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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針對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的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昨頒下書面判詞,裁定兩人宣誓無效,議員資格被取消。判詞特別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約束力,法庭應落實該解釋。法庭亦不接納梁、游提出的不干預原則及議員享有豁免權的理據,反駁指當宣誓有爭議,法庭有最終的判決權,以及議員宣誓時的發言不屬豁免範圍。/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訴訟各方沒有爭議的是,梁游兩人在宣誓時使用「香港國」一詞,各自把China錯讀為「支那」,展示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的橫幅。法庭指出,梁游一方並沒有藉陳詞或證據提出正面論據,證明他們在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宣誓符合基本法第104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法庭認為,梁游兩人的宣誓行為客觀及清楚地顯示,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他們均不願依照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立法會誓言。
  拒納梁游提出的不干預原則
  判詞提到,於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行使《基本法》第158條賦予的權力,正式頒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含義的解釋(該解釋)。該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含義事實上規定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地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的誓言進行宣誓,並在內容及形式上符合有關規定,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故意拒絕作出立法會誓言,所作的宣誓即告無效,其就任的議員資格亦被取消。判詞指出,法庭也接納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的陳詞,認為香港法例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有關條文,在不受該解釋影響下而作出適當詮釋,其意思及法律效力也與《基本法》第104條的上述含義相同。判詞亦指出,法庭同意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的陳詞指,有沒有該解釋,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
  就梁游提出的不干預原則,法庭表明不接納。判詞指,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是有明文憲法。在香港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於立法會;當宣誓有爭議時,法庭有最終的判決權,裁定議員的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及相關法例。
  法庭亦不接納梁游提出的立法會議員享有豁免權的理據。判詞指出,基本法第77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提供的保護,只涵蓋一名立法會議員以議員的身份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能時;梁游二人當時宣誓時仍未有效地就職,因此所表達的言論不屬豁免範圍。
  特首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
  法庭又指,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裁定行政長官有資格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法官亦認為,立法會主席被加入為訴訟其中一方是恰當,因為主席容許梁游二人再次宣誓的決定意味梁游並沒有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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