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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親友不算富貴,都是小時住山邊木屋、板間房,後來上公屋,到買私樓。

但當供樓比例,由佔收入四成,跌至一、二成以下,大家又有錢剩,又開始身痕,想買多間收租。

由於香港樓市俾港府不斷加辣搞到k哂型,所以大家的focus已經去哂外國樓,呢個又買,果個又買,買了又有藉口飛多幾次,either 渡假睇下層樓or搵租客,簽管理公司,搞到gathering無次齊人。

但同時,又有一班人大叫住了二十年公屋也買不起樓。有的小時已經住公屋,大了不是想下如何不用一世住公屋,一再由納稅人資助,反而去娶一個無自立能力的老婆,再生幾件,繼續大叫要多一間公屋安置BB仔。這些人真是弱智!

窮人,就是從這裡而來!

所以,公屋真的不可以俾人住一世,應該有一個期限,一生人,在十八歲以後,只可最多住二十年,住夠你就要走!搬去流浪者之家,其他家庭成員就大屋搬細屋!



亦可以住公屋至18歲,就除自己名,留返二十年給自己老了用。

總之,每人在十八歲以後,最令二十年,咁d人先會的起心肝,不再一世向納稅人乞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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