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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男散工揭發同居女友偷情後,於2009年9月用菜刀狂斬女友213刀致死,案件在高院經審訊後,散工被判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監禁。散工提終審上訴,終審法院今日(7日)裁定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沒有給予「特別的指引」,令陪審團可能因散工斬人的次數達213次而判他謀殺罪成,因此判他終審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終院又建議法官日後除非遇上簡單的案件,否則最好在給予陪審團口頭指引時,也同時給予他們一份書面指引。

現年48歲上訴人梁耀強,在審訊期間否認謀殺罪,辯稱因被女友激怒才失控殺人,要求改判誤殺罪。終院今日判決指,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4條,陪審團若接納謀殺案被告是被激怒而失控後,便要繼續考慮該名被告所受的刺激程度,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但終院指該句說話本身有歧義,可分別理解為失控、殺死受害人,或以被告的方式殺死受害人等。

終院裁定,未必所有涉案激怒而失控殺人的案件,法官都需要給予陪審團特別指引。但像本案這類不尋常及長時間使用暴力的殺人案,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就要特別向陪審團澄清「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之實際意思,即被告是否有意圖殺死受害人或嚴重傷害受害人;否則陪審團有機會誤以為可根據被告斬人的驚人刀數去作出裁決,令斬人213刀的被告不能以遭死者激怒作為辯解理由。由於原審法官沒有給予陪審團這些「特別指引」,定罪不穩妥,因此判上訴人得直,但案件要進行重審。

上訴人與女死者楊秀瑜(35歲)是同居關係,警方於2009年9月12日在單位內發現楊的屍體,法官在楊身上發現最少213處刀傷和用手勒過的痕跡。警方其後拘捕上訴人,他聲稱是被楊激怒而失控殺死楊。上訴人又聲稱,在案發前懷疑楊對他不忠,他在屍體發現前一晚,找到楊與其他男子性交的證據,兩人當晚吵架,楊叫他跳樓死,又嘲笑他的樣子和性能力不及另一男子,上訴人當時找到一個已完用的安全套與楊對質,楊卻把安全套塞入他口中,叫他吞下並繼續嘲笑他,上訴人之後由廚房取出菜刀亂斬楊。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207/bkn-20170207155152527-0207_008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我要站起來 於 2017-2-7 11:3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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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睇錯呀  的士變貪曾


個法官真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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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我要站起來 於 2017-2-7 11:28 PM 發表
新移民男散工揭發同居女友偷情後,於2009年9月用菜刀狂斬女友213刀致死,案件在高院經審訊後,散工被判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監禁。散工提終審上訴,終審法院今日(7日)裁定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沒有給予「特別的 ...
判多十碌八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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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efugee 於 2017-2-8 12:40 PM 發表


俾著係你都憤怒啦
個男ga其實都幾慘

當然殺人就一定要入獄架啦 只不過同時都幾可憐佢咁啫



片面之詞


斬成213刀喎,不會手軟咩?
不如咁,開頭3刀就告誤殺,跟住果210刀就告謀殺,還被告人的心願,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正常人極度憤怒,已經當場將人就地正法,用手、拳頭打左條女一身先。咁樣無意中打死人就似誤殺。
但據案情,被告係走左去廚房攞刀黎斬死個女人?點近都要行幾步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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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兇手回大6伏法,免得浪費庭費重審


香港應該恢復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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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喇 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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