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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發表於 2016-7-1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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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發表於 2016-7-18 11:21
引用:原帖由 鏡花如水月 於 2016-7-18 11:17 AM 發表
攪清楚未 你有規定的 link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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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發表於 2016-7-1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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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發表於 2016-7-18 11:22
引用:原帖由 鏡花如水月 於 2016-7-18 11:20 AM 發表
中國不參于, 自動放棄委任權利, 註成了大錯 看黎看去,沒話有自動放棄就可以其他代表中方啵,條文有寫明定你自己腦補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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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發表於 2016-7-1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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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鏡花如水月 於 2016-7-18 11:15 AM 發表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 本次南海仲裁案只能由專門臨時成立的仲裁庭審理, 聯合國國際法院及國際海洋法法庭均無權審理, 法律上它們沒任何角色, 當然與南海仲裁庭也沒任何 ... 你快 d show d 規定來比大家看看喇 ....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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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發表於 2016-7-1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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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發表於 2016-7-18 11:27
引用:原帖由 鏡花如水月 於 2016-7-18 11:08 AM 發表
聯合國與常設仲裁法院當然沒有任何關係, 兩個獨立組織
1.本次審理及作出裁決的並不是海牙常設仲裁法院, 而是由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立的專項仲裁法庭作出,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只是為該專項仲裁庭提供埸地 ... 仲裁庭審理, 聯合國國際法院及國際海洋法法庭均無權審理, 法律上它們沒任何角色, 當然與南海仲裁庭也沒任何關係 ... 哈哈 .... 你話呀 ?
國際海洋法法庭於1996年10月在德國漢堡成立,是聯合國國際法院的下屬法庭,共有21名法官。該法庭是根據1994年生效的《公約》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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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樓主 發表於 2016-7-18 11:29
引用:原帖由 vanga 於 2016-7-18 11:20 AM 發表
show d 規定來看看喇 .... 哈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十五部分 爭端的解決
第二八七條
程序的選擇
1. 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后任何時間,應有自由用書面聲明的方式選擇下列一個或一個以上方法,以解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a) 按照附件六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
(b) 國際法院;
(c) 按照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
(d) 按照附件八組成的處理其中所列的一類或一類以上爭端的特別仲裁法庭。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聲明,不應影響締約國在第十一部分第五節規定的範圍內和以該節規定的方式,接受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管轄的義務,該聲明亦不受締約國的這種義務的影響。
3. 締約國如為有效聲明所未包括的爭端的一方,應視為已接受附件七所規定的仲裁。
4. 如果爭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決這項爭端,除各方另有協議外,爭端僅可提交該程序。
5. 如果爭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決這項爭端,除各方另有協議外,爭端僅可提交附件七所規定的仲裁。
6. 根據第1款作出的聲明,應繼續有效,至撤銷聲明的通知交存于聯合國秘書長后滿三個月為止。
7. 新的聲明、撤銷聲明的通知或聲明的滿期,對于根據本條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進行中的程序並無任何影響,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議。
8. 本條所指的聲明和通知應交存于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其副本分送各締約國。
關鍵是第5點, 即如果雙方沒指明用四個方法的那一個或有意見分岐, 爭端只能按(c) 按照附件七組成的臨時仲裁法庭進行, 中國不參于, 所以只能按(c)去辦, 聯合國國際法院(b)及國際海洋法法庭(a)均不適用, 無權審理, 法律上它們沒任何角色, 當然與南海仲裁庭也沒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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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發表於 2016-7-18 11:30
引用:原帖由 鏡花如水月 於 2016-7-18 11:20 AM 發表
中國不參于, 自動放棄委任權利, 註成了大錯 你7少陣,人地唔參與,姐係唔成認你個法院既存在,一個不存在既法院單方面發聲點當真理?你犯左法老要俾人捉上法院先定到罪啦,唔通你唔上庭都可以單方面判你罪?第二樣野係判決既國家都係由日本去點名,公信力成問題,,,簡單講,海牙今次係唔合法,更加無法律力,,,如果海牙話你屋企太大,搞到隔黎屋唔夠位起大d,叫你俾返d位人起屋,你又係咪真係照做阿傻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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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樓主 發表於 2016-7-1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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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tkgb1981 於 2016-7-18 11:22 AM 發表
看黎看去,沒話有自動放棄就可以其他代表中方啵,條文有寫明定你自己腦補上去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androidD.jpg 如自動放棄, 公約規定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代為指派仲裁員, 實際上便是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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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發表於 2016-7-18 11:33
引用:原帖由 鏡花如水月 於 2016-7-18 11:29 AM 發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十五部分 爭端的解決
第二八七條
程序的選擇
1. 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后任何時& ... 你搞清楚,沒話中方吾參與,就可以自行代表中方啵,你又腦補上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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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樓主 發表於 2016-7-18 11:33
引用:原帖由 vanga 於 2016-7-18 11:27 AM 發表
哈哈 .... 你話呀 ?
國際海洋法法庭於1996年10月在德國漢堡成立,是聯合國國際法院的下屬法庭,共有21名法官。該法庭是根據1994年生效的《公約》成立的。 我那裡有資格話, 公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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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發表於 2016-7-18 11:36
引用:原帖由 鏡花如水月 於 2016-7-18 11:31 AM 發表
如自動放棄, 公約規定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代為指派仲裁員, 實際上便是這樣做了 你之前話個仲裁庭同國際海洋法法庭無關係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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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發表於 2016-7-1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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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師兄, 請勿再浪費時間去回應這些瘋癲病人的廢帖,就讓他自言自語,安安祥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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