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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B1668(2) 於 2008-11-1 09:32 PM 發表
你可以咁樣選擇, 不過就要忍受一段為期大約廿年的痛,
有人估計, 就算而家引入的外地人口不變,
十幾廿年後, 4人之中有一人係65歲, (其中有一個未成年)
即係, 一個大人要養一個老人/小朋友,
而家人口平均8x 歲 ...
你完全忽略輸入專才, 以技術移民, 及其他各項相應可配合的政策

總括, 不是以「輸入綜援戶」以加大政府財政負擔!

咁樣下去, 香港人的痛, 不會是20年, 而是永遠!



引用:
原帖由 CB1668(2) 於 2008-11-1 09:50 PM 發表

(當日的菲傭, 趕絕"馬姐"已經係例子, 不過, 而家趕絕的, 可能就係你.)

而且, 近一兩年, 精英已唔吼香港,
去年報名申請的人, 重少過政府要收的移民額,
即係, 政府唔作評審都批准, 佢仍會收唔足目標. ...
世間的「汰弱留強」係不變定律, 無論你多不願意也得接受

正如香港已漸失去優勢地位, 呢樣係大勢所趨, 明未?

香港經濟已岌岌可危, 再輸入大班綜援戶, 加重財政負擔,  等於加速香港破產無異



引用:
原帖由 CB1668(2) 於 2008-11-1 10:05 PM 發表
你唔介意畀人cut 人工, 搞到分分鐘無錢結婚生子,
無所謂, 反正精英, 專才都係帶埋家眷而來.

恕坦白, 個人認為香港已經係一個苟延殘喘的昨日富戶,
當年的四天主柱, 至今只剩金融, ...
新加坡成功之處, 就是不斷輸入專才

在香港回歸前20年, 英人只重推高香港的泡沫, 亦從未重視過香港的整體經濟發展

明知香港以轉口貿易為主要經濟支柱, 竟可以將建貨櫃碼頭中途煞停, 其居心可見一班



回歸後的香港政府, 從來唔會重視輸入專才發展多元化經濟, 短視無遠見, 就是導致香港衰落的其中一個原因

另外, 香港存在一大班反中人士, 正所謂反骨仔, 邊個父母會寵愛?  亦因呢個原因, 不會得到中國的重視

外國人眼中, 要將香港成為反動勢力基地以反共, 亦漸失去能力, 在他們眼中的利用價值亦會漸失

香港已失去經濟優勢, 還要吵吵鬧鬧民主, 就更加速的香港衰落

在我眼中, 香港已正式步入衰落, 難以翻身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 10:21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CB1668(2) 於 2008-11-1 10:05 PM 發表

再加香港人短視, 係唔會肯作長期投資, 一見短期支出大就即縮沙.
(例如, 你閣下, 要現成的人才, 而唔肯付出去培養.)
所以, 就會好牙膏咁, 總有一日擠完..
培養綜援戶救香港經濟? 你唔好再引我發笑

香港若能培養現有的年青新一代, 就能成為香港的支柱



可惜, 香港已經變成3不像, 各項政策, 已被政棍搞到混亂不堪, 計畫不是被ban就是撥款拖延, 與胎死腹中無異

政府短視無遠見, 各項計畫, 不撥資源人手, 如何成事?

坦白講, 我感覺香港真正玩完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zaanse 於 2008-11-1 11:12 PM 發表

那么我們是否要捨包復去移民? Neo, 唔好咁灰,我地係港人,在這裏長大,應該出一份力。唔好俾食生洗佐腦,when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  

我又唔覺香港咁不濟 wo, 誠然我們沒有一個有魄力的領導人、一個周全的政府,但還好大部份港人都係肯捱肯做,所以並不是完全沒有希望。而且近年港人由各自自掃門前雪到今天關心時事,甚至參與,都係一種進步..
多謝你鼓勵

你講得岩, 我一向係對政治政策無興趣, 只是眼見政棍亂港, 為害甚深, 早前更見有政棍大叫任志剛下台, 金融海嘯埋到身, 陣前易帥的話, 香港真係會立即玩完!  我才會發這麼多帖表達民意, 幸好浮雲識得利用網上民意作為下台階
http://www.discuss.com.hk

今日盡力將民意表達, 至於日後如何, 就看事態發展吧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2 05:36 PM 編輯 ]



呢個帖證明大部份香港人都是有智慧的, 唔會輕易被「歪理」蒙蔽, 例如「社會責任論」、「出生率降低論」、「貢獻論」等等的歪理


引用:
原帖由 Thorca 於 2008-11-4 04:12 PM 發表
咁可唔可以將呢個post 永久置頂~
支持!

大家同時要認清, 今日香港的混亂情況, 就是當日一干法律界政棍煽動「反釋法」、「莊豐源案」遺留下來的惡果:

參考資料: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274&extra=&page=11
引用:
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0-31 05:27 PM 發表
...2. 反對釋法非常有理 , 理據在於一國兩制 , 香港司法制度的最後裁判權是在終審法院 , 卻因為人大釋法而改變裁判結果 , 這形同將最後裁判權交到北京手中 , 與一國一制無疑 .



15. 人大釋法的問題在於 , 香港不認為需要釋法時 , 人大竟然主動釋法 , 而根據基本法158條指出 :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 , 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 , 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

終審法院根本沒有 "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 . 人大自動解釋基本法的做法是違反基本法 .

若只有自法治之名而無自治之實 , 不斷強調中央這裡有權 , 那裡有權 , 還說什麼一國兩制 , 讓臺灣人看清中共的真面目吧 .

16. "遵循先例" 的原則是基於案件先例的客觀條件是否有所改變 , 先例變得不合理時 , 法院可以改變或者推翻先例 . 同時 , "遵循先例" 的原則也要看法院上級和下級之分 , 像終審法院與終審法院的案例 , 便不一定 "遵循先例" 原則的限制 .

你提出的「 香港不認為需要釋法時 , 人大竟然主動釋法, .... 人大自動解釋基本法的做法是違反基本法 . 」..................是非常錯誤的

反對釋法, 無異於拒絕承認《基本法 》, 及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的事實, 推翻香港「法治精神」!



香港特區法院並無《基本法》的解釋所有權﹐而全國人大常委則擁有基本法所有條文的解釋所有權﹐包括所有條文的最終解釋權。


早在1999年第一次釋法後﹐終審庭在「劉港榕案」中的判詞已印證這點 , 及已承認人大釋法為合法合憲行為
Thisargument cannot be accepted. It is clear that the Standing Committeehas the power to make the Interpretation. This power originates fromArticle 67(4)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is contained in Article158(1) of the Basic Law itself.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Basic Law conferred by Article 158(1) is in general and unqualifiedterms.
此法理論述是不能接受的。全國人大常委擁有進行釋法的權力是非常清晰。這權力源自中國憲法第67條第4款而又包含在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之內。第158條第一款中賦予的基本法解釋權﹐這項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第323頁B)。

因此, 你提出的「先例變得不合理時」, 並不適合, 不論何時, 香港終審法院無權推翻《基本法》的法律效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所有權

第158條第1款: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is Law shall bevested i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亦即全國人大常委擁有整部基本法的解釋所有權﹐ 即是全國人大常委可以對基本法所有條文作出解釋﹐而且可以直接主動作出解釋。


正因如此﹐終審庭在<劉港榕案>判詞中﹐對於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是作出以下判決﹕
Article67(4)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confers o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hefunction and power to interpret laws. This power includes the Basic Lawwhich is a national law. The Basic Law itself provides in Article158(1) that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is Law shall be vested inthe Standing Committee.
中國憲法第67條第4款賦予全國人大常委解釋法律的權力﹐此[解釋]權力包括作為中國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基本法本身也在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指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條文是非常清晰的﹐全國人大常委授權予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的確﹐這個自行解釋是完全的授權﹐即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遇到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以自行解釋﹐而不需提請人大釋法。

然而﹐我們要清楚知道﹐特區各級法院只擁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自行解釋權﹐特區各級法院雖同時擁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的自行解釋權﹐ 不過特區各級法院並沒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所以特區各級法院並無基本法的解釋所有權。

同時﹐雖然全國人大常委在授權香港特區法院擁有「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自行解釋權﹐條文中並無說到全國人大常委在授權後﹐便沒有了「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解釋權。


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條文﹐正正引證了香港特區法院並無沒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而我們需要知道「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thecourts of the Region shall, before making their final judgments whichare not appealable, seek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from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rough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Region」。

換言之﹐「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當中的「應」是必須(shall)﹐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需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人大釋法是憲制責任﹐而終審法院並無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權力。


*****************************
引用:
原帖由 長福 於 2008-11-4 02:58 PM 發表
應採用普通法原則解釋

終審法院審理案件,遇到人大常委從未解釋,亦屬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文時,根據《基本法》第8條、18條第一款、84條和87條第一款等規定,應該採用普通法原則來解釋。

根據普通法原則,法院是在「三權分立」建制下擁有法例解釋權的最高機關。
人大常委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廿六日,是根據《基本法》22條第四款和24條第二款第三項「必不可分」的關係而決定釋法。故該次釋法是有針對個別條文的。

其中提及籌委會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的意見》,亦該被同樣的針對性所限制,不能視作人大常委已悉數接納整份意見,視如己出,並為《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中其他不涉及該次釋法的項目也一鎚定音。
不受人大釋法限制

既然人大常委從未解釋《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第一項,終審法院在審理《莊豐源案》時,也就不受人大常委6月26日的釋法限制,可以並應該採用普通法原則來根據條文的字義來理解其立法意圖。
籌委會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發表的意見,是《基本法》於一九九零年四月頒佈後才出現,根據普通法原則,不能幫助終審法院理解《基本法》條文的立法意圖。



梁家傑資深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
既然認同「應採用普通法原則解釋」, 為何又刻意漠視99年「案例法」?

這樣混淆視聽﹐不單沒有法理依據﹐反而是莫視法治的行為﹐對一國兩制亦只會有害無益
引用:
香港終審法院在1999年12月3日<劉港榕對入境事務處處長>([1999]2HKCFAR300)一案的判詞(Judgement)中﹐已明確指出<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nationallaw)」﹐裁定「常委會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有權解釋《基本法》。」

判詞在人大釋法問題上﹐指出常委會的法律解權是「全面的權力」(generalpower)﹐法院在<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的問題上﹐更裁定「常委會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的權力是源自《中國憲法》,而這項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in generaland unqualifiedterms)。

資料更顯示<劉港榕案>已成了案例﹐成了判例法﹐亦即是普通法的一部份

就更應該恪守「遵循先例」原則﹐尊重終審法院這兩個案例是不可推翻的終局判決﹐承認全國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釋權
看看, 英國也逢行「普通法」原則, 看英國因加入歐共體時, 對歐洲法院的「最終釋法權」, 會否說成「也就不受「歐共體」的釋法限制,可以並應該採用「英國」普通法原則來根據條文的字義來理解其立法意圖。」???????

英國法律界, 有沒有香港的法律界政棍這樣的橫蠻、刻意誤導?  

引用:
根據《歐共體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關《羅馬條約》和歐共體制定的法律(相當於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歐洲法院,不屬於英國原來的終審機構──上議院。

歐洲法院對《羅馬條約》和歐共體法律的解釋,英國各級法院必須遵守執行。這和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由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香港法院對於人大釋法也必須以此為依歸來判案﹐十分相似。唯一一個顯著的不同之處是﹕香港因回歸祖國而取得了原來沒有的司法終審權,而英國則因「入盟」喪失了司法終審權,英國人現在不得不到歐洲大陸進行很多案件的終審。儘管英國人一開始對歐洲「中央」釋法也很不適應,但是並沒有激烈反對,而歐洲法院也我行我素,頻頻釋法,並沒有因為有反對聲音就不再釋法。

  英國人最終接受歐洲「中央」釋法,並認為這是「公法革命」的必然結果,已經成為英國法律制度新的有機組成部分。可我們又何曾看到歐洲「中央」法院每一次釋法,倫敦就有很多自認只熟悉普通法﹑不理會大陸法的大律師、律師穿著黑衣走上街頭﹐大聲疾呼“英國的法治已死”,號召人民群起抗爭﹐反對「釋法」﹖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4 04:49 PM 編輯 ]



環顧世界各地, 不論是以何「理由」申請移民外地, 例如, 投資移民、技術移民等等, (而這個案的情況是以「家屬團聚」為由移民) 外國移民的先決條件大多是:

必須證明你無需公共基金的幫助也能承擔他們的生活費用。因此,不一定能為他們申請福利. 並且為他們申請福利甚至可能會影響你本人在該國的滯留資格。』

請別忘記, 香港的稅制, 與國內是分開的, 在這情況下, 內地人申請移民來港定居, 就如外國的「移民」條件相約了


香港在訂立這「內地人移民來港」的條件上, 已被「莊豐源案」弄至內地人湧來港產子失控 (我之前指出過這個案如何違背「基本法」及「普通法」)

要解決這「綜援訴訟」, 最簡單的解決辦法是:

1) 從新訂定申請家屬來港的香港人, 必須要「必須證明你無需公共基金的幫助也能承擔他們的生活費用」

2) 源用1999年「基本法」的釋法 或再尋求「釋法」

請想清楚, 一但內地人來港1年人士可領綜緩, 不久就是將其家屬一併申請來港, 因此,雖然每日來港名額只150人(一年55,000),再以槓桿倍計其父、母、兄弟姊妹... 每年的人數是多少?(當然你又可反駁不一定其他人也申請綜緩, 但誰又可確定將來的事?)

香港實在負擔不起、亦無必要負擔這個額外財政包袱!

引用: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譚惠珠在節目中指出當年起草《基本法》的建議書明確指出如果父母雙方都不是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或不是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都沒有居港權。

而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在節目亦指出回歸後政府曾修改《入境條例》,並套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原意,規定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

此舉令香港政府有效控制人口和避免有太多人湧來香港。

可是,2001年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的裁定卻打破了這個堡壘,任何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根據《基本法》第24條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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