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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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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該特赦
2. 可以考慮
3. 不可特赦
應該!
泛民係社會精英分子,
佢地為民主自由犯法,
所以係應該享有特權嘅!



佔派想特赦, 為乜先??
想和解?? 邊個話過: 你特赦佐我, 我就唔反中亂港 -- 連"我以後反還反, 唔會講粗口""我以後搞佔中, 唔會超過1個月"都無, 咁和乜解

政府搏好感? 班佔派唔做D野泥搏好感?!
尤其係對D凡事老奉既佔派, 只會諗:政府對佢好係只係做返政府應該做既野, 或者政府唔夠證據先唔告佢地, 佢唔會覺得政府係示好

講交易
扮民主派拎到乜出泥交易? 唔追究8個警察?
以警方既角度, 前線人員犯法, 不聽指示工作係應該得到懲罰
唔追究8個前線警察, 以管理角度都不可接受

進一步講, 假設警方接受唔追究8個警察係利益
但係
扮民主派最叻就係: 無人可以代表我
民主黨/公民黨唔追究, 戴耀庭第一個就彈出泥話無得傾啦



引用:
原帖由 劉婕 於 2017-4-19 14:02 發表

廢除普通法與否已不是犯民人所能話事的了。 胡塗生得21票已看清犯民人當他是臭四。
所以連廢除普通法既價碼都不能提出,邊有資格講特赦



引用:
原帖由 Wadiya 於 2017-4-19 02:11 PM 發表
普通法先保護緊香港,有曬案例無得抵賴,上面班友講嘢鬼鬼地。

刑毀、縱火,如果癈普通法,會易左打甩或輕判,睇下大陸同美國幾多隨心判、脫罪先講。

有案例,就算官判輕左,援引返上訴加判都得。

唔 ...
下? 普通法 vs 歐陸法 竟然係歐陸法易打甩?

歐陸法就係隨心判?????

有案例=唔會輕判左???


朋友 你咁諗會唔會對普通法以及歐陸法的認識唔夠深呢....

普通法有案例=清析? 呢一點已經好有問題

首先歐陸法對判刑刑期及罰款等有明確的標準

以詐騙為例 一般會以詐騙金額

中國詐騙罪第266條是以數額量化宣其刑期,分詐騙金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額巨大(即人民幣30,000以上)處3年~10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即人民幣2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請問呢種判刑係咪比普通法的案例隨心判呢

普通法你引案例OK 但如果做案例果一單已經判得過輕 咁係咪以後都判得輕呢?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stkwok1985 於 2017-4-19 17:02 發表


下? 普通法 vs 歐陸法 竟然係歐陸法易打甩?

歐陸法就係隨心判?????

有案例=唔會輕判左???


朋友 你咁諗會唔會對普通法以及歐陸法的認識唔夠深呢....

普通法有案例=清析? 呢一點已經好有問題

首先 ...
普通法先真正隨心判
同一條罪,各種量刑判例都有,法官鐘意用邊個案例都得,根本睇心情,無準則

大陸法起碼寫明判刑有上下限,起碼都要判最低刑罰,有晒明文規定



引用:
原帖由 stkwok1985 於 2017-4-19 05:02 PM 發表


下? 普通法 vs 歐陸法 竟然係歐陸法易打甩?

歐陸法就係隨心判?????

有案例=唔會輕判左???


朋友 你咁諗會唔會對普通法以及歐陸法的認識唔夠深呢....

普通法有案例=清析? 呢一點已經好有問題

首先 ...
師兄,應該我同你出發點唔同。

如果一個社會剛立法,歐陸法的確比較清晰易明,固定罰則。

但時間一長,儲案例嘅普通法會跑出。

逾百年積累下,普通法幾乎種種案例都有數以百計嘅先例可參考,當中每案有細微差異,可以細緻到每一字每一詞都有唔同情況下嘅定義。

往後一直發展,只會越加準確、細緻。

在我看來,歐陸法,一係有罪,一係無罪,判詞每一宗都獨立,由官決定,好易出現隨心判情況,同一件事由唔同官判,可以出唔同結果。

至於法條寫得好唔好,夠唔夠細緻,屬於口同鼻拗。

任何法律系統都總會有人發現漏洞,普通法每一宗案例只會不斷縮窄灰色地帶。而歐陸法,因為獨立每一宗案件,所以同一個漏洞只能等修法,或上訴處理。

當然,有人話開先例問題,的確係普通法缺點。

另外,案例時效同樣係好重要考慮點。如果幾百年前一百宗案例都判誤殺要填命,援引香港現代無死刑情況,明顯唔合理。

但最重要係普通法,如果儲有大量案例,能夠最大限度避免人治。

法官唔可以無視以前上千宗案例,100%判刑都強行判無罪。

如果話法例有漏洞,咁係修法問題,屬於另一回事。

香港現狀,行普通法絕對好過歐陸法,因為已經有百年以上嘅累積,每一字每一詞都已經定形。

我指嘅隨心判係入唔入罪,你指嘅隨心判,應該指罰則有幾浮動

事實上普通法儲案例儲到最理想情況,係可以細緻到: (打個比喻) 打人一拳服務令兩小時,打兩拳三小時,或者類似情況下,打手,打肩,打面都有唔同判罰先例可參考。(當然只存在於理想)

ps.
我極討厭啲pk罪犯自稱信主/名校出身就有減刑,甚至可以甩身判服務令only。呢個係普通法嘅壞處。其實香港法律系統衰在啲官輕易減刑,判重罰,但考慮到個罪犯做戲扮悔改,隨便減刑,呢項公權先係破壞法治。

[ 本帖最後由 Wadiya 於 2017-4-19 05:38 PM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iphoneD.jpg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Wadiya 於 2017-4-19 05:25 PM 發表

師兄,應該我同你出發點唔同。

如果一個社會剛立法,歐陸法的確比較清晰易明,固定罰則。

但時間一長,儲案例嘅普通法會跑出。

逾百年積累下,普通法幾乎種種案例都有數以百計嘅先例可參考,當中每案 ...
普通法就係俾自由假法撚鳩吹



引用:
原帖由 Wadiya 於 2017-4-19 17:25 發表

師兄,應該我同你出發點唔同。

如果一個社會剛立法,歐陸法的確比較清晰易明,固定罰則。

但時間一長,儲案例嘅普通法會跑出。

逾百年積累下,普通法幾乎種種案例都有數以百計嘅先例可參考,當中每案 ...
普通法實際上即係由法官自行解釋法律,每一次解釋就代表住創造新的法律原則,正好僭越立法機關建立法律,修改法律的職能,同三權分立完全相抵觸

法官只負責審案判案,至於點樣修改,解釋法律,則係立法機關應有的職能



弱智仔建議


[隱藏]
特赦呢個諗法真係好搞笑

根據我記億,在佔中發生既案件

除左比較多人既非法集結,比較知名的7警案

仲有好多在佔領期間有人偷野,有人搞細路屎忽,有人性侵犯

到底應該點決定特赦範圍先?佔中果時有人係元朗打劫計唔計?






全部拉哂去填海


我要真找數。當初請飲的固然要埋單,混水摸魚從中抽水的也要埋單。

先不論香港的經濟損失,就是我自已每天上下班要花多些時間,這些不是金錢能衡量的。



引用:
原帖由 Wadiya 於 2017-4-19 05:25 PM 發表

師兄,應該我同你出發點唔同。

如果一個社會剛立法,歐陸法的確比較清晰易明,固定罰則。

但時間一長,儲案例嘅普通法會跑出。

逾百年積累下,普通法幾乎種種案例都有數以百計嘅先例可參考,當中每案 ...
你說case law 愈多, 就愈少人治 - 問題是case law 怎來的? 還不是上一個法官對法律的個人(你所說的隨心)理解?
不斷把人治的結果儲下來去成為後來人治判斷的基礎, 不論儲了多久, 其性質都會是人治。

我沒有傾向哪法系較好的意思 - 只是指出普通法是不斷累積前人對法律的解釋, 而如果法律沒有提及, 法官的判決就是新法, 換句話說是要即場寫法律。把立法和司法的責任都放到法官身上。

而歐陸法是執藥式判決 - 放事實在台上, 中了某條法律中的1), 2), 3) 等幾項就會犯法, 中少一項就不會犯法 - 法官的個人意願沒什麼影響的。所以你說的「隨心判情況,同一件事由唔同官判,可以出唔同結果」不完全成立也不是事實的全部。

無錯, 缺少了一、兩項細微的事實, 中少了法例中某些元素, 導致類似事件有不同判決是可能出現在歐陸法的, 但這不是隨心判, 亦不是由於「唔同官判」, 而是由於事實不同。而普通法之下, 由於案例是法律, 所以會發生官A判決出了問題但未及時糾正, 往後的官B判決時需跟從前人所判, 延續問題; 但如果官B不跟, 就會出現你所說「隨心判情況,同一件事由唔同官判,可以出唔同結果」。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Wadiya 於 2017-4-19 05:25 PM 發表

如果一個社會剛立法,歐陸法的確比較清晰易明,固定罰則。

但時間一長,儲案例嘅普通法會跑出。
你這句也不是事實的全部, 你這是在假定歐陸法下的立法機關不會提出新法 - 這樣案例多的普通法才會跑出。
這是不設實際的假定, 亦完全忽略了歐陸法下立法機關的工作。事實上, 歐陸法下的立法機關也是會根據案例去修訂法律的, 不只有普通法才會參考案例, 只是參考的方式不同。

而且, 立法機關通常有民意授權, 歐陸法把立法權鎖在立法機關的門內, 務求把法例都經過民意的洗禮 - 但普通法的案例是跳過民意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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