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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學程度的博士 於 2008-11-9 07:08 PM 發表
陳巧文唔好去美國搞事阿,民主國家的利益受損,都唔會同你客氣,一下就將你掉去關他那麼秘密審訊,嚴刑逼供,管你乜民主、司法程序,國安法大晒

美國一年都唔知竊聽幾多電話,監視幾多電腦,監視幾近多人.......

某程度上,佢同"活塞男"無乜分別.
兩者都係係唔適當的場地做唔適當0既嘢. ..

...
假如有人去美國拉橫額, 寫明「支持拉登」, 相信美國政府唔駛等3個月, 就會即時做野!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18 PM 發表
諗翻轉頭........巧文示威巳有三個月,呢家先有人話佢犯法......

咁呢三個月警方做緊咩呢?

唔通警方真係咁無能?
網民喜歡發表意見, 這是言論自由, 亦可促使警方重新檢控有關人士, 當日示威人士衝出示威區, 和警方人員有身體接觸, 屬於阻差辦工

陳水扁貪污一案, 民進黨支持者竟然盲目支持陳水扁, 台式民主是國際大笑話

李肇星嘲陳水扁:省級幹部貪污不歸我管

              

李肇星不評論陳水扁涉及貪污的問題。

  中評社北京11月5日電(記者 陳巧聰)外交部長李肇星今日下午被記者問到台灣領導人陳水扁涉及貪污的問題,李肇星說,陳水扁只不過是台灣省級的一個幹部,幹部貪污屬內政,他是外交部長,不會置評。

  李肇星下午出席“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暨第三屆部長級會議記者招待會”後接受媒體訪問表示,陳水扁只不過是台灣省級的一個幹部,“你能不能提點工作上的問題”,貪污問題屬內政,“我是外交部長,這樣好嗎?”。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09 PM 發表

#16

請自重、勿故意離題!
這個議題 討論所有有關「煽動叛亂罪」的自由發揮言論, 引用台灣其中一個例子, 何來離題?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7:19 PM 發表


拿, 明顯你玩文字遊戲啦

你黎黎去去都係呢句「用唔到所謂''煽動叛亂''去告人.....」, 比d有point既發言啦唔該

你睇真d香港法例, 先再討論唔該, 無啦啦咩「用唔到」?? 好搞笑喎

我整 ...
咁點解你唔去報警?

另外:

(我是支持台灣正名獨立的,使用泛綠旗有何不何?)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26 PM 發表


咁點解你唔去報警?

另外:

(我是支持台灣正名獨立的,使用泛綠旗有何不何?)
反分裂法是全國性法律, 包香港特別行政區, 你已犯了法



引用:
原帖由 小學程度的博士 於 2008-11-9 07:28 PM 發表

反分裂法是全國性法律, 包香港特別行政區, 你已犯了法
口講支持,是不會犯法!

除非我使用武力、恐怖襲擊、或其他非法行為.....

不過閣下多次離題,巳是違反版例#2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26 PM 發表

咁點解你唔去報警?

另外:

(我是支持台灣正名獨立的,使用泛綠旗有何不何?)
今日開帖, 是看看網友對這事的睇法

你的言論:

香港政府對呢類人士「容忍」, 就會被你說成「警方、政府無能」

假如香港政府有所行動, 就會說成「打擊言論自由」

你講晒啦? 難以說服人吧!

請緊記, 環顧全球, 也沒有一個國家, 可以將「自由、人權 ?」置於「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等罪名之上 (如有, 請你提出)

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32 PM 發表

口講支持,是不會犯法!

除非我使用武力、恐怖襲擊、或其他非法行為.....

不過閣下多次離題,巳是違反版例#2
如何離題? 引用台灣作例子就是離題?

看來閣下對香港現有法例不熟悉, 假如你再多作出下列有關的行為, 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就未必如你所講「口講支持,是不會犯法!」吧

再提一提你,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引用:
煽動叛亂罪

煽動叛亂是一項現有的罪行,而且涵蓋甚廣。任何人只要作出或企圖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或刊印煽動文字,即觸犯該罪行。

煽動意圖的定義極為廣泛,包括意圖-

          o 激起對香港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離叛;
          o 激起對香港司法的離叛;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以及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條文並無規定須激發暴力或公眾騷亂才構成該罪行。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7:33 PM 發表


今日開帖, 是看看網友對這事的睇法

你的言論:

香港政府對呢類人士「容忍」, 就會被你說成「警方、政府無能」

假如香港政府有所行動, 就會說成「打擊言論自由」

你講晒啦? 難以說服人吧!

請緊記,  ...
請政府用公安條例郁她

或者用以下條例郁佢


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  
(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終身監禁)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200章第10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叛國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分裂國家

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顛覆

已大致為涉及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6:32 PM 發表


任何人只要作出或企圖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或刊印煽動文字,即觸犯該罪行。

你的簽名檔有無: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
香港太危險﹐樓主番大陸啦﹗﹗

陳巧文係唔係犯法﹐香港警方係唔係有罪﹐要法庭審過先得。
唔係你話係就係。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7:33 PM 發表

請緊記, 環顧全球, 也沒有一個國家, 可以將「自由、人權 ?」置於「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等罪名之上 (如有, 請你提出)

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民主!就是要有''合法''顛覆國家的自由...
(黑人奧巴馬7日前,用選票顛覆了現政府...)

人權!就是要有''合法 ''分裂國家的自由....
(黑山、科索沃、東帝汶.........使用公決權,分裂了國家......)

[ 本帖最後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4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music3 於 2008-11-9 07:40 PM 發表

香港太危險﹐樓主番大陸啦﹗﹗

陳巧文係唔係犯法﹐香港警方係唔係有罪﹐要法庭審過先得。
唔係你話係就係。
為何香港太危險?

為何我要返大陸?

比d有力的論點唔該

當然唔係我話, 我係呼籲香港政府提出起訴, 明未?

那請你說出一個理由, 以說服大家:

為何香港人要支持藏獨?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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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2 PM 發表


民主!就是要有''合法''顛覆國家的自由...
(黑人奧巴馬7日前,用選票顛覆了現政府...)

人權!就是要有''合法 ''分裂國家的自由....
(黑山、科索沃、東帝汶.........使用公決權,分裂了國家......)
那你去分裂台南好了 快、快、快 !

中共可即時打入台灣, 捍衛國土完整

美國的政策是衆所周知的,包潤石指出,美國堅守「一個中國」的政策,不支持台灣獨立。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music3 於 2008-11-9 07:40 PM 發表

香港太危險﹐樓主番大陸啦﹗﹗

陳巧文係唔係犯法﹐香港警方係唔係有罪﹐要法庭審過先得。
唔係你話係就係。
有人玩''未審先判''呀......

[ 本帖最後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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