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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全文: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

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

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

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

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

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

責任。

(完)



釋法?改法就改法啦
連修改基本法都可以修改得咁唔誠實,共產黨仲有咩誠信可言



樓上唔順可以移民去加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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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有咩唔岩先?係你班低無底線搞港毒。唔尊重一國在先。

回歸前議員由港督委任, 所有議員都要向英女皇宣誓
大陸set 831比你普選改政制,都要比反對黨泛民否決?
香港90年代港督埋炸彈狂改政制,根本唔駛咨詢過香港人,更無反對派,鐘意點改就點改。 要香港做越南難民營,有無問香港人意見先?

我覺得共產黨對香港係150年來最大方既中央政權咯
引用:
原帖由 寂寞空虛 於 2016-11-10 07:31 PM 發表
釋法?改法就改法啦
連修改基本法都可以修改得咁唔誠實,共產黨仲有咩誠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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