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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onotforgive149 於 2017-2-17 03:44 PM 發表
藍絲正一攪屎掍,得四十人,咁即係730萬香港人唔同意LA

唔可以特赦,因為就算打人者唔係佢幾個(假設),警員工作時間穿制服時集體打人,其實係極嚴重紀律罪行。判2年算可以接受。

咁反映了警務處及法庭都唔鼓勵呢類行為,警員結黨呢項行為不應被鼓勵。



一堆白痴,成條片拍晒7個打1個,重要警察打人,上訴?
只怪7警囂張,打得張揚,自找



都唔知七囚可上訴D乜?刑罰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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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終國人 於 2017-2-17 03:47 PM 發表
得四十人
咁唔滿意香港法官,快D走番大6
絕大部分人都支持香港正義法官
香港加油,法官好嘢,佔中正義
十年後大家一起回頭看香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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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確鑿叫冤枉?


7警所做嘅事要警隊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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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黑白唔識分,,班友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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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一毛一樣 於 2017-2-17 07:11 PM 發表

痴線,喺度打下字收五毛好過啦
大難臨頭各自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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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人胡亂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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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ultinumbers123 於 2017-2-17 11:56 PM 發表

回歸廿年鳥
我指十年後呀,高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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