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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願給你的東西,你一手搶去不歸還,我的理解,就是搶,犯的罪叫盜竊罪,那管對方搶的是一棵菜、一個橙或者一張紙。這罪行針對的不是被搶去東西的價值,而在「搶奪」這個野蠻行為。

搶東西本來就是刑事罪,搶奪而不成罪者,一般只存在於兩個範疇:一是三歲孩童,你搶我的玩具我搶你的糖果,搶完打完破涕為笑,大家不會報警求助,更不會興師問罪;二是馬騮山上的大聖爺,牠們一手搶去你手中食物甚至手機,你只能望樹興嘆,眼看畜牲呼嘯而去,你大概不會打999,也不會找漁護署,只會嘆自己倒霉運滯不小心。

62歲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前年在議事堂質詢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有關橫洲事件時,上前一手搶去副局長枱頭的文件揚長而去,那一幕,立法會的直播電視拍得很清楚。

「長毛」梁國雄不是三歲,也不屬馬騮山畜牲,於是副局長決定報警求助,長毛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

日前裁判官嚴舜儀審理此案時裁定,此藐視罪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又指議員於議會內言行是受特權法保障。

判詞指:「議員享有絕對言論自由,不受任何質疑」、「《特權條例》不只保障言論,亦涵蓋其他表達方式及行動」、「干擾議會程度有輕重之分,不應憑單一事件決定」、「立法會已有機制規範議員,(若判罪)會引發寒蟬效應」……

即是說,議事堂上的尊貴議員,從此擁有馬騮山大聖爺的免死金牌,搶你東西、擲你水杯、咒你全家、掀你裙底……都是言論自由,都是行為藝術,警察執不了法,法律奈不了何,議員的地位,竟是如此超然。

當所有人類律法都把立法會議員摒除成為例外,只證明了一件事:原來議員不是人,「祂們」都成為神了。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gpao.com/articles/184601



荒謬之裁決 ...   


嚴狗話搶野係某啲人特權


狗法諗嘢係與人不同


[隱藏]
大官嚴舜儀可能都係社民連信徒!


反映香港法官大人審案,要睇人
相對 在街邊搶手袋 ,電話的人士是否同一做法
法官大人的判法俾人覺得(大細超)



黃色法官好陰毒,想香港議會變成台灣化。順便對香港施政上下其手干預香港政府行政權。


引用:
原帖由 DL88088 於 2018-3-9 12:00 AM 發表
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願給你的東西,你一手搶去不歸還,我的理解,就是搶,犯的罪叫盜竊罪,那管對方搶的是一棵菜、一個橙或者一張紙。這罪行針對的不是被搶去東西的價值,而在「搶奪」這個野蠻行為。

搶東西本來就是 ...
唔好講漏喺立法會內



黃色法官禍港殃民!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具陽哥 於 2018-3-9 01:49 AM 發表



唔好講漏喺立法會內
So?

立會內議員可以隨意搶野/打人/放火/非禮/強姦?

落左結界㗎?



搶他人東西據為己有,令對方損失,報警處理當然會立案調查
今次係立會內發生議員搶去政府官員向議員匯報的文件,行為係過火,但法官已判決罪名不成立,還需爭拗嗎?



搶嘢係言論自由?
用言論去搶嘅?

前幾日台灣朱高正咁討論台灣
我覺得一樣適用香港
佢話:言論自由跟行動自由分得很清楚,言論自由要儘量放開保障,行動自由就要嚴格加以限制!



美國議員搶特朗既文件會唔會即場被開槍打死﹖


立法會就係法外之地?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DL88088 於 2018-3-9 12:00 AM 發表
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願給你的東西,你一手搶去不歸還,我的理解,就是搶,犯的罪叫盜竊罪,那管對方搶的是一棵菜、一個橙或者一張紙。這罪行針對的不是被搶去東西的價值,而在「搶奪」這個野蠻行為。

搶東西本來就是 ...
其實很多誤會了一件事,就是案件已經審完

事實上這單案件是在預審階段出現問題

所以需要排期,留待律政司決定(參考曾蔭權案,因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需要再開庭處理)

即有關案件並未完成司法程序,律政司有權更改案情和罪名

畢竟搶東西是搶劫罪,如果引用保護立法會,立法會議員。。。。。的法例,很難提出有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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