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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諗起George Orwell的《1984》......


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不但反對廿三條立法
任何涉及造反有理原則的罪行條例
應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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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etes 於 2007-9-23 08:59 PM 發表


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寫出來是要執行的,象徵意義的叫" 宣言"

咁就好似我買把自動步槍晌屋企,我夠可以話係" 象徵意義",係話比賊人聽我好有決心維護屋企,但點解政府又唔淮我有槍呢 ...
法律當然不是擺設。
你的問題只是假設不嚴謹的法律遭到濫用所產生的後果。
所以訂立任何法律都要清晰,嚴謹。儘量減少漏洞。
23條和在香港駐三軍一樣,主要是行使國家主權的一種象徵。



照你這樣說,中共一樣可以說限制香港人的自由是行使國家主權啦。
甚麼是行使國家主權?不要說得這樣華麗,其實咪即係為面子囉。
方死全世界唔知中共佔領了香港嘛。
以前港英時代都唔會叫「英國香港」,點解依家一定要叫「中國香港」呢?
都係為了面子啫。



引用:
原帖由 電子金田一 於 2007-9-16 09:04 發表
23 條立法,其實無可無不可。

如果條文意義清晰,司法程序公平,不會令法例被政客利用作打壓異見人士工具,立法不是問題。
「孽瘤」當年拿英國加拿大為例子, 大大聲話香港當時的23條草案比英國加拿大寬鬆.....香港和英國加拿大最大的分別是香港(和要受保護的共產黨)是一個權力不是來自人民的政府.....  

基本法的條文意義十分清晰, 也可以被香港政府一次又一次不依基本法的程序提請人大常萎釋法; 香港的司法獨立一再受沖擊; 加上這個政府又不是香港人選出來的, 又如果保證法例不會「被政[府]利用作打壓異見人士工具」????  可以預料再立法只會重演「孽瘤」當年「你們相信局長啦, 局長不會害你」的笑話.....

[ 本帖最後由 Ladashea 於 2007-9-27 11:47 A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Ladashea 於 2007-9-27 11:24 AM 發表
你們相信局長啦, 局長不會害你
一個政客講得出這樣的說話,可見已經到了詞窮理絕的地步,
講不出一個自己也能信服的道理出來,只好出賣自己的誠信。



引用:
原帖由 Ladashea 於 2007-9-27 11:24 AM 發表
... ...
可以預料再立法只會重演「孽瘤」當年「你們相信局長啦, 局長不會害你」的笑話.....
葉太最大貢獻就是這些令人發笑的「論據」,沒有了她,民主運動就好像失去了動力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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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柊~ 於 2007-9-27 11:38 AM 發表

一個政客講得出這樣的說話,可見已經到了詞窮理絕的地步,
講不出一個自己也能信服的道理出來,只好出賣自己的誠信。
可惜她對香港法律不太熟悉,其實不立 23 條,也可以麻煩中央看不順眼的人,類似「油雞鹵味」(游蕩、行為不檢、阻差辦公) 等無厘頭罪名的法例,香港其實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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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政制補習天王 於 2007-10-2 12:26 AM 發表
23條都未立法,你就想普選 ? 有冇咁便宜嘅事情? 當共產黨水魚 ?
23 條立法同普選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左派利益集團明知 23 條不可能短期內立法,想用這 23 條來恐嚇中央,迫脅港府,阻撓香港普選進程,拖慢中央區域民主化的既定目標,目的只是想繼續壟斷政權,牟取政治暴利,架空港府,欺壓中央,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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