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之聲明
摘錄其中如下:
基本法》第 7 條授權特區政府可將特區境內的土地使用權批出予他人,但該條文並不授權特區政府剝奪所有特區機構(尤其包括司法機構)對於該特區境內的土地上的人和事的管轄權。
公會因此堅決認為該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夠為特區政府依照合作安排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尤其是根據合作安排,內地口岸區位於特區之內卻並非受特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及《基本法》第 11 條下確立的制度管轄。《基本法》第 11(2)條訂明,即使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因此合作安排(僅為特區政府和廣東省政府之間訂立的協議)不可能凌駕《基本法》第 11 條的規定。
公會認為,該說明中提出因內地法律的實施只限於在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而該區域根據合作安排將被視作處於內地)而非整個特區,因此並不違反《基本法》第 18 條,此說有違該條文的任何正常解讀。延伸下去,此說法可意味內地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特區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這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 18(3)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方可在特區境內實施的規定。
我的評論:
1 香港政府及廣東省政府在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這個議案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通過後就成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即是由人大常委會授予權力,在香港出租的區域中,可由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所以,不存在大律師公會說的違反基本法的情形。
2 這不是香港政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而是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這個就是實施一地兩檢的法律根據。
3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是內地范圍,所以,不算是香港特區管轄區,當然就不需受香港法律管轄,並得到人大常委會授權行使內地法律。
人大常委會是根據《中國憲法》賦予的權力來通過一地兩檢的議案成為法律,這個法律就是實施一地兩檢的根據,沒有違反憲法及基本法,大律師公會完全漠視及否定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具有在香港的效力,漠視《中國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權力在香港的有效性,對這種不尊重《中國憲法》,不尊重人大常委會權威的行為,必須給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