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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等三名法官於長達64頁的判詞中闡述改判囚的理由,楊官更表明如不能阻嚇同類罪行 ,判刑將更具阻嚇力。

楊官在判詞中批評,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他不點名批評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

楊振權:批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

楊官形容,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他認為,926公民廣場案件是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三人明知集會當日要在晚上十時前結束,但他們卻預早商議及達成共識在集會完結後強行進入「政總前地」,號稱要「重奪公民廣場」。

楊官認為唯一恰當的判刑是短期即時監禁,強調如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楊官提及,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潘兆初:要防止犯案者重犯   需以儆效尤   煽惑學生犯法   加重罪責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指出,參加集會的人士干擾或威脅干擾公共秩序、甚至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都是犯法行為,即使他們本來進行的是和平合法地集會,他又認為,所判處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非法破壞或擾亂。

潘兆初提到,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若案情嚴重,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潘兆初稱,無論犯罪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為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是否更重等,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他認為,三人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對所屬的大專生和中學生組織及其他學生都有一定的影響力。他們計劃是次大規模的違法行動,自己帶頭參與其中,有很多是年青人受號召,「答辯人等一起鼓勵而第二答辯人(羅冠聰)甚至煽惑這些年青人,包括學生犯法,亦把他們置於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肢體衝突、並因而可能受傷的風險之下,這些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亦加重了他們的罪責。」

彭偉昌:原審裁判官   沒有掌握好答辯人行為本質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三人這種行為不容法庭以任何理由過於寬鬆處理「持上述態度的人不但在行為上犯法,而且在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在容易牽動大眾情緒的公共議題爭議當中,這種態度一旦蔓延開去,它的惡劣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他批評,原審裁判官的其中一個主要錯誤,就是沒有掌握好三名答辯人的行為本質,過份強調了本案的某些次要因素。


法官好嘢!
講到明,如果再有暴力衝擊,必定越罰越重
仲鬧埋原審法官張天雁!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公民廣場案-上訴法庭法官-如不能阻嚇同類罪行-判刑將更重-要防止犯案者重犯/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 黃絲為何支持暴力?》

極少有黃絲犯民真心反對暴力。

反對派對暴力嘅睇法,可分兩種:
一種係贊成暴力,一種係縱容暴力。

(一) 贊成暴力

贊成暴力嘅人,認為中共暴力,警察暴力,藍絲暴力,所以佢地贊成以暴易暴。佢地以為,反黃嘅市民,都一定係擁護中共、警察、同藍絲。

其實未必好多市民撐共產黨,撐六七暴動,撐警察暴力,撐藍絲打人;但大部分市民都厭惡一切暴力。

對於政權,大眾市民會選擇接受現實。回歸前,市民都接受英國嘅政權,係咪代表市民都歌頌鴉片戰爭,讚美日不落帝國暴力侵略,並贊成暴力?當然唔係。接受唔一定要擁護,反對唔一定要推翻。但反對派嘅思維係,難以擁護,就要推翻。

幾乎所有政權都係經暴力產生,係咪都要用暴力去推翻?然後他人又再用暴力推翻你,生生不息,係咪就好合理?

認為掟磚放火合理嘅人,係用他人嘅暴力做理由,將自己嘅暴力合理化,其實非常幼稚,除咗要承擔法律後果,最重要係失去道德基礎。

反對派會教子女以暴易暴嗎?小朋友話學校有人蝦佢,你會教佢向老師投訴,定係教佢打返人?社會鼓勵暴力,後果會點?

支持暴力革命,真正原因只為奪權。話係為咗反對暴力政權,只係自欺欺人嘅藉口。用暴力去打倒暴力,係反智。用暴力但打唔倒暴力,係不自量力,更反智。

支持暴力只會越走越偏,比黑社會更可憐。掟磚放火除咗換來幾年監禁之外,可以爭取到乜野?其實想向中共爭取民主,暴力點會有出路?


(二)縱容暴力

以前犯民會講和理非非,但激進派冒起,犯民怕被邊緣化,怕年輕支持者流失,不敢譴責暴力,結果立場曖昧,變成縱容暴力。

旺角暴動,犯民有冇譴責暴徒?有冇叫支持者唔好襲警?有冇支持警方執法?有冇探望受傷警員?立法會動議譴責暴徒,點解冇一個犯民投票支持?由旺暴發生到法庭裁決,黃媒犯民嘅反應係轉移視線,鬧警察,鬧政府,鬧中共,甚至美化暴力。極少見有人譴責暴徒,呼籲人停止暴力。

黃絲犯民鑽入牛角尖,係因為對民主嘅渴望太大,以致希望透過其他人嘅暴力可以得到。佢地嘅矛盾係:表面上唔同意暴力,實際上希望更多人參與暴力,令政府制度改變。其實咁係偽善:唔會畀自己子女坐監,但其他人子女坐監就冇所謂。市民討厭黃絲犯民,正正係呢個原因。

另一個自欺欺人嘅講法係,話暴徒係中共臥底。其實犯民如果真心反對暴力嘅,不論暴徒係咩人,犯民都應該呼籲支持者停止暴力,帶隊離開。當然,犯民絕對唔會咁做,而係樂見其成,希望暴力升級,發生嚴重流血事件就更好。如果黃絲犯民相信暴徒係臥底,就更應譴責暴徒,支持法庭重判,可惜並冇人咁做。

另有一種人會扮中立,認為暴力唔啱,但政府也有不是,與其譴責暴力,不如聽從市民訴求,從而解決社會撕裂。咁不如話,要解決暴力,就應該滿足暴徒嘅要求?咁只係另一種包庇暴力嘅虛偽。想減少撕裂,就要理性溝通;要理性溝通,必先要反對暴力。


(三) 市民反對一切暴力

大眾市民要嘅係安居樂業。你追求嘅,佢地唔覺得吸引;但你用嘅手段,佢地覺得反感。犯民想要市民支持,先要尊重法治,並反對一切暴力。黃絲犯民唔同暴力切割,只會同大眾市民越行越遠,令市民反感,等於自掘墳墓。

再進一步講,其實佔中同拉布都係一種暴力,以傷害民生嚟脅迫政府。犯民為咗同政府鬥爭,縱使傷害市民都唔理,咁做係非常不智,既不能爭取到任何成果,更令犯民失去民心,絕對係損人不利己。最稀奇嘅係,犯民竟然冇一個人有少少政治智慧,明白到犯民嘅危機,仍然對拉布樂此不疲,咁做係等同自殺,親手將市民推向建制派。

犯民同中共較勁,要爭取嘅係民心,特別係沉默大多數嘅民心。真心反對暴力,以理以德服人,方為上策。犯民永遠要求市民滿足佢地嘅需要,從來冇理會市民嘅需要,與民為敵,最終只會自絕於民。

其實咁對社會可能係一件好事。



不與暴力切割,反對派只有死路一條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HK官商合謀0002 於 2017-8-17 06:38 PM 發表


咁一定係假法人。



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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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輕左, 起碼要十年以上先有阻嚇力


引用:
原帖由 Peter_H 於 2017-8-17 06:50 PM 發表
啫係唔準爭取權益 好鬼似共黨囗號
合法爭取當然可以
暴力及不合法就要受法律制裁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lckis 於 2017-8-17 06:40 PM 發表
《 黃絲為何支持暴力?》

極少有黃絲犯民真心反對暴力。

反對派對暴力嘅睇法,可分兩種:
一種係贊成暴力,一種係縱容暴力。

(一) 贊成暴力

贊成暴力嘅人,認為中共暴力,警察暴力,藍絲暴力,所以佢 ...
有見地,我要成為你嘅Fans。



法官好嘢!

黃絲睇到未呀?
非法集會咪人叫你就去,隨時坐監架 腳軟未



法官都講得好有道理


引用:
原帖由 o2mini 於 2017-8-17 06:53 PM 發表
判得輕左, 起碼要十年以上先有阻嚇力
你咁講分分鐘嚇死黃人。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三人這種行為不容法庭以任何理由過於寬鬆處理「持上述態度的人不但在行為上犯法,而且在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在容易牽動大眾情緒的公共議題爭議當中,這種態度一旦蔓延開去,它的惡劣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他批評,原審裁判官的其中一個主要錯誤,就是沒有掌握好三名答辯人的行為本質,過份強調了本案的某些次要因素。



大大巴車落去...



[隱藏]
"楊官更表明如不能阻嚇同類罪行 ,判刑將更具阻嚇力。"
希望呢個係判刑指引,講到做到,挽回市民對法治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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