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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覺得"法"即法律係由當區人民所賦予政府既權力,基本法賦予香港人既基本人權,所以有人會覺得既然有"權"即係有"法",但遺漏左一點,就係隱藏住既大原則,就係以個人權利不剝削他人權利,加上社會傳統同文化所構成嘅一個基本框架。
舉列
一個商場每層都有女廁,每兩層先有一個男廁,每個人都有集會自由,係咪代表一班男人可以隨時進人女性更衣室入面集會抗議?
當一班男人進人女更衣室之後,呢班男人亦我封住個女更衣室,係咪代表呢班男人並無剝削女士入去更衣既權利?
其實根據香港法例,係無一條直接指男性進入女性更衣室係違法既法例。但如果呢班男人都比警察拘捕左之後,班警察係咪又剝削左班男人既集會自去年呢?
問題出現!
警察所執行既法例正正就係廣大市民口中既公權力,不論班男人既集會理由如何正確同有力,警察都會執法,原因係集會自由的確係存在,但係但你行使你個人本身應有權利時,導致他人權利被剝奪或者削減,呢個時間就會有一班中立既人行出來保持雙方既權利平衡。
所以其實要留意既並不是"法"從何來,而是"權"有多大。



引用:
原帖由 abcdefgkkk 於 2017-8-22 11:06 AM 發表
有人覺得"法"即法律係由當區人民所賦予政府既權力,基本法賦予香港人既基本人權,所以有人會覺得既然有"權"即係有"法",但遺漏左一點,就係隱藏住既大原則,就係以個人權利不剝削他人權利,加上社會傳統同文化所構成 ...
👍
個人權力不剝削他人權利

不過有人就主張
硬繃繃的中立等於有偏見/不公義
其實呢個主張係有好多前設/假設...

[ 本帖最後由 Marcus.E 於 2017-8-22 11:26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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