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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300萬港元豪華裝修,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今(1



陳官又指,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稱「全港得一個僱主可獲豁免㗎咋,你知唔知係邊個呀?香港政府呀!因為冇可能香港政府告香港政府吖嘛。如果係普通僱主,你已經有可能被起訴,最高刑罰係監禁3個月及罰款2.5萬港元啊。」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016/bkn-20171016172203612-1016_00822_001.html



寧願有心栽花花不開...好過無心插柳柳成蔭
每段人生都有一些陌生的過客....對你而言...個位過客就係我
既然控制唔到...不如等佢順其自然 睇其變化~
未來的一切都是未知的啊!
我們一直都站在通往未知的旅途上,下一個瞬間的事情,是沒有人能夠預測的~
引用:
原帖由 123chung 於 2017-10-16 10:29 PM 發表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300萬港元豪華裝修,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今(1

http://hk.on.cc/hk/bkn/cnt/news/ ... 203612-1016_00822_0 ...
佢唔需要罸錢,但可坐監喎! 又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府係全港最大僱主,首長犯罪唔可以告咩理由?



呢個署長真係一舊飯!!!





陳官又指,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稱「全港得一個僱主可獲豁免㗎咋,你知唔知係邊個呀?香港政府呀!因為冇可能香港政府告香港政府吖嘛。如果係普通僱主,你已經有可能被起訴



引用:
原帖由 UndergroundMud 於 2017-10-16 10:45 PM 發表


佢唔需要罸錢,但可坐監喎! 又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府係全港最大僱主,首長犯罪唔可以告咩理由?

呢D信都是政府授權的有關人士按規定 代行,而不是由署長自行發出,而且薪金也是由政府發出,所以是政府被告


[ 本帖最後由 hoikittsang 於 2017-10-16 11:06 PM 編輯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hoikittsang 於 2017-10-16 11:05 PM 發表



呢D信都是政府授權的有關人士按規定 代行,而不是由署長自行發出,所以是政府被告
落得佢個名就入佢數,規矩係咁。



引用:
原帖由 UndergroundMud 於 2017-10-16 11:08 PM 發表


落得佢個名就入佢數,規矩係咁。

如果係民事,就政府跟局長一齊被告

刑事從來唔會告,如果有異議可以叫政府修例



甘法庭又可唔可以保障陪審員日後上班 ,唔淮被好小氣既方仗秋後算帳?


公務員條例 vs 法庭條例


引用:
原帖由 hoikittsang 於 2017-10-16 11:11 PM 發表


如果係民事,就政府跟局長一齊被告

刑事從來唔會告,如果有異議可以叫政府修例
係默契定真係唔告得?—》...刑事從來唔會告...



[隱藏]
署長點會管編更吖
不過有事就要孭飛,咁佢都唔差



引用:
原帖由 UndergroundMud 於 2017-10-16 11:19 PM 發表


係默契定真係唔告得?—》...刑事從來唔會告...

慣例,你可以當係默契既反正英治時期都已經這樣做

[ 本帖最後由 hoikittsang 於 2017-10-16 11:28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鑊鑊甘 於 2017-10-16 11:23 PM 發表
署長點會管編更吖
不過有事就要孭飛,咁佢都唔差
同意。佢應該都係被迫出庭。



呢個署長後生時應該幾索下....


人治國係鬥惡


[隱藏]
一切應該唔係署長諗,多數係問左律政署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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