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11,457
  • 回覆: 85
  • 追帖: 8
  • 分享: 10
+11
「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2014年9月26日重奪「公民廣場」揭開佔領運動序幕,去年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司長認為刑罰明顯太輕,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改判即時監禁。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今午宣讀判決,改判羅冠聰入獄8個月,周永康入獄7個月、黃之鋒入獄6個月。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兩人的判詞分別如下: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1.  本席有機會詳細閱讀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草擬的判案書及其援引的多宗案例,本席同意潘法官的判決及其判決理由。
2.  本席應重申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居民享有集會、言論、遊行、示威和其他表達意見的自由。法律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是全面的,毫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社會居民所享有的自由。
3.  但上述自由並非是絕對及無限制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監管。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行使法律所賦的權利絕非作出違法行為的理由或藉口。任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達意見的示威行為,便是超越了受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法律賦予權力的界線,而進入了非法活動的領域,構成干擾他人權力和自由的非法行為。
4.  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與保護他人依法享有權力和自由是共存的、是沒有衝突的、是法治和文明社會應有的象徵。
5.  假以自由行使權力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力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甚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6.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7.  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三名答辯人都是年輕人組織的骨幹分子。他們以各自所屬組織的名義,在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後,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在政府總部前地(「政總前地」)外添美道對出的地段舉行集會,並成功吸引數以百計的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及學生參與。他們明知集會要在晚上十時前結束,但他們卻預早商議及達成共識在集會完結後強行進入「政總前地」,號稱要「重奪公民廣場」。
8.  2014年9月26日前,學聯曾兩次申請要求行政署在2014年9月23日至10月初開放「公民廣場」作公眾活動之用,但申請都遭拒絕。因此,三名答辯人達成上述共識時,是明知「公民廣場」會關閉並會由保安員把守。
9.  三名答辯人亦應知悉會有眾多人士,特別是年輕人參與他們在2014年9月26日舉辦的集會。明顯地,他們是希望借助該些人士的參與,以人多勢眾之力量來達到他們「重奪公民廣場」之目的。
10.  三名答辯人必然知悉當有大量群眾強行進入「公民廣場」時,必會導致他們和把守「公民廣場」的保安員發生衝突,極可能會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11.  三名答辯人在行動前的會議有談及參與者的刑責問題及其後向參與人士派發「被捕須知」,顯示他們知悉該行動是非法的,但他們仍然參與及/或煽惑他人,特別是年輕學生參與該違法行動。三名答辯人呼籲或煽惑年輕學生違法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該些年輕學生抱撼終生。
12.  三名答辯人聲稱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
13.  三名答辯人面對明確及無可否認的控方證據,仍拒絕認罪。事實上至今,他們仍然拒絕承認他們有犯錯,更指他們的行動是為了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誠及理想而作出。強稱他們有悔意的說法全無說服力。他們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情和有理想,和他們要守法兩者是完全沒有衝突的。

原審裁判官張天雁

1.  本案三位被告均為年輕的香港學生民主運動領袖 (第一被告現年19歲;第二被告23歲及第三被告25歲) ,案發當天為2014年9月26日,距今已差不多兩年的時間。他們三人均來自基層家庭或小康之家,三人求學期間表現良好,第三被告的學業成績更為優異。三人過往從未犯上任何刑事罪行,近年對社會問題表現關心,對政治滿腔熱誠及理想並付諸實行,他們對學運的熱心參與亦得到家人體諒及支持。
刑責

2.  法庭認為本案與一般的刑事案件截然不同,在考慮案件的嚴重性時,法庭必須同時考慮被告人犯案的動機及目的。
3.  在本案中, 法庭信納三位被告均是真心的因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的意見及訴求。他們的目的和動機並非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或傷害他人。
4.  年輕人和學生或會因為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然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本身並無不對,法庭絶對尊重言論及集會自由。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須顧及實際利益,但卻可能會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會太想到後果。就如錢幣的兩面,有美好的一面,也有缺失的一面。
5.  無論如何,法庭認為在處理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的判刑時,即使他們因為表達意見而干犯了法律,若出發點並非只為了個人利益或傷害別人,法庭除了要考慮他們的行為及引致的後果外,亦應該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他們違法行為背後的動機。
6.  本案發生的時間早於佔領中環及往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若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後來的政治環境,因而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的話,這做法對本案之被告是不公平的。事實上,相對於後來發生的不同政治事件,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溫和得多。從錄影片段所見,三位被告一直主張行動必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事實上,當晚最可能會受傷的,其實是爬欄的被告及其他的集會參與者,當然法庭沒有忘記事件中有保安人員因阻止示威者進入前地而受傷,法庭亦對此感到難過,但沒有證供顯示三位被告就該些導致受傷的行為有份參與, 或有意圖使他人造成該等傷害,亦慶幸保安員所受的只是輕傷而已,三位被告亦一直對此表示歉意。
7.  從現場錄影片段所見,三位被告的行為無疑是魯莽的,但並非十分暴力,亦非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務人員,他們只是為了進入政總前地,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及代表性的 “公民廣場”,圍成一圈及吶喊口號。整體而言,法庭並不認為本案中的被告及其他集會參與者的行為是非常暴力的一類, 正如法庭裁決所指,當大批的示威參與者使用不同方法一同進入公民廣場時,例如從圍欄跳下及強行推開大閘時,的確有機會令在場的人士擔心社會安寧會受到破壞。
8.  根據法庭就事實之裁斷,第一及第三被告主要的涉案行為是攀爬圍欄進入已關閉的政總前地。而第二被告的刑責較其他兩名被告為重, 因為他的行為涉及煽動其他市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一方面,案情顯示他在台上作出呼籲期間,曾不停向在場人士提醒他們要遵守秩序,注意安全,及提醒他們行動有法律風險。他亦建議學生及不清楚責任的市民不應參與是次行動。
悔意

9.  索取報告期間,第二被告向感化官表示,反省過後他承認應該以其他合法的行為和方法表示自己的政治立場及意見。對於事件中有保安員受傷,第二被告尤表歉意。
10.三位被告雖然在審訊後被定罪,但在被拘捕、調查及審訊過程中均表現合作,對法庭亦一直表示尊重。他們沒有拒絕承認他們的參與及所作的行為,他們只是針對有關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罪行而提出抗辯。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6220/上訴庭-高等法院-雙學三子-6220/上訴庭



張天雁判詞偏頗,推翻是意料之內。


張天硬黃到出曬面啦下話?

咁都唔推翻香港就真係死得了!



一人意志VS三人意志,想不到反對派竟然對一人派對那麼推崇備至,三位上司均認為罪有應得不值同情竟然是錯的,下屬認為三痔是應該供奉的就是對。

然而一個人沒有經過商討下的判決竟然有說服力過三人的民主商討。

難怪香港經常出現員工要老闆向自己問責的情況,正所謂下屬永遠是對的。



[隱藏]
等睇20....會用咩標題來形容撐三人集會....同形容撐七警時又有咩分別


天邊一隻雁話要背後深入喎,咁又係既,

一隻雌既見到3隻雄既,仲唔嗒糖咩



引用:
原帖由 枯燥無味 於 2017-8-19 04:40 AM 發表
天邊一隻雁話要背後深入喎,咁又係既,

一隻雌既見到3隻雄既,仲唔嗒糖咩
天邊一隻雁提倡的是只求目的,不擇手段;而上訴庭法官則是法、理、情兼備,比較著重法治精神。總括來說,張天雁的判詞屬於唯心,婦人之見;上訴庭的判詞屬於唯物,理據充足。兩者比對,高下立見。



判詞既方向,好睇法官既顏色,有左方向,判詞點砌都咁靚、咁有道理!


引用:
原帖由 巴士塞龍門 於 2017-8-19 03:01 AM 發表
一人意志VS三人意志,想不到反對派竟然對一人派對那麼推崇備至,三位上司均認為罪有應得不值同情竟然是錯的,下屬認為三痔是應該供奉的就是對。

然而一個人沒有經過商討下的判決竟然有說服力過三人的民主商討。:smi ...
就是比佔中更早
所以應該有阻嚇性刑罰阿離地
天邊一隻雁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枯燥無味 於 2017-8-19 04:40 AM 發表
天邊一隻雁話要背後深入喎,咁又係既,

一隻雌既見到3隻雄既,仲唔嗒糖咩
佢好想食小鮮肉



呢條原審偏撚到咁仲唔係收左錢?? 廉記查查好喎!


張天雁破壞香港法律尊嚴,正是狗官


老闆落左order


原審都好偏頗啵


[隱藏]
張天雁裁判官, 你是否會引咎辭職?


鍵盤翻頁
左右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