沒有一個國家, 可以將「自由、人權 ?」置於「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等罪名之上 (如有, 請你提出)

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民主!就是要有''合法''顛覆國家的自由...
(黑人奧巴馬7日前,用選票顛覆了現政府...)

人權!就是要有''合法 ''分裂國家的自由....
(黑山、科索沃、東帝汶.........使用公決權,分裂了國家......)

[ 本帖最後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4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music3 於 2008-11-9 07:40 PM 發表

香港太危險﹐樓主番大陸啦﹗﹗

陳巧文係唔係犯法﹐香港警方係唔係有罪﹐要法庭審過先得。
唔係你話係就係。
有人玩''未審先判''呀......

[ 本帖最後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8 PM 編輯 ]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