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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樓主 發表於 2018-1-10 19:18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0 06:57 PM 發表
基本法第四節: 司法機關講清楚香港實行普通法,唔需要理會大陸法。 基本法第四節中沒有你所說的條文吖,如果請你貼出來,以證明你所言不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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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18-1-10 20:04
引用:原帖由 lwh168 於 2018-1-10 07:18 PM 發表
基本法第四節中沒有你所說的條文吖,如果請你貼出來,以證明你所言不虛。 82,84,92都係講香港實施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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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18-1-10 22:51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0 08:04 PM 發表
82,84,92都係講香港實施普通法。 你而家米一直用基本法去抗衡中國憲法咯,但基本法系沒可能抗衡中國憲法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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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18-1-10 23:44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0 08:04 PM 發表
82,84,92都係講香港實施普通法。 都係果句,什麼基本法,普通法,香港法律,都不是至高無上的,無論點講,對上仍有中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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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18-1-10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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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18-1-10 11:44 PM 發表
都係果句,什麼基本法,普通法,香港法律,都不是至高無上的,無論點講,對上仍有中國憲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除非係附件三,否則不用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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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2018-1-10 23:55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0 11:51 PM 發表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 ... up乜都假。
成本基本法都你under中國憲法第31條,人大是有釋法權,亦是凌駕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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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2018-1-10 23:57
引用: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18-1-10 11:55 PM 發表
up乜都假。
成本基本法都你under中國憲法第31條,人大是有釋法權,亦是凌駕基本法的。 係呀,人大是有釋法權,但又唔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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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2018-1-10 23:58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0 11:57 PM 發表
係呀,人大是有釋法權,但又唔肯用。 亦有【立法】權,及行政指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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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18-1-11 00:05
引用: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18-1-10 11:58 PM 發表
亦有【立法】權,及行政指令權。 就如當年,英皇制告一出,乜都唔使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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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2018-1-11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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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0 11:51 PM 發表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 ... 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整個技巧就係將部份西九站樓層定為內地口岸區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不受第十八條規限。
基本法有那一條不准中央將西九站樓層定為內地口岸區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何要釋法?那一條法要做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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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18-1-11 00:31
引用:原帖由 PaoHow 於 2018-1-11 12:23 AM 發表
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整個技巧就係將部份西九站樓層定為內地口岸區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不受第十八 ... 然則人大可以隨便更改香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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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8-1-11 00:51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0 08:04 PM 發表
82,84,92都係講香港實施普通法。 其實基本法及立法會的存在,已將普通法倚賴判例的特性減弱,判決如有問題,可以用釋法去否定判例,亦可由立法會修改法例令之前的判例失效,普通法的判例運用只係人大及立法會不插手時才有效。
香港的法制是立法與釋法主導,當大家爭論是否合乎基本法而不是尋求判例,大家已不自覺地行緊大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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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8-1-11 01:01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1 12:31 AM 發表
然則人大可以隨便更改香港範圍? 人大有權咁做。但唔代表會隨便更改香港範圍,今次係因應交通運輸的重大效益才這樣做。由此可見人大過往20年在這範疇上並沒有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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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18-1-11 01:01
引用: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8-1-11 12:31 AM 發表
然則人大可以隨便更改香港範圍? 為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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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樓主 發表於 2018-1-11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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