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常以「香港乃法治社會」為傲,習慣事事按法律解決。我也認為法治重要,但認為有些情況用法律以外的方法效果更好(注意:法律以外的方法,不代表那些方法便是非法),請各位師兄指教。
設想我要過馬路,有三個情景:
1.有交通燈
我會按燈虢通過,因為燈號代表法律。
2.沒交通燈,附近也沒車輛
那我快步過、慢慢過、坐在路中心一會才過都可以。
3.沒交通燈,但有車輛駛近中
法律沒規定我怎樣過,我可以選擇車輛通過前快步過,或車輛通過后才慢慢過。一是為了安全,二是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條屬社會規範的黃金法則,那天輪到我當司機,我也不希望突然會有個行人閃出來讓我措手不及。
這是我想表達的,法律沒清楚介定的行為,我們可引用諸如社會規範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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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蔭權案,扯出法官憂慮名人旁聽疑似影響裁判,前二日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強調法例保障公眾有權見證正當的法律程序,又謂如陪審員表示懷疑因某人出席審訊令自己不能如常履行公民責任,法庭應展開調查。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解決了法官的憂慮了嗎?名人們以後該不該到庭聆訊?恐怕經過社會上一番舌劍唇槍,還是沒有答案。
我認為這事看似是法律問題,卻是在灰色地帶,法律管不到,用法律的思維模式,找不到答案。名人到庭,會釋出兩個訊號,一個是給被告,我友誼支持你;一個是給公眾包括陪審團,被告是好人。法官的憂慮是借第一訊號,掩護第二訊號,影響公正;大律師公會反對因有出現第二訊號之疑,便剝奪名人行使第一訊號的人權。
我會建議名人
1. 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你若控告別人,你會樂見被告拉了一堆名人到庭嗎?)規範自己行為。
2. 若名人認為友情十分重要,必須到庭,那就你戴上口罩;這釋放出一個訊號,表達友誼之餘,我要低調,只希望熟人才認得我。於己名聲、於公平審判,都能盡量兩全其美。一個口罩便能解決的問題,何必要激辯?
所以我的結論是我們太習慣「按法行事」,但有些情況嘗試用法律以外的方法(再次強調,法律以外並不代表必定非法),或能找到更妥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