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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L88088 於 2018-3-9 12:00 AM 發表
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願給你的東西,你一手搶去不歸還,我的理解,就是搶,犯的罪叫盜竊罪,那管對方搶的是一棵菜、一個橙或者一張紙。這罪行針對的不是被搶去東西的價值,而在「搶奪」這個野蠻行為。

搶東西本來就是 ...原來,搶東西是言論自由
樓主,唔好亂蒞呀,犯罪不用受邢責係黃絲特權,



引用:
原帖由 59804774 於 2018-3-9 05:42 PM 發表
黃絲準則
狗棺標準



立法會內真係有部份法律係不適用,唔知係啲人真白痴定扮無知,拉埋一堆九唔搭八嘢嚟講


引用:
原帖由 DL88088 於 2018-3-9 12:00 AM 發表
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願給你的東西,你一手搶去不歸還,我的理解,就是搶,犯的罪叫盜竊罪,那管對方搶的是一棵菜、一個橙或者一張紙。這罪行針對的不是被搶去東西的價值,而在「搶奪」這個野蠻行為。

搶東西本來就是 ...
又係官字兩個口



[隱藏]
不應告佢藐視罪,而是搶嘢罪,唔通在立法會搶錢都得咩,我就唔信啦!


引用:
原帖由 chun4321 於 2018-3-9 07:37 PM 發表
果個姓朱差佬,一棍慪落去,你班藍屍五毛夠話果D吾叫打啦
九吾扒八



有冇判錯?


pk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隱藏]
pk


引用:
原帖由 DL88088 於 2018-3-9 12:00 AM 發表
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願給你的東西,你一手搶去不歸還,我的理解,就是搶,犯的罪叫盜竊罪,那管對方搶的是一棵菜、一個橙或者一張紙。這罪行針對的不是被搶去東西的價值,而在「搶奪」這個野蠻行為。

搶東西本來就是 ...



引用:
原帖由 東南亞 於 2018-3-9 03:33 AM 發表
搶他人東西據為己有,令對方損失,報警處理當然會立案調查
今次係立會內發生議員搶去政府官員向議員匯報的文件,行為係過火,但法官已判決罪名不成立,還需爭拗嗎?
要爭的就是,立法會是否應該比議員有特權法保護,在立法會作任何行為也可與別不同的判無罪



pk


九官


[隱藏]
pk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