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沒有 國安法 啊
而且 有兩個在港英時代維持香港治安很關鍵的重要法規,被英國人在臨行前貿然取消了。一個是“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另一個是“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在“公安條例”沒有取消的時期,如有人群要上街示威遊行,非得先向香港警察申請並取得許可之執照不可。如警察不批准,遊行就是非法;警察立刻可以抓人。在“公安條例”取消以後的香港,示威遊行的人群,只需要在上街遊行的同時向警察通知一聲就夠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1997香港回歸以後,動不動就有示威遊行的發生;而動輒數千、萬人之眾。
另外,在以前的“社團條例”之下,港英政府的總督(相當於1997後的特首)對於任何香港社團,只要他懷疑有裡通外國的情形(不需要實證,只要他有懷疑),立刻可以宣佈這個社團為非法組織、並吊銷它的執照。而這種情形,包括接受國外的捐款。
如果以前的“公安條例”跟“社團條例”沒有被英國人取消的話,回歸後的香港,根本不須要按照《基本法》23條制定有關懲治叛亂、顛覆的立法。今日回頭來看,英國人將這兩個法律取消,其用心兇狠惡劣,實無以復加。
[ 本帖最後由 邊際流星1 於 2017-7-23 08:59 A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