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Competition Law)是一種法律,透過規範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或維持市場競爭之目標[1][2]。競爭法可透過公法或民法程序執行
在韓國與日本,競爭法禁止某些財團類型。競爭法在許多亞洲的發展中國家(包括印度)裏被認為是一種刺激經濟成長的工具。亦有部分推測,競爭法解決了一些問題,如以色列的貨幣問題,或印尼缺乏有效機構與法規的問題。此外,競爭法促進中國與印尼內的公平,以及越南的國際整合
競爭法在美國與歐盟稱為反托拉斯法,[4],在中國與俄羅斯稱為反壟斷法[1],在臺灣稱為公平交易法[5]。過去,亦曾在英國與澳洲稱為交易行為法(trade practices law)。
競爭法的歷史可追溯至羅馬帝國時期。市場商人、公會及政府的商業行為總會受到審查,有時還有嚴勵的制裁。直到20世紀,競爭法變得全球化[6]。競爭規範兩個最大且最有影響力的系統為美國反托拉斯法及歐盟競爭法。世界上各個國家與地區的競爭主管機關已形成跨國的支援與執法網絡。
現代競爭法歷來於國家層面上演進,以促進與維持主要在國家領土範圍內之市場的競爭。國內競爭法通常不會涵蓋跨國境的商業活動,除非在國家層面上有着重大的影響
國家可能允許在競爭案件上依據效果原則(effects doctrine)的域外管轄[2][7]。國際競爭的保障由國際競爭協定所管螛。1945年,在採行1947年所訂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之前的協議期間,「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提出了有限的國際競爭責任。這些責任並沒有被納入GATT之中,但於1994年,GATT多邊談判烏拉圭回合的決議裏,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了。「建立WTO協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TO)裏包含了一系統有關特定產業內各種跨境競爭議題之有限度的條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