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煽動叛亂罪由叛國罪衍生出來,到十七世紀初成型,嚴重性僅次於叛國罪。英國和加拿大分別於一九七七年和一九八六年檢討煽動叛亂罪,兩個報告都建議廢除這個古老的罪行,理由是以言入罪,檢控通常有明顯的政治動機,旨在壓制反對聲音。英國的報告更認為,一般的刑事罪行足以應付任何因煽動引發的動亂。英國著名大法官Lord Denning亦曾公開表示,煽動叛亂罪不合時宜,會嚴重妨礙公眾討論社會事務。事實上,英國自二次大戰後已絕少檢控煽動叛亂,法院於一九四七後未再審理這類案件,而最近一次起訴是於一九七二年,但未開審已撤回控罪。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Justice Holmes曾表示,煽動叛亂罪有違《憲法第一條訂案》的精神,不應保留,並強調凡是意念都會煽動(every idea is an incit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