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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有「官字兩個口」我說法,現在應該另加「X 官三個口」:
1. 政府高官都問責,所以法官存在徧幫、縱容黃絲罪犯亦應同樣需要問責制;
2. 香港人可以批評甚至挖苦特首、國家主席,但香港人批評法官判刑不公平,便可以 用藐視法庭入罪;
3. 香港已經沒有言論自由,對於法官不公平審訊,香港人作出批評的話,便立即受到 「藐視法庭罪」恐嚇我們收聲;
正因如此,期望下任特首改革香港司法制度,法官也要問責及受到市民監察。



真的!特首可以當作小丑,國家主席可以當作罪犯!世界上卻有藐視法庭罪,不祇是恐嚇,簡直是白色恐怖,難道法宮是上帝派來的,不受人間監管,卻受人間納祱供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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