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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修正案稱,“合謀罪”適用對象為“有組織犯罪集團”。政府列舉了恐怖組織、黑社會組織、毒品走私組織等。2人及以上策劃犯罪,其中至少一人實施準備資金或踩點等“準備行為”時,所有同意上述計畫的人均將受到處罰

即便並不屬於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隻要以維持或擴大集團非法權益為目的策劃犯罪行為並開展了準備行為,便將成為處罰對象。




新聞來源連結:
http://trad.cn.rfi.fr/亞洲/20170523-日本就“合謀罪”與聯合國報告人激烈交鋒

[ 本帖最後由 starr 於 2017-5-24 01:28 AM 編輯 ]



香港問題並非有無23條
而且太多外籍假髮
有23條都無用,一樣可以輕判罰款守行為
要解決就要用國安法加入附件三



香港學不到日本的「合謀罪」的, 日本政府控制了媒體和司法界, 香港的媒體和司法界是由漢奸控制的。


學日本……?
香港立國 ;-)



[隱藏]
有咩好學,有獨立思考的嗎


其實直接引入大陸《間諜法》《反恐法》《反分裂國家法》等等就夠曬有凸


學明朝設立東廠啦。


引用:
原帖由 Yelung 於 2017-5-25 12:15 AM 發表
有咩好學,有獨立思考的嗎
香港好多哈日族



引用:
原帖由 pp49pp 於 2017-5-25 10:29 AM 發表
學明朝設立東廠啦。
日本公安咪係囉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