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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恐」違憲,但要求政府解釋有否違憲

唔怪之得,佢哋一直「恐共」,然後要中共解釋點解自己唔應該被恐

[ 本帖最後由 fooddrink 於 2017-12-8 04:18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開心大少奶 於 2017-12-8 03:10 PM 發表



建制犯民d律師你都信??扯貓尾玩殘本基本法吾得??
喂,你又話擁護習大大嘅,習大大係建制嘅老老頂噃



修改議事規則後,立會就係建制天下,法定人數減到20人,泛民家陣真係水深火熱,熱板上的螞蟻,吾反對先出奇


引用:
原帖由 refugee 於 2017-12-8 02:03 PM 發表
涂謹申好大既官威啊
唔好忘記佢係美國公開點名嘅重點關注人士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飛天盒仔 於 2017-12-8 02:36 PM 發表
違憲
違反違憲邊條呀?
講泥聽下啦?


泛民未日到㗎啦
同意....

基本法祇規定開會時要有 1/2 立會議員在場就是有效.....
中途如有議員離場是否有效 就屬於議事規則......

就說到小市民一定參與的就是業主大會,法例祇規定業主大會有效的就是宣布開會那刻一定要有 1/10 業主到場,
通常到要舉手或投票那刻,不少業主已離場,但法例無規定投票那時那刻都要有 1/10 業主在場,就算有爭執
要上法庭投票結果都被法庭接納,除非能証實主席宣布開會那刻是不足 1/10 業主在場,那麼之後的投票結果就
沒有效力了....

[ 本帖最後由 singch789 於 2017-12-8 04:31 PM 編輯 ]



講呢啲?!

基本法夠話行政主導啦
乜一樣畀啲垃圾癱瘓咗



挑,下次你夠人咪改翻轉頭囉, 白痴 


引用:
原帖由 singch789 於 2017-12-8 04:30 PM 發表


同意....

基本法祇規定開會時要有 1/2 立會議員在場就是有效.....
中途如有議員離場是否有效 就屬於議事規則......

就說到小市民一定參與的就是業主大會,法例祇規定業主大會有效的就是宣布開會那刻一定要 ...
民建聯副主席陳克勤係咁解釋嘅:

委員會人數無硬性規定
他解釋,基本法只規定立法會大會需有一半議員出席,即35人才符合法定人數,對其他委員會並無說法。目前,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20人,財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則是主席加8名議員。其他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只需要三分一的委員出席,經已符合法定人數,可見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並無硬性規定。
就反對派聲稱修改《議事規則》「違反」《基本法》,陳克勤反駁,該說法極之誤導和錯誤,並強調建制派的修訂有根有據,不會違反香港基本法。他解釋,建制派建議將全體委員會人數由35人改為20人,而非立法會大會,兩者在職能及職權上均有很大的分別,全體委員會是讓沒有參與法案審議的議員,在二讀辯論階段中參與辯論及提出意見。

http://news.wenweipo.com/2017/12/06/IN1712060056.htm



如果你覺得違憲,跟據犯民至高無上三拳分立大法,你地係喺事後搵法庭,從來冇特首事。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absdorfhq 於 2017-12-8 04:33 PM 發表


民建聯副主席陳克勤係咁解釋嘅:

委員會人數無硬性規定
他解釋,基本法只規定立法會大會需有一半議員出席,即35人才符合法定人數,對其他委員會並無說法。目前,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20人,財務委 ...
委員會會議 根本不是立法會大會,基本法無明文規定,即是由立會自己決定......

難怪塗狗都不敢用肯定字眼說修改是違反基本法,恐被同行恥笑罷

[ 本帖最後由 singch789 於 2017-12-8 04:42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香港偽民為患 於 2017-12-8 04:29 PM 發表

唔好忘記佢係美國公開點名嘅重點關注人士
串通外部勢力



引用:
原帖由 ala2005 於 2017-12-8 04:42 PM 發表

串通外部勢力
講呢啲,你想比人話你生咗幾條毛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引用:
原帖由 開心大少奶 於 2017-12-8 02:43 PM 發表



大少奶剩知基本法∼

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你唔知有人大守尾門嗎?邊處有得輸架。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香港偽民為患 於 2017-12-8 04:44 PM 發表

講呢啲,你想比人話你生咗幾條毛
加入伍毛富貴榮華享之不盡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