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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成日爭坳廿三條立法,本人反而認為香港更應有:尋釁滋事罪!
眼見之前很多非法集會,都是由群眾於網上或其他渠道,號召人非法集會,從而煽動很多惡劣違法行為,立這法可針對此等行為!
除此以外,尋釁滋事罪也可針對網上欺凌,起底,不服從執法人員指示,如大帽山港女行為,還有就係尋釁滋事罪也可針對埋部分香港人最劣質行為,例如向店舖或服務機構.辱罵或煽動其他人辱罵該店員或機構服務人員,以達致R着數或R優先權,條例可制止該歪風!
建議罰則:最高刑罰罰款100萬及監禁15年(視乎罪行嚴重性)



不如直頭叫咗以言入罪啦。


引用:
原帖由 caledis 於 2017-4-23 01:15 AM 發表
不如直頭叫咗以言入罪啦。
言論和表達自由本身就冇問題,但當去到被濫用的時候,例如煽動他人作出犯罪或不道德行為,以及用來R著數的手段,便需要一定程度的管制,否則社會風氣只會愈來愈腐敗!



引用:
原帖由 ss99 於 2017-4-24 02:54 AM 發表

言論和表達自由本身就冇問題,但當去到被濫用的時候,例如煽動他人作出犯罪或不道德行為,以及用來R著數的手段,便需要一定程度的管制,否則社會風氣只會愈來愈腐敗!
已經有相對法律管制煽動他人作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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