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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發表於 2008-10-21 07:41
原來俾人呃左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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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樓主 發表於 2008-10-21 15:19
引用:原帖由 保護證人組 於 2008-10-20 08:59 PM 發表
丁子霖可能出於唔想個仔被定性為暴徒, 她是有可能做功夫希望個仔升上神檯做英雄, 信不信由你 ! 丁子霖查死者資料, 至今都係不出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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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發表於 2008-10-22 20:53
想當年六四,一班民運領袖可安然逃離中國,還遠走美國,一處搭直航飛機都要超過10小時的地方,如果不是有人一早安排,怎能成事,所以與其說六四的發生是為全中國人民,我認為六四只是一次很正常的革命運動,一個為自己謀利的運動,需知道,革命成功,革命領袖當新領導人也是合情合理,不成功,也可一走了之,留下的只是一班被利用的人民。可憐的是,今天還有人覺得是中央政府害了他們,但真正利用他們的人則穿好、吃好、住好!
全世界都只有假民主、假自由,人權也只是令謀取私利時出師有名,因為爭取自己的權,必定減少了對方的權,你有權吸煙,我便失去吸新鮮空氣的權!當我有百分百的自由,可以做自己喜歡的事,我便有機會做了些令人髮指 的事。如果社會有民主,除非大部分人民都有禮義廉恥,否則社會必然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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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樓主 發表於 2008-10-22 23:20
引用:http://appledaily.atnext.com
澳 門 明 公 佈 23條 立 法
港 政 界 憂 下 一 步 輪 到 香 港
【 本 報 訊 】 中 央 政 府 一 直 銳 意 在 港 、 澳 特 區 落 實 23 條 立 法 , 但 香港 03 年 立 惡 法 不 成 , 惟 有 讓 澳 門 先 行 一 步 。 澳 門 特 首 何 厚 鏵 明 天 召 開 記 者 會 , 宣佈 23 條 立 法 內 容 及 進 度 , 預 料 順 民 意 識 較 強 的 澳 門 最 終 會 順 利 通 過 23 條 立 法 。 本港 政 界 擔 心 此 舉 會 對 特 區 就 23 條 立 法 構 成 壓 力 , 勸 告 特 首 曾 蔭 權 別 在 任 內 仿 效 澳門 立 惡 法 , 否 則 不 排 除 重 演 03 年 50 萬 人 上 街 抗 議 的 場 面 。 ..................
禁 止 政 團 與 外 國 聯 繫
澳 門 立 法 會 議 員 吳 國 昌 擔 心 23 條 立 法 , 會 打 擊 人 權 組 織 在 澳 門 的 工 作 。 ......................
湯 家 驊 : 特 首 有 壓 力
香 港 政 界 擔 心 澳 門 就 23 條 立 法 會 對 特 區 構 成 壓 力 , 但 強 調 特 區 不適 宜 現 階 段 立 法 。 公 民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湯 家 驊 指 , 何 厚 鏵 在 任 內 完 成 23 條 立 法 對 曾蔭 權 會 構 成 壓 力 , 特 別 是 近 日 又 有 親 北 京 政 界 人 士 力 撐 當 年 23 條 內 容 寬 鬆 , 擔 心曾 蔭 權 任 內 重 提 立 法 建 議 。
民 主 黨 主 席 何 俊 仁 則 重 申 特 區 現 時 不 適 合 立 法 , 「 香 港 市 民 一 定 唔 會 支 持 」 。 另 一名 民 主 黨 議 員 李 永 達 強 調 特 區 與 澳 門 情 況 不 同 , 指 澳 門 反 對 聲 音 較 少 , 未 必 會 有 人強 烈 反 對 , 但 香 港 不 一 樣 , 指 曾 蔭 權 若 重 提 23 條 立 法 , 「 佢 要 面 對 再 有 數 十 萬 市民 上 街 反 對 後 果 。 」 一般唔搞事的香港人, 點解要驚23條?
邊個可以話比我知, 23條與香港現有法例, 有咩分別?
無必要製造白色恐慌, 香港人更加無必要成為政棍的政治籌碼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51456&extra=page=1&page=12
澳門將展開23條立法引用:23 條原文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現有香港法例:
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
(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終身監禁)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200章第10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處理煽動刊物(即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第200章第10(1)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刊物須沒收)
管有煽動刊物
(第200章第10(2)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2,000元,其後定罪監禁2年。刊物須沒收)
郵寄煽動刊物
(第98章第32條 — 監禁6個月及罰款2萬元)
叛國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叛逆性質的罪行
— 以公開的作為表明意圖發動戰爭或鼓動入侵
(第200章第3條 — 終身監禁)
初步及從犯的罪行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隱匿叛國的罪行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適當當局披露)
(普通法罪行 — 監禁7年及罰款)
分裂國家
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顛覆
已大致為涉及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竊取國家機密
諜報活動
(第521章第3及10條 — 監禁14年)
窩藏間諜及其他與諜報有關的罪行
(第521章第4至8及第10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
(第521章第13至20條及第25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萬元;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6個月及罰款5萬元)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第521章第22及25條 — 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
《社團條例》已賦權保安局局長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某社團運作。有關社團將成為非法社團,組織或支援非法社團(例如:成為其成員或提供財政資助)則屬罪行。 引用:原帖由 7732 於 2008-10-22 10:36 PM 發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6961153&ptid=8351456][/url]
應該係話唔攪事嘅人係唔驚 二十三條
香港正常嘅市民係唔驚二十三條嘅
係成日攪事 d 泛民先至驚姐 早排聽葉劉在大班節目講, 修改過的23條, 同現有香港法例無咩大分別啦
係當年民主黨/報紙煲到好大, 煽動晒所有人恐懼
甚麼以言入罪, 修改後已不存在, 言論自由依然保留, 我都唔明有乜好驚
最驚只係果d收外國勢力錢, 反中共果d人姐
市民無必要再成為政棍政治籌碼, 不如自行研究23條好過啦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0-23 12:2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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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發表於 2008-10-2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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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0-22 11:20 PM 發表
早排聽葉劉在大班節目講, 修改過的23條, 同現有香港法例無咩大分別啦
係當年民主黨/報紙煲到好大, 煽動晒所有人恐懼
甚麼以言入罪, 修改後已不存在, 言論自由依然保留, 我都唔明有乜好驚
最驚只係果d收外國勢力錢, 反中共果d人姐
市民無必要再成為政棍政治籌碼, 不如自行研究23條好過啦
曾得成唔係以言入罪
只是在聖保羅書院派傳單, 讀緊中學, 乜叉都唔識, 就被判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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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樓主 發表於 2008-10-22 23:37
引用:原帖由 iamfire 於 2008-10-21 12:09 PM 發表
- 《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修訂了《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規定: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煽動叛亂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訂明任何人─
-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 發表煽動文字;或
-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引用: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3 條文標題: 叛逆性質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意圖達到以下任何目的,即 ─
(a) 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
(b) 在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境內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 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
(c)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
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848 c.12 s.3 U.K.〕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經證實的作為足以構成第 2 條所指的叛逆,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被裁定本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的人,以後不得根據相同事實就第 2 條所指的叛逆被檢控。 〔比照 1848 c.12 s.7 U.K.〕 引用:《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修訂了《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規定: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其實香港現有法例, 同23條有咩分別呢?引用:原帖由 kuen0315 於 2008-10-22 11:28 PM 發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6970486&ptid=8351456][/url]
無咩分別咁立法黎做咩,你估立法好好玩?咁好多野都可以立法啦,立法唔準講粗口,一般人都唔會講嫁啦,咁立埋法囉 舊有條例係效忠「英女皇」喎(講笑)
你話有無必要呢?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9 08:0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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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發表於 2008-10-23 00:58
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0-22 11:37 PM 發表
其實香港現有法例, 同23條有咩分別呢?
舊有條例係效忠「英女皇」喎
你話有無必要呢? * 《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修訂了《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規定: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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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發表於 2008-10-23 01:01
64 暴民亂國,
中共只係平亂...
咁都要比人鬧....
又唔見美國佬講下佢地平亂個陣, 南北戰爭死左幾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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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樓主 發表於 2008-10-23 01:02
引用:原帖由 對唔住你係人渣 於 2008-10-23 01:01 AM 發表
64 暴民亂國,
中共只係平亂...
咁都要比人鬧....
又唔見美國佬講下佢地平亂個陣, 南北戰爭死左幾多人 ... 就係囉, 我都唔明點解當時香港人咁易比人煽動到
唯一諗到係, 香港一直受傳媒、政棍洗腦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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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發表於 2008-10-23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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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0-23 01:02 AM 發表
就係囉, 我都唔明點解當時香港人咁易比人煽動到
唯一諗到係, 香港一直受傳媒、政棍洗腦囉 美國對待1932年7月29日(紐約時報),
美國老兵為抗議政府沒有照顧, 進駐首都政府的中央廣場, 用的是催淚彈、開槍、推出坦克車, 燒帳篷、殺人, 將老兵驅逐...............麥克阿瑟元帥是負責人
李敖:「任何主權國家, 中央政府前面的廣場, 都不允許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盤踞不去」
http://hk.youtube.com/watch?v=xog-zxf5nGA&feature=related
《鄧小平文選》的一翻話, 大家自行反思:
鄧小平對美國前總統 尼克遜 說:
「中國沒有做過任何一件對不起美國的事, 可是美國公眾得到的情報, 來自美國之音跟美國報刊, 說天安門血流成河, 說死了多少萬人.............
美國之音太不像話, 你們一批一批的說謊, 干擾我們, 造成今天這麼糟糕
我們中國人這麼多, 底子這麼薄, 沒有安定團結的政治環境, 沒有穩定的社會秩序, 甚麼事也不能做, 穩定是壓倒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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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發表於 2008-10-23 01:13
為屠夫死撐是沒用的
請回答之下問題
1) 北京民眾當時是為紀念胡耀邦逝世遊行,反華勢力如何滲入活動?
2) 人民紀念胡耀邦過後已經散去.但官方人民日報發出426社評,引發人民示威,是誰發出426社評的?
3) 在六四事件以後,中共為何仍然阻止人民討論,調查真相?
4) 天安門母親為何仍然不能給自己子女公開紀念?
5) 李鵬當時點解講煽動性講話? 他的子女現在又在做什麼?
6) 坦克明明就是用在戰場上,為何會在人民使用的廣場上飛奔的?
7) 為何士兵要用殺傷力大既達姆彈(開花子彈)對待人民,而不用其他武器?
8) 在六四被輾過雙腳致殘的方政,成為了投擲全國冠軍,為何不能參加殘奧會?
9) 六四事件,和現在中國的貪污腐敗,貧富懸殊,假冒劣製,上訪頻仍,有何關係?
10) 為何反華勢力這麼容易滲透閉關自封的北京,但愛國勢力不能滲透開放的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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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發表於 2008-10-23 01:15
引用:原帖由 撲黑臉 於 2008-10-23 01:13 AM 發表
為屠夫死撐是沒用的
請回答之下問題
1) 北京民眾當時是為紀念胡耀邦逝世遊行,反華勢力如何滲入活動?
2) 人民紀念胡耀邦過後已經散去.但官方人民日報發出426社評,引發人民示威,是誰發出426社評的?
3) 在六 ... 請看美國人拍的【天安門】找你的結果 沒有人可以給你指導性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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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發表於 2008-10-23 01:17
引用:原帖由 A380 於 2008-10-23 01:15 AM 發表
請看美國人拍的【天安門】找你的結果 沒有人可以給你指導性思想 請直接回答問題
看不到你回答的和問題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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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發表於 2008-10-23 01:19
引用:原帖由 撲黑臉 於 2008-10-23 01:17 AM 發表
請直接回答問題
看不到你回答的和問題有什麼關係 你是你, 我是我, 我講完又無可能影響你思考, 自己領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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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發表於 2008-10-23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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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
既然問題已經提出
但未見有其中的一位人士回答
大家可理解這是什麼情況
[ 本帖最後由 撲黑臉 於 2008-10-23 01:3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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