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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123chung 於 2017-10-16 10:29 PM 發表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300萬港元豪華裝修,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今(1 http://hk.on.cc/hk/bkn/cnt/news/ ... 203612-1016_00822_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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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UndergroundMud 於 2017-10-16 10:45 PM 發表 佢唔需要罸錢,但可坐監喎! 又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府係全港最大僱主,首長犯罪唔可以告咩理由?
原帖由 hoikittsang 於 2017-10-16 11:05 PM 發表 呢D信都是政府授權的有關人士按規定 代行,而不是由署長自行發出,所以是政府被告
原帖由 UndergroundMud 於 2017-10-16 11:08 PM 發表 落得佢個名就入佢數,規矩係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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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oikittsang 於 2017-10-16 11:11 PM 發表 如果係民事,就政府跟局長一齊被告 刑事從來唔會告,如果有異議可以叫政府修例
原帖由 UndergroundMud 於 2017-10-16 11:19 PM 發表 係默契定真係唔告得?—》...刑事從來唔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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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鑊鑊甘 於 2017-10-16 11:23 PM 發表 署長點會管編更吖 不過有事就要孭飛,咁佢都唔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