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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572章)發出的符合消防安全令,於今年八月二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15,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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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沒有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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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572章)發出的符合消防安全令,於今年八月二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15,020元。

  此是首宗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6(8)條就樓宇擁有人沒有遵從符合法院發出的消防安全令而被成功檢控的個案。

  屋宇署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2)(a)(i)及5(2)(a)(ii)條向位於旺角一幢十二層高綜合用途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兩份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

  在消防安全指示限期過後,該法團沒有展開相關工程,屋宇署遂向該法團作出檢控,該法團於二○一四年一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7,600元。同日該法院應屋宇署的申請,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6(1)條向該法團作出兩份符合消防安全令,指令法團遵從有關規定。

  在符合消防安全令限期過後,該法團仍沒有展開相關工程,屋宇署遂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6(8)條作出檢控,該法團於今年八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15,020元。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6(8)條,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元,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


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新聞來源連結: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10/04/P20171004005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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