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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21 16:23
《官員守則》講得好清楚:
(1)離職後一年內為任何商業機構任職或服務,不論是否受薪,都必須事先向申報及徵得其同意;
(2)如任職及服務的為非牟利機構,雖然毋須事先審批,但也須在接受委任後主動申報。
即係話CY任職非牟利機構董事無需事先審批,事後補報做法係無錯;而薯片爲商業機構服務,按《守則》需要事先申報並取得同意方可;薯片無申報就從事商業服務,行爲明顯違背《守則》,ICAC係有責任立案調查其中是否有公職人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引用:東網早前已報道,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未經當局批准下在商業電台定期「開咪」,涉嫌違反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再就業的守則。近日他又在未向當局申報情況下,計劃於香港電台「開咪」,特首辦向作為政府部門的港台查詢事件,曾俊華竟搶閘向個別傳媒「放風」,暗指港府向他及港台「施壓」,令港台暫停了有關其電台節目的宣傳工作。多名政界人士批評曾俊華「惡人先告狀」,質疑他身為前資深政務官及問責高官,沒理由不清楚有關審批及申報制度,促港府就曾俊華的違規行為作出公開譴責。
《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規定,包括特首在內的問責官員,在離職後一年內為任何商業機構任職或服務,不論是否受薪,都必須事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離諮會)申報及徵得其同意;如任職及服務的為非牟利機構,雖然毋須事先審批,但也須在接受委任後主動申報。根據上述準則,曾俊華在作為商業機構的商台主持節目,即使沒有受薪,也須事先向離諮會申報及取得批准。曾俊華在屬於非牟利機構的港台主持節目,即使毋須事先得到離諮會批准,但應在有關節目安排落實後主動申報。不過,特首辦至今未收到曾俊華的任何離職後再就業申請或申報,其做法明顯屬違規。
事實上,早前香港大學網頁顯示,曾俊華突然成為了港大政治學系客席教授,特首辦也沒收到相關申報。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指出,曾俊華作為前資深政務官及問責高官,沒理由不清楚有關審批及申報制度,並理應緊跟有關制度行事,不應「反咬一口」反責政府向他施壓。對於曾俊華強調自己在電台開咪沒有受薪,王國興指是否受薪並非最重要,因為對於政治人物,可定期在電台開咪其實已是很大利益。時事評論員陳雲生更表示,曾俊華的做法明顯已違規,批評對方「惡人先告狀」,「以歪理來蒙蔽市民」,認為港府應公開譴責曾俊華。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021/bkn-20171021140726834-1021_008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zjx 於 2017-10-21 04:2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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