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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原帖由 朱仔成.... 於 2017-8-17 07:52 PM 發表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黃之鋒, 周永康 等人, 只是在享用 基本法給予的示威自由 為何會被判監?? 香港政府和法院 ...
Silver Member
原帖由 tkgb1981 於 2017-8-17 08:58 PM 發表 樓主,和平示威同暴力示威吾識分???
原帖由 犯民愛籌款 於 2017-8-17 08:01 PM 發表 有時示威!唔係有暴動、犯法自由!叫左你讀多d書㗎啦!
原帖由 朱仔成.... 於 2017-8-17 09:07 PM 發表 黃之鋒, 周永康 什麼時候使用暴力?? 他們有打人, 傷人??
原帖由 cortet 於 2017-8-17 08:49 PM 發表 唔好斷章取義。 有示威自由 並不等同 有以非法暴力手段去施行的示威自由。
原帖由 朱仔成.... 於 2017-8-17 09:09 PM 發表 香港的示威, 一向都是和平進步 上年年初一, 也是警察首先用警棍打示威者和向天開槍, 所以示威者被逼以掟磚頭自衛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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