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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於九月底發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章,羅列立法建議,當中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對言論自由和傳媒運作影響至大。

在英國,煽動叛亂罪由叛國罪衍生出來,到十七世紀初成型,嚴重性僅次於叛國罪。英國和加拿大分別於一九七七年和一九八六年檢討煽動叛亂罪,兩個報告都建議廢除這個古老的罪行,理由是以言入罪,檢控通常有明顯的政治動機,旨在壓制反對聲音。英國的報告更認為,一般的刑事罪行足以應付任何因煽動引發的動亂。英國著名大法官Lord Denning亦曾公開表示,煽動叛亂罪不合時宜,會嚴重妨礙公眾討論社會事務。事實上,英國自二次大戰後已絕少檢控煽動叛亂,法院於一九四七後未再審理這類案件,而最近一次起訴是於一九七二年,但未開審已撤回控罪。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Justice Holmes曾表示,煽動叛亂罪有違《憲法第一條訂案》的精神,不應保留,並強調凡是意念都會煽動(every idea is an incitement)


現行法例嚴苛

長久以來,煽動叛亂罪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英國案例指出,任何言行旨在擾亂國家安寧、鼓動人民不滿和起來反對政府,都會被視為犯上煽動叛亂。另外,涉案言行被認定會含煽動意圖,就可能入罪,並不取決於言行的實際效果。

在香港,煽動叛亂罪屬成文法,現載於《刑事罪行條例》。條例規定,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都屬犯法。煽動意圖的含意很廣,除挑動民眾不滿當局或起來造反等,還包括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命令,以及挑起民眾之間的敵意;而要入罪,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曾煽動暴力。另外,法例還禁制刊印、發佈、出售以至展示或擁有煽動刊物。控方檢控煽動刊物罪時,更毋須證明被告帶煽動意圖。一旦被控輸入煽動刊物,被告要證明並無理由相信刊物屬煽動性,才可脫罪。現時的條例有別於以前的做法,亦與英國不同,即案件只交由一個法官審理,不設陪審團



建議引來不安

諮詢文件表示,公眾雖然對煽動叛亂罪有疑慮,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特區穩定,堅持立法是必須的。文件建議將煽動叛亂罪定為:「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實質罪行;或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別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至於煽動刊物罪,文件則建議,任何人擁有或涉及處理任何刊物,例如刊印、出售、進出口等,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刊物一旦發佈,會有可能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便屬犯法。

政府強調,建議收窄了煽動叛亂罪,而被告亦可用「合理辯解」抗辯煽動刊物罪,當中包括學術研究和新聞報導等。有關官員並多次表示,立法建議不會損害人權和言論自由,法院將來審理煽動叛亂罪,亦會確保這方面;至於日常的採訪報導,並不涉及煽動叛亂,新聞界不必擔心。

細看之下,不難發現諮詢文件的立法建議,其實比現行法律更嚴苛。首先,刑罰將大幅加重,煽動叛亂罪的最高刑罰將是終身監禁,遠比現時的初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再犯監禁三年為高。至於煽動刊物罪的最高刑罰,亦提高至監禁七年和罰款五十萬元。其次,現時檢控煽動罪,須於六個月內提出,諮詢文件建議取消這個限制。換言之,當局可無限期地追究煽動叛亂。第三,新定義的很多語句,如叛國、分裂國家、顛覆、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別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含意都很廣泛並欠明確。第四,文件雖表示,一旦被控煽動刊物罪,可用學術研究或新聞報導作抗辯,但這正正觸及言論自由的根本----如何界定學術或新聞活動?誰有權從事這些活動?事實上,任何這類規範都與保障言論自由的原則背道而馳。第四,文件提到,純粹發表意見、報導或評論他人的言行,並不構成罪行;但符合煽動叛亂罪定義則不然。如何區分純粹言論與煽動?如何區別純粹報導和含煽動的報導?這實在令新聞界步步驚心。



是廢?是存?

上面提到過去幾十年,英美已絕少引用煽動叛亂罪,這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大趨勢。自二次大戰後,民主、人權、自由有長足發展,對政治言論的保障遠比以前大,並普遍認同人民有權就公共事務發表不同意見,這有利社會發展和融和,因此絕不應打壓。事實上,幾個世紀下來,普通法對煽動叛亂罪亦作了較嚴格的規限,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才可入罪。六十年代末,美國最高法院亦表明,憲法保障言論和新聞自由,不可立法禁制鼓吹違法或使用武力的言論,除非言論旨在並即將引致目無法紀的行為(likely to incit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踏入七十年代,香港政局穩定、經濟起飛,而香港政府於八十年代更大力推動代議政制,並於九十年初制訂人權法,再加上英國本土不再檢控煽動叛亂罪,因此在英國殖民統治最後近三十年的歲月裡,煽動叛亂罪不再威脅或壓制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特區政府今次就煽動叛亂立法,不單與現代開放社會的做法背道而馳,而且令煽動叛亂罪復活,再一次置香港市民於以言入罪的陰影下,所造成的寒蟬效應,對新聞界尤其不利。歷史清楚顯示,以往煽動叛亂罪的檢控,都是衝著新聞界而來,而且都是以言入罪的政治檢控,這包括於五二年控告《大公報》。



必須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

一旦立法,法院能否對煽動叛亂罪案件嚴加審視,以確保言論和新聞自由,是極大的疑問。二十世紀初,大批美國民眾因表達不同的政治觀點,被法院以煽動叛亂判罪成入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Justice Brennan亦承認,這並不光彩,所謂的國家安全被誇大,而人民的權利和自由未得到應有的保障。香港終審法院審理居留權案,受到人大釋法的衝擊;於審理塗污國旗區旗案時,又將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以至中央和特區的立法意圖,置於保障言論自由之上。這一切都顯示,香港的法院今後未必有能力和決心,保障言論和新聞自由。

由於公眾的迴響,當局表示考慮撤銷管有煽動刊物罪。其實,正確的做法是廢除所有的煽動刊物罪,理由是這些罪行根本不涉及任何煽動意圖。當然,最能保障言論和新聞自由,是全面廢除煽動叛亂罪。另一方面,如果當局執意就二十三條立法,新的煽動叛亂罪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嚴格限制這種罪行只適用於絕少的情況下,立法並應依循《約翰內斯堡原則》,即是煽動叛亂罪要訂明,涉案言論必須旨在和有可能引起即時暴力,而言論和可能發生的暴力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政府亦必須負責全部的舉證工作。法例更要訂明,報導反政府組織和異見人士的言行,不會被視為煽動叛亂。至於檢控期限,亦應維持現有的六個月規定,並且保證被告有權選擇由陪審團審理案件

作者:甄美玲‧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文章來源:香港電台網站傳媒透視 2002 年 12 月 16 日

[ 本帖最後由 電子金田一 於 2007-9-16 08:55 AM 編輯 ]



同根生 豈可兩相煎 邪正界 豈忍讓我來辨
蜀山劍 千鈞威力似雷電 誰知青鋒 竟斬不斷愛恨纏
跨海 飛天 奮力奮身也無懼 怨對 爭端 卻令我一生掛牽
黃帝子孫 相偕相伴世上無敵 兩相依 衝開阻礙再見青天
戒嚴時期三大惡法

國民黨當年實施黨禁報禁,以顛覆內亂罪鎮壓異議人士。

台灣從一九四九年開始實施戒嚴,國民黨政府限制人民一切權利與自由,包括政治跟新聞自由。但對年輕一輩來說,到底何謂黨禁、報禁、刑法一百條?

先說黨禁,台灣在戒嚴時期,新政黨不能自由成立,使台灣的政黨制度維持國民黨一黨獨佔優勢。但為了國際形象,當時蔣介石總統還刻意讓另外兩個政黨——青年黨及民社黨存在,唯此兩黨實力薄弱,被戲稱為花瓶,並無法發揮監督執政黨的作用,現任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初入政壇時,一度加入青年黨。

在一黨獨大情況下,國民黨壟斷各種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的重要資源,此外,國民黨將各族群、各階層的菁英都吸納到黨政體系內,當時每個部會重要首長,都是外省籍為主,本省籍為副。蔣經國一九七五年接任總統不久,便推動本土化,掀起「吹台青」,大力拉拔台灣青年俊彥,如前總統李登輝、前國民黨副主席林楊港、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前考試院長許水德及前行政院秘書長趙守博等都是國民黨重點培植對象,台灣人才逐步嶄露頭角。

黨禁主要是要限制政治異議分子,不能組黨結群的力量參與選舉,為了突破黨禁,當時的異議人士,如鄭南榕、許榮淑、張俊宏、康寧祥等,紛紛以辦雜誌方式鼓動風潮、深耕民主,雖然屢遭查禁,仍不斷改換名稱出刊;由於不准組黨,這些反國民黨人士便以「黨外」(民進黨前身)自稱,以無黨籍名義參選。

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後,黨禁跟著開放,但民進黨卻在解嚴前夕一九八六年成立,當時蔣經國採取寬容政策,未橫加取締。

報禁就是限證、限印、限張,限證是針對新的出版社、雜誌社,不准新設報紙,限制維持三十一間報社發行報紙,要新的登記證是不可能。限印,印刷報紙只能在同一個地方,一家報紙只能設置一個印刷廠,不能跨地印刷。限張則是規定報紙每日只能出版三大張,頂多在特別國定假日多個半張或一張。

報禁其實就是要限制人民的聲音,只能統一聽政府的,不容許異聲,當時的報紙就是《聯合報》、《中國時報》、《中央日報》、《中華日報》、《青年日報》等,在國民黨黨軍特系統控制下,報紙成了一言堂。相對於由黨方直接控制的報紙來看,本省聞人吳三連創辦的《自立晚報》算是比較敢言的報紙,因此吸引很多知識分子閱讀。

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 ,國民黨政府宣布台灣地區報禁解除,正式解開了台灣媒體身上的鎖鍊 ,一時之間台灣的新報紙百花齊放,報紙的戰國時代來臨,原先附屬於黨政機構的機關報,如台灣省政府的《台灣新生報》、國民黨的《中央日報》等均因無法適應市場競爭機制而遭到淘汰。

刑法一百條於一九三五年制定,此法條屬言論內亂罪,在戒嚴時期是懲治異議分子的利器,結合動員戡亂時期和懲治叛亂條例,曾經槍斃數千人。

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發生「獨台會案」,引發學生團體發起抗議活動,學界聲援,當時中央研究院院士李鎮源等發起廢除刑法一百條的「一百行動聯盟」,他們在極短時間成功動員,以「愛與非暴力」組織模式,在當年「雙十」國慶閱兵典禮上進行抗爭,台北火車站首次被迫關閉,對國民黨形成極大壓力。

一九九二年中華民國刑法一百條重新修訂,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台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作者:童清峰
文章來源:《亞洲週刋》2007 年 7 月 第 21 卷 29 期
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民國九二年五月十六修正版本: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 本帖最後由 電子金田一 於 2007-9-16 09:20 AM 編輯 ]



23 條立法,其實無可無不可。

如果條文意義清晰,司法程序公平,不會令法例被政客利用作打壓異見人士工具,立法不是問題。

但若果條文意義含糊,司法程序不公,有機會令法例淪為政客打壓異見人士的工具,則不立也罷,免得又引起恐慌,挑起民憤,激發矛盾,破壞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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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onal1987 於 2007-9-16 09:39 AM 發表

咁你覺得清唔清晰??!!
我唔多明煽動、顛覆o係廿三條o既定義係乜?例如法輪功個標語「天滅中共」,算唔算煽動同顛覆呢?

又或者有人o係金紫荊廣場,每日大嗌「等中共畀天收」,又算唔算煽動同顛覆呢?



支持23條立法!!


堅決反對廿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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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23條最大問題係唔知如果介定你所做ge 行為有無犯法,如我認為有實際行動才算犯法,但有些人卻認為只要你有講過要推翻政府的,你就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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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廿三條。唔好選孽瘤呀,呢個女希特拉唔係人咁品架。


憑甚麼可以假設「國家安全絕對沒有問題」?
防衛國家安全的武器不會是AK47吧?
作為平民,怎麼會與「國家安全」扯上關系?
君子坦蕩蕩、小人常戚戚!



引用:
原帖由 神經箭 於 2007-9-16 09:38 PM 發表
憑甚麼可以假設「國家安全絕對沒有問題」?
無論捍衛國家的是機關槍、核子彈甚至死光炮,國家安全都唔可能冇漏洞,政客隨時隨地,都可以用「國家安全不是絕對沒有問題」黎做藉口,要求立法剝奪更多人民基本權利,花費國家更多資源。
引用:
原帖由 神經箭 於 2007-9-16 09:38 PM 發表
防衛國家安全的武器不會是AK47吧?
亦不會是拑制言論自由吧?
引用:
原帖由 神經箭 於 2007-9-16 09:38 PM 發表
作為平民,怎麼會與「國家安全」扯上關系?
作為平民,不會與國家安全扯上關係的話,就請寫明國家安全法只針對政府官員吧!

[ 本帖最後由 電子金田一 於 2007-9-17 08:0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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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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