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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及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於今年9月1日在中國通過,並在10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人大常委會隨即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國歌法》要在香港實行,還需行經本地立法程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早前表示,政府預料在明年第一季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予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並以「在本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為目標。聶亦表明《國歌法》旨在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尊嚴、規範奏唱國歌的公眾場合以及阻嚇巿民貶損國歌。

支持立《國歌法》者,大多認同香港人必須尊重國歌,亦多番援引近年港足球迷噓國歌的事件,佐證香港有立《國歌法》的必要。而縱使尚未有本地《國歌法》起草大綱,坊間「愛國人士」已發揮其天馬行空的想像,強調必須嚴懲蔑視國歌者,杜絕篡改國歌歌詞、曲譜的行為,將來市民聽到國歌必須「肅然起敬」,甚至連正在走路都須停下。

然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本為非法政權,噓國歌乃港人對國民身份認同作表態,加上《國歌法》或成為峻法,此等種種均是香港人理應反對《國歌法》立法的原因。下文將分別詳述上列三項反對原因,並指正部分引用外國例子以支持《國歌法》立法的言論,以正視聽。

2. 反對《國歌法》立法之原因

(a)中國非法統治香港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港督楊慕琦積極推行政制改革。但中國一直阻撓香港的政制發展,中國總理周恩來亦曾警告英國軍方,如果英國在香港推行自治,會被視為是十分不友善的舉動。周恩來更指,這樣做會被視為令香港走上獨立的手段。繼任港督葛量洪後來以香港防務不能抵禦中國為由,放棄了楊慕琦計劃。

直到中英開始展開香港前途談判,鄧小平一度武力威脅戴卓爾夫人「若果我們喜歡的話,甚至明天就可以進入及取回香港。」而中國這種武力威脅對英國來說是實在的:1954年中國曾經在海南島上空以軍機擊落一架國泰航空的客機,造成大部份乘客死亡。期後更警告英法美的救援部隊不准進入領空,自己卻不派任何搜救隊到場;1967年更指示民兵在沙頭角入侵香港,射殺香港警察,並在廣東集結解放軍。這明顯違犯了聯合國憲章「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成員國的領土完整」。香港前途談判期間,中國又一直拒絕有香港人代表的「三腳凳」方案,香港人亦無公投決定香港前途,違反了國際法中的住民自決原則,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沒有統治香港的合法性。

到了主權非法移交後,中國並沒有改變阻擾香港民主發展的國策,拒絕履行普選行政長官及全面直選立法會的承諾,香港人無從透過選舉獲得自治,剝奪了香港人內部自決的機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亦因此無香港人民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非法統治香港人的國家,而不是香港人的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亦無人民授權,故此本土民主前線從事實基礎上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法》根本沒有在香港立法的合理性。

(b)港人身份認同問題

香港理工大學今年1月至7月,在20間本地中學共問2,417名中學生,調查指70.5%受訪中學生表示,不信任中國政府,不信任香港政府則有接近47%。

同年年7月港大民調發表新一次港人「身分認同指數」。受訪者當中僅有3.1%青年自稱為「中國人」或「香港的中國人」,較高峰期流失逾九成;並認為「中華民族一分子」的身分跟「香港人」是兩個迥然不同的概念。正正是因為資訊﹑新聞發達,本地青年對中國內政之腐敗﹑國民質素之低劣十分清晰,恥以與「中華民族」為一體,並更加實在建構出一個「香港人的身份」。

調查發現,上一輩與30歲以下青年,對「香港人」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兩個意識,同樣呈現互相背馳的關係,而且更加強烈。即對自己是「香港人」的身份認同愈高,則對自己是「中國人」的身份認同愈低。分析指,此現象與「愛國不愛黨」的論述、恐共、拒共的情緒有關。歸咎於「香港人」認同包含對政權的抗拒,僅18%當被訪市民自稱為「中國人」。

由是觀之,香港青年與「中國人」身份早已「分道揚鑣」,對中國政權更是毫無寄望。若強硬為《國歌法》立法,不過是強逼香港人假裝「尊重」中國政權,既無意義亦虛偽非常,只會出現反效果。

(c)《國歌法》或成另類峻法

《國歌法》細節未定且充斥漏洞,普羅大眾容易誤墮法網。中國《國歌法》對播放國歌時應有的行為規範缺乏具體解釋,執法方式模糊。以中國《國歌法》第十五條為例,「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的「歪曲、貶損」,到底針對哪些具體行為?第七條指出「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是否代表聽到國歌時,即使不便立即停止活動,都應肅立?又比如不同情況或環境下,同樣的行為會否導致一樣的懲罰,均沒有明確的解釋。在任何指引都缺乏的情況下,市民可能不慎犯法而不自知,立法後執法機關更可以隨意執法,市民利益不受保障。港區人大代表羅范椒芬甚至承認,條文難以詳細列明行為規範,只叫市民看情況「執生」,換句話說,就是叫市民自生自滅。

法例不清晰,執法過程容易出現雙重標準,選擇性執法的情況。港共政府選擇性執法的先例俯拾即是,「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法庭以「奪」一字含暴力成分為由,把黃之鋒等三人送入監獄;可是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聲稱要對支持港獨的學生「殺無赦」,「殺」明顯比「奪」暴力,他卻不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另外,政府千方百計打擊工廈的音樂場所,控告場地違反地契,相反對其他同樣違反地契的場地視若無睹。港共政府口說依法辦事,但強權底下絕不是人人平等,政權可放任地,隨意運用條文把反對聲音往死裏打,和把有機會萌生反對聲音的空間都抹殺,另一邊廂則對站在自己一方的人百般縱容。《國歌法》一旦立法,政權更輕易找到理由打壓反對聲音,控告反對派侮辱國歌、不尊重國家云云,反正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不尊重,都是政權說了算。

條文本已是不義的存在,內容更千瘡百孔、漏洞處處。政府的職責豈不是保障人民嗎?一心只想著盡快立法,一心只想著控制人民的思想,而完全罔顧市民利益和自由,這顯然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有的表現,實在諷刺。但也難怪,上文已提到,這本來就是個非法的政府。

3. 外國例子引喻失義

有論者指出,外國不少民主國家亦有所謂《國歌法》,如美國、加拿大、馬來西亞等,以此作為香港立法之依據,叫香港人無需過份擔心。以此論調來支持香港立《國歌法》,大多忽視香港實際情況。

香港並非民主社會,香港政府、立法會亦非由人民普選產生。香港人對整個《國歌法》的草議、修訂毫無參與之實權,政府無論提出甚麼版本的《國歌法》草案,都輕易在功能組別把持下的立法會通過。香港人根本沒有對《國歌法》進行授權。這與其他民主國家的情況大相逕庭。

一旦《國歌法》立法後,香港人無權修基本法,遑論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修改。意即立法後的實際操作如果雙重標準、執法不公,香港人根本無權過問,這豈能與外國民主國家相比。

當香港人爭取普選、爭取港人應有權利時,親北京派別常常說「中國國情」有別,「不可照搬外國那一套」,但今日見外國民主國家有《國歌法》時,則大書特書,但他們從未不會跟你說在美國、加拿大即使不尊重國歌,也不會有任何罰則︰例如美國有關國歌的法例並未訂明違法規定者需被懲罰、加拿大《國歌法》則只規定公民在播放國歌時應肅立及脫帽。親北京派龍門飄移之快,實屬不易。

4. 結語

自香港在1997年淪陷開始,二十年來港人一直力抗中共對香港的統戰。上一代香港人親證回歸前後的巨變、當代年輕人也身歷雨革後的人心惶惶,而下一代港人卻要在愛國洗腦教育下成長。也許香港人面對的最大挑戰並不是本地文化受蠻夷入侵,而是我們的孩子長大成為畏首畏尾、逆來順受的懦夫。

時至今日我們仍不噤聲全因我們理解及清楚自己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假若我們再次在洗腦法規上讓步,日後香港本地人將不復再,只剩下受愛國教育「薰陶」下成長的順民。

捍衛香港人的家園、孩子絕非朝夕的事,冀望港人堅定意志,齊心對抗國歌法立法及隨之而來的統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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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 我都支持民主派 但係都唔會噓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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