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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26180338


法官判刑中已經考慮到警察的壓力, 雖然因此免刑期不足, 社會應該尊重法庭的判決。不應該走去反對法庭。

反而七警應該上訴,有關曾建超是否是誠實的人, 被捕後反抗而引致的控制行為是正確的, 和旁觀的無辜警不應該有罪。

最終等法庭上訴完, 該坐的去坐該放的放了。
同樣此事的特殊性, 政府應該特殊處理退休金及其福利。

[ 本帖最後由 michaelsh 於 2017-3-7 02:41 PM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iphoneD.jpg 編輯 ]



法庭對七警的判決非常正確, 社會不應該將矛頭指向法院。
基於普通法, 警察用私刑的處罰是三年起。
基於當時警方的暴力事件中壓力,法庭減刑一年。 所以最後入獄二年。
為何沒有其他減刑? 對當時行為的後悔? 亦可以說辯護律師沒有說服法庭和爭取七警的最大利益。 律師只是指出七警不一定是打人的警察, 給法庭沒有悔意和真的有預謀。
七警上訴真的要坦白交代當時的惡劣心情和壓力, 事後有冇後悔, 如何勇於免警隊蒙害, 站出來承認是當事人, 希望法官軽判, 不知可否再減刑? 起碼可以做一個正直的人。



狗官好狗, 每天都要讚狗官 支持成立量刑委員會監察法院,終止屍髮霸權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17-2-19 04:09 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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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中已經考慮到警察的壓力, 雖然因此免刑期不足, 社會應該尊重法庭的判決。不應該走去反對法庭。

反而七警應該上訴,有關曾建超是否是誠實的人, ...
法官的良知● 鄭久慧2017年03月06日 11:30

如何理解「法官的良知」?幾百年前的英國已經有人頂唔順,某法學家名言:「難道衡平法官的良知與他們的鞋碼一樣,有長有短,有寬有窄嗎?」(John Selden on “Chancellor’s Foot”)
法治首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上庭時先望下法官大人對鞋著什麼碼數,猜測勝算。可惜最近香港口耳相傳的皆是:
掟磚會死人,感化就足夠
豬雜唔死人,入獄十八周
雞蛋與豬雜,同樣需坐牢
淋液者先撩,賤笑等道歉
港人的焦點一直在「七警案判得太重,量刑起點高」,「豬雜、雞蛋、磚頭」的殺傷力大比拼,某某法官是何國籍,什麼顏色的頭髮等等,甚至有人質疑香港法治的根本,卻鮮有人問:「司法機構內部如何決定主審法官及審訊日期?」
港人活在「司法之足」下「司法之足」(Judiciary’s Foot)才是港人應關注的核心,涉及司法機構的內部議程:誰來審?何時審?須知普通法系的法官並不直接參與調查,而是端坐堂上,聆聽控辯雙方各自表述陳詞,參看證據、案件資料,進行斷案。當然我們不是活在衡平法與普通法分家的時代,上庭時看「法官之足」(Chancellor’s Foot)碰運氣,可是無可否認港人生活在「司法之足」下,什麼案出什麼官,司法機構伸出「哪一足」,為何「七警案」主審是杜大衛法官,應該不少港人有疑問!
或嘗試回到問題的最初,了解香港的法官從何而來。香港法官的遴選機構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共有九名成員,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當然主席,律政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他七位成員為資深法官、資深法律界人士(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會長)及三名其他界別人士。簡單來說,九人裡,只有三名非法律界。
香港的司法系統比較封閉對「七警案」市民及不少警察呼喊「法官為什麼這樣判?」這是市民對司法的問責,但香港的司法系統是比較封閉的,也可算是相對地「獨立」。司法系統的內部如何問責,如何升遷,市民幾乎無從得知。每位法官的背景如何,個人喜好,甚至人格品德,也完全不是普羅市民可以知道的。我們港人唯一的依靠,只有對法治的信心,相信「司法之足」在每一個案件伸出的「足」都是持平的。
可是,市民不免要問,到底法官對誰負責?法律深奧難懂,法官判案在對納稅人、向市民負責,維護公義的同時,可能也重視本港資深法律界人士的評價,法律評論的意見(例如港大出版的,1971年創刊的《香港法律學刊》),甚至是全球普通法世界(例如英國、澳洲)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不應將法律凌駕行政立法歸根結底,「司法之足」能否操作得當,在維護法律精神的同時,回應市民訴求,修彌社會裂痕,而不是祭出「藐視法庭」的尚方寶劍,將法律凌駕於行政和立法。



引用:
原帖由 e5432whm 於 2017-3-7 02:48 PM 發表
狗官好狗, 每天都要讚狗官 支持成立量刑委員會監察法院,終止屍髮霸權

法官的良知● 鄭久慧2017年03月06日 11:30
https://hkgpao.com/wp-content/uploads/2017/03/Chengkaowai-20170304-1024x536.jpg
...
法官做對了, 法中欠了些情(仍有情), 你希望法庭變成人治?
不要情緒化用事, 務實地去處理。



[隱藏]
香港一早行髮治, 係時候撥亂反正!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17-3-7 03:25 PM 發表

法官做對了, 法中欠了些情(仍有情), 你希望法庭變成人治?
不要情緒化用事, 務實地去處理。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17-3-7 02:41 PM 發表
法庭對七警的判決非常正確, 社會不應該將矛頭指向法院。
基於普通法, 警察用私刑的處罰是三年起。
基於當時警方的暴力事件中壓力,法庭減刑一年。 所以最後入獄二年。
為何沒有其他減刑? 對當時行為的後悔? 亦可 ...
刑期最高係三年
如果以三年為起點已經係最高刑罰
事實上判刑係二年半不是三年
只不過減半年

滋事者入罪的標準比七警高很多
即使入罪也輕判
如這叫公正,咁我無話可說



引用:
原帖由 tcy86 於 2017-3-7 05:30 PM 發表



刑期最高係三年
如果以三年為起點已經係最高刑罰
事實上判刑係二年半不是三年
只不過減半年

滋事者入罪的標準比七警高很多
即使入罪也輕判
如這叫公正,咁我無話可說
有冇悔意(情也)亦是減刑的多寡條件。
在大律師的整個七警辨護過程, 據說在打七人非片中七人, 法官如果相信警方內部提供的人, 那即是説七警沒有悔意。
其中減刑是基於他們的壓力, 不包括悔意。
上訴必須考慮他們的侮意。

在普通法下法官可以是呆笨都行, 不需要包清天, 責任掉給雙方的大律師。
有人説大律師的袍後的袋是律師給錢的袋, 我反而認為那是:
1, 靠近大律師的心, 可以提醒大律師的心不要受邪惡蒙閉, 保持正義之心。
2, 同時袋中裝了客戶的全部生命財產, 要用身同感受之心, 盡最大努力為客戶服務。

醫生和律師都是心的工作者, 其實大學是否要把收生標準除了成績外,「心」可能更重要。



引用:
原帖由 e5432whm 於 2017-3-7 03:48 PM 發表
香港一早行髮治, 係時候撥亂反正!
看不到香港法庭有任何不公的審判除了某些特殊個案, 但在上訴過程基本都得到公平判決。
大法官的侄女案最後都要入獄和有人失去工作。



我想問
為何班黃c 可以不認罪
而有悔意????
從而輕判

反而班七警差不多係完全沒理會求情理由

旺角暴動中傷警的只判感化
那為何七警要坐二年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tcy86 於 2017-3-7 06:38 PM 發表
我想問
為何班黃c 可以不認罪
而有悔意????
從而輕判

反而班七警差不多係完全沒理會求情理由

旺角暴動中傷警的只判感化
那為何七警要坐二年
以曾建超案為例, 他被判入獄而不是社會服務令, 但是大部分人都覺得判得太軽, 原因是什麼?
如果純粹掉水/尿袋(警方有冇取証化驗, 警方疏忽), 水袋只是普通襲擊罪, 尿/屎袋或其他可能罪大些。
控方有冇控訴引發不理性/暴動等社會罪(公安條例中應該有此類罪行), 在此事中我認為此罪反而比襲擊罪更嚴重, 判監期可以長多。為何控方沒有?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引用:
原帖由 緋村劍心傳說 於 2017-3-7 06:56 PM 發表

警察打人!用私刑呀!
咁都判得重?
不算輕亦不太重, 重。

反而求情方面因為大狀的觀點(心不太正), 法官反而沒有任何減免。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17-3-7 06:53 PM 發表

以曾建超案為例, 他被判入獄而不是社會服務令, 但是大部分人都覺得判得太軽, 原因是什麼?
如果純粹掉水/尿袋(警方有冇取証化驗, 警方疏忽), 水袋只是普通襲擊罪, 尿/屎袋或其他可能罪大些。
控方有冇 ...
所謂輕重,公唔公平
係同相似的案例作比較
暴動者一股都因舉證過高
因而無罪
即使入罪大多判社服,感化
即使坐監最多都係九個月

反而七警只憑一條不清的影片
加上曾的供詞便入罪
即使無參與歐打都重判
這使一般人覺得不公原因



引用:
原帖由 緋村劍心傳說 於 2017-3-7 06:56 PM 發表

警察打人!用私刑呀!
咁都判得重?
咁班暴徒暴動
破壞久社會又唔講

玎班七警根本on9
應該上車先打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tcy86 於 2017-3-7 07:05 PM 發表



所謂輕重,公唔公平
係同相似的案例作比較
暴動者一股都因舉證過高
因而無罪
即使入罪大多判社服,感化
即使坐監最多都係九個月

反而七警只憑一條不清的影片
加上曾的供詞便入罪
即使無參與歐打都重判
這使一般人 ...
問心, 影片中人是否此七人? 法庭好像相信警方提供的人士, 亦因此他們沒有同情減刑, 法庭看不到他們的悔意。

[ 本帖最後由 michaelsh 於 2017-3-7 07:10 PM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iphoneD.jp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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