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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能輕判,  改判3年即時監禁最合理

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撥款,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13名示威者,於會議期間在場用竹枝及雨傘企圖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大門,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全部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要求覆核刑期,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控方陳詞時明確指出,示威者衝擊的立法會為法治的重要象徵,公然挑戰法紀,行為嚴重違法,隨時會演變成暴動,除了即時監禁別無其他合適刑罰,要求上訴庭判處接近3年最高刑罰的上限刑期。

萬德豪又指出,各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刑前各人曾自認無悔意故根本不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必須要有真誠悔意。法庭應改判各被告最高刑罰3年監禁之內的中上端刑期才適合,藉此收懲罰及阻嚇他人犯案之效。

新聞來源連結:
http://news.wenweipo.com/2017/08/15/IN1708150002.htm

[ 本帖最後由 bobo38 於 2017-8-15 09:46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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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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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片 ,  有三種味道供消費者選擇,分別是「毒果味」、「白鴿味」及「黃絲味」
傳:要由法庭的法官判!


引用:
原帖由 得棚牙 於 2017-8-15 09:44 AM 發表
傳:要由法庭的法官判!
控方萬德豪強調,當日涉案13名被告夥同逾100人,並非獨立犯案,而是大規模非法集結,恃人多勢眾,明知立法會內有警員駐守,仍公然衝擊,情況極之嚴峻,頃刻有可能越過臨界點演變成暴動。而事實上當日的肆意衝擊行為,造成立法會42萬元財物損失多名保安員骨折受傷衝擊只造成小部分人受傷是十分幸運,可見各被告的犯罪行為有多嚴重。除即時監禁外無其他合適刑罰,法庭應向日後有可能幹犯同類案件的人傳達明確信息,做出如此嚴重違法行為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



「原審裁判官溫紹明裁定13名被告非使用暴力,亦認為被告有強大信念,判處阻嚇性刑罰亦阻嚇不了他們」 但又在判詞中話「任何人都不應使用暴力,已將一個清晰的訊息傳遞給公眾。」咁即係有冇使用暴力?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看片後,質問「咁都唔係暴力」、「阻嚇唔到就唔使判阻嚇性刑罰呀?」

非常認同楊副庭長。即如有慣匪持械行劫,打死打傷途人,都可以話,判處阻嚇性刑罰亦阻嚇不了他們,就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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