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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2008-1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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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2008-11-9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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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19:49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2 PM 發表
民主!就是要有''合法''顛覆國家的自由...
(黑人奧巴馬7日前,用選票顛覆了現政府...)
人權!就是要有''合法 ''分裂國家的自由....
(黑山、科索沃、東帝汶.........使用公決權,分裂了國家......) 你認為「合法」? 你是挑戰法律?
那我倒有興趣你如何可將「煽動叛亂」罪弄致「合法」!
那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為何香港人要支持藏獨? (「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是不爭的事實!)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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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08-11-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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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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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7 PM 發表
有人玩''未審先判''呀...... 邊個呀? 指出啦
香港現有法例, 係公開所有人都可以隨意觀看, 做乜你唔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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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2008-11-9 19:52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7:49 PM 發表
你認為「合法」? 你是挑戰法律?
那我倒有興趣你如何可將「煽動叛亂」罪弄致「合法」!
那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為何香港人要支持藏獨? (「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是不爭的事實!) ... 叫佢去為民主、人權, 反'政治逼害'陳水扁, 分裂台南先, 睇下馬英九會唔會支持這綠營朋友既民主、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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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19:53
引用: 原帖由 朱仔成. 於 2008-11-9 07:47 PM 發表
請注意
基本法23條未立法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關香港鬼事???? 香港回歸左未? 香港係咪中國的地方城市?
我係引出香港現有法例, 唔係23條引用: 根據基本法, 所有泛指英女皇的已改為中國政府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煽動叛亂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訂明任何人─
o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或
o 發表煽動文字;或
o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o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o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o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o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o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o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o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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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2008-11-9 19:54
引用: 原帖由 朱仔成. 於 2008-11-9 07:51 PM 發表
呢到既人真係十分like將事情化大
之前有人同我講,我post呢份野都當犯法
post呢份野都當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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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2008-11-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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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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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19:57
引用: 原帖由 朱仔成. 於 2008-11-9 07:51 PM 發表
呢到既人真係十分like將事情化大
之前有人同我講,我post呢份野都當犯法
有無證據見到你係下列是但一樣呀?
煽動意圖的定義極為廣泛,包括意圖-
o 激起對香港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離叛;
o 激起對香港司法的離叛;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以及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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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2008-11-9 19:58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7:53 PM 發表
香港回歸左未? 香港係咪中國的地方城市?
我係引出香港現有法例, 唔係23條
《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修訂了《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規定: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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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發表於 2008-11-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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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2008-1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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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2008-1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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