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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覺唔覺得 所謂立法會飯民議員 對社會沒有建設性行為!

今日,立法會一眾議員齊坐下來,上了小學教育的一課,題目是:當遇上民生議題時,你地班垃圾議員點解要求休會?

看看一位立法局議題,以小學教師身分,向一眾立法局議員的訓話片段: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569741230009171&id=1556368111346483

人總是會有惰性,有時會懶床不願意起床上班。但是,一份工作是會帶來收入,讓你每天都有自己的零用錢,生活無憂!問題是,一個人面對工作的態度是怎樣?當別人能夠錄用你,是悉知你有本事。若是你一旦進入崗位工作,就必須先學會如何處理應該做好的事情。哩啲係叫做,受得別人俸祿,就是要替別人消災!

部分立法會議員懶洋洋,對議事沒有興趣,要求休會!這個是咩常態!?立法會議員月入十萬元,賢身貴體,怎麼會大擺架子,對著千萬火急的民生議題,卻不聞不問。這是叫做上班當值乎?我們總覺得有意拉布、及放棄開會的議員,都被受批評為沒有建設性的行為。講得直接啲,等於白食、白取人工,每天都在浪費緊很多納稅人的血汗錢!

我們不相信立法會議事規則,沒有説明一個議員當值應有的行為、及處理事務的手則。若是沒有的話,對於一個大機構來說,內部架構看起來,非常兒戲!相對於一個政府架構,若是沒有尊嚴、和權力下,是很容易被協同一致的群眾推翻政權的!

坊間有很多有規模的大企業,對每一個工作的處理方式,員工的操行,都非常著緊。操行評定包括個人品德、言行舉止、儀態、整潔、出勤率。公司主任每年都會對每一個職員分別發岀一份評核成績表,根據個別表現,才給予各自不同的加薪幅度。不比同政府公務員加薪指標,只是根據每年的通貨膨脹率的同等值。對於有建樹同沒有公績的人,同等看待。在沒有功績制的情況下,卻令人感到「做又36,唔做又36」。雖然一人一碗飯,但是,有人勤力,有人懶惰。

可想而知,政府部門看起來,一直是沒有通過國際認証的機構。所以,引致工作效率低落、職員沒有對工作提起奮鬥精神,部分職務人員為市民服務的態度,每況愈下,尤其是身為立法會飯民議員。飯民議員多是進行拉布式口水多過茶浪費大量的時間、又專製造一些數以千計的瑣碎動議修正案,使得立法會主席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去續項處理,當遇到覺得無聊的民生問題時,又借意缺席、或是要求休會。這樣的做法,真是令人感到沒有對社會作出貢獻的精神。以上所說的飯民諸多問題表現出來,對社會更是沒有建設性的!

國際認證 主要是指ISO和IEC等國際組織採用的質量認證。它是通過一個第三方的組織,為被認證的對象提供一系列的培訓、考核、確立標準,並審核公司營運是否達到標準、核發証書的行為。是一個國際通用的資格審核制度。

一直以來,我們在一個具規模的企業,都會採用ISO國際認証,來引証公司的運作模式是合乎國際標準。而且,行之有效地,令機構對於人事管理具有 扶持、推進、更正、改革 的作用和更多好處。所以,談到政府機關的運作,若是沒有一種國際認証的牽引力量,普遍職員的工作態度,多數是沒有一種積極人生的處事態度,每當遇上槃根錯節的問題上,都不求甚解,不願加以思索 去了解事情的真相,從而,作出更正及改善行動,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關鍵。立法會飯民議員,就是借題發揮,口水多,拉布令到政府施政舉步維艱。這個代議政制的立法會操作模式,自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經過16年的歷史,一直以來,卻是比一班區區幾個飯民議員,控制著政府的下令權!

香港現時是實行三權分立體制的。

一位中國官員張曉明曾下令:香港不准三權分立,而係三權配合,而且特首係超然凌駕於三權之上。我們需要實際理解以上的説話,觀念是否正確?

咁!我們想知道,甚麼是三權分立制度?

大家來看看以下節錄一段專家學者的文章:

三權分立又稱權力分立,普遍民主國家/社會都採取這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分立,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香港為例,行政長官(政府)負責行政,擁有任命官員,統領政府部門,制定政府政策等權力。而立法會負責立法,擁有通過法律,審批政府財政,監察政府等權力。置於法院負責司法,依照法律對案件進行審訊及裁決。

三權制度下,各部門權力又如何制衡呢?

行政部門是負責制衡立法部門

(1)香港採用行政主導模式,行政部門擁有提出法案的權力;

(2)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如果政府重要法案(如財政預算)未能獲得通過,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及重新選舉;

(3)所有法案須由行政長官同意才能正式生效。


行政部門同時制衡司法部門

(1)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各級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正式任命;

(2)現行制度下行政部門可以要求人大對基本法進行解釋(人大釋法)以推翻法院的裁判(例如1999年居港權案)。

立法部門負責制衡行政部門

(1)政府所提出的立法,撥款法案都必須獲得立法會的通過;

(2)立法會可召開獨立委員會調查政府官員和作出質詢;

(3)立法會議會擁有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權(但程序複雜)。


立法部門亦同時制衡司法部門

(1)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須要得到立法會同意;

(2)司法部門必須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條文作為裁決的依據。


司法部門負責制衡行政部門

(1)法院擁有裁決政府政策是否違反法律的權力,防止行政部門推行違法政策;

(2)可裁決行政部門和任何人士間的法律訴訟並作出公正裁決,防止行政部門濫權;

(3)可裁決政府官員違法(如貪污舞弊)的案件,防止官員濫用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

司法部門亦同時制衡立法部門

(1)法院擁有裁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是否違法《基本法》的權力,防止違憲法律的出現;

(2)可審判違反法律的立法會議員防止違法行為損害立法會運作和公眾利益 。

三權制度對香港有甚麼好處﹖

三權制度可以防止政府官員濫權
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該給予政府(行政部門)更大權力,令決心強政勵志的行政長官能大展拳腳,令香港能再次起飛。但這看法是短視的,我們不能否認在中國古代君主制度下也有勤政愛民的好皇帝促使大治的出現,但這些皇帝無疑是少數,在更多的情況下,絕對的權力集中會帶來暴政。而三權分立制度能確保香港在任何人管制下,都受到適當的制衡,防止暴政濫權、亦可防止香港走向極端的情況出現。

三權制度亦可防止貪污舞弊

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在行政權過大,而沒有受到適當制衡的情況下,將必定出現貪污舞弊現象,中國就是最好例子。但是在三權分立制度下的香港,政府的行政權受到立法權及司法權的制衡。例如政府官員無權獨自決定某重大工程的興建(需要得到立法會同意及撥款),自然建築商向官員行賄亦未必成功;加上受到法院大公無私裁決的制衡,官員也不敢受賄。三權分立制度的確是,能有效防止貪污舞弊的出現。

三權分立更能促使法治社會得以落實互相制衡力量

我們常說法治是香港至關重要的核心價值,能做到真正的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社會公義),法治是香港人賴以自豪及賴以吸引外資,比臨近商業城市優勝之處。但我們需要明白法治的大前提就是三權分立制度。只有三權分立下,香港立法會才能根據市民意願制定合理及保障市民利益的法律;只有三權分立下,法院才能大公無私,公平公正,毫無干預地根據該法律進行裁決。如沒有三權分立,立法會將會成為舉手機器,司法機構只會成為政府打壓異己的工具,香港法治將會蕩然無存,將會與臨近地區無異,即是趨於邊緣化!

關於中國三權合作論:

於2008年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現為國家主席)要求香港做到「行政,立法及司法互相了解,互相支持」,引起香港社會的強烈反感。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合作無疑能增加政府管治效率,所有的政策能有效及快速通過立法會,司法部門不挑戰行政部門的決策,能有效減少施政難度(立法部門成為舉手機器,司法部門成為行政部門的統治工具)。

但是,這將導致三權之間缺乏制衡:當行政部門的決策損害市民利益時(例如23條立法損害市民言論及新聞自由),沒有得到立法和司法部門的制衡,最終只會損害整體市民的權利和利益﹔立法部門通過了收緊自由的法律,在沒有司法部門的制衡下獲得通過,也將會損害市民自由權利。

可見三權合作將會破壞法治精神,令行政部門的權力無法受制衡,市民的基本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的!

翻嚟講番立法會的運作,一直以來,都是比一眾飯民議員操控住,似勢凌虐,不知所謂。難道政府的草議案,經過多方便渠道,咨詢市民意見,資料得以歸納兌現成草案,是花了一段比較長的時間處理,才能遞交立法會進行最後審議通過。我們可以想像立法會議員每天都在上班開會,的確是與市民的溝通與接觸少之又少,兩者之間是一個很大的脫節。何來有充分民意的代表性?!對所有法草案的辯論中,多涉及自己個人的想法,其實是以偏概全,意想推翻原先的草議案目標,到了最後表決時刻,才能真正落實執行的事項。議員辯論時間亦見頗長,更發岀無聊問題而諸多討論。一眾坐滿70人的立法會,就是聽取續個拉布議員輪著發言,浪費了無數的公帑、和寶貴的光陰 於無聊討論的過程中,度過邁長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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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金句

在戰爭,天災的時候,現實係殘酷的。
我們樂得平安時,一家人要互相體貼,互相關懷,互相尊重。
政府行政機關面對立法會現時的不合情理運作的常態,並沒有採取任何適當的修正行動。例如:去嚴正執法、修改議事規則等,提出有效的辦法,另議員盡心盡力,互相能夠協調下,完成草議案能夠在短短的時間內,完成批准的團隊精神。

最後還是要提醒一點,政府行政機關是有權,依基本法第50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的。要了解詳細條文規定,看看以下有關基本法的表述內容:

基本法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 或 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一任期內 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以上的條文,大家到看到的!不過,看起來,政府行政機關對立法會的處理態度,仍是忍耐、寧願放棄、將不重要的草議案避而不談、常將議題放任拖長時間拉布討論。正所謂,官官相衛何時了!

在一個叫做什麼進步的社會裡,是需要市民的支持。對於每一項與市民息息相關的民生問題,市民是有權利知道及參與提出適時能夠改善的意見。這才是真正表現出社會主義的前提,表現出市民能夠參與政制的過程中,期待與理想得以發揮創意,官民得以和平共處,民生問題若能夠一一解決的話,大家的生活環境和質素便會看到大大改善、及提高的空間,生活才感覺到無憂無慮!

最後還是要討論一下,一旦行政機關忍受不了立法會飯民議員肆無忌憚的拉布流會問題,嚴重影響重要的草議案,未能在緊急情況下通過,而被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去面對及處理 這個衍生的問題!

在基本法裡面,卻沒有指示,一旦立法會被行政長官解散後,有沒有需要即時採取補選新一批立法會議員,以代替舊有的立法會議員。又沒有表示在某時間內,一定要還原立法會會議的運作,處理立法事務。

我們一齊來分析一下,既然一個代議政制的模式,卻是帶岀議員可以借拉布流會,來操控政府的施政進度。這是一種走法律嘑的手法下,以不擇手段來奪取政權的一班嘍囉!加上立法會議員的身分,卻對絕大部分的市民意見沒有代表性,佢地只是部分市民所擁護的持分者。政府若是要收集民意,決不可能在這只有70個議席的議員裡面,取得較多數代表市民的心聲。當草議案遞交到立法會作最後的審核的時刻,再一次說要辯論亦感覺唗時間、唗納稅人的血汗錢,玩拉布遊戲!

所以,整件事情的結論是放棄所有立法會議員的存在價值,是為一個重點的決定。

到時候,政府行政機關大可以聘請富有社會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立法專責委員會,管理及審核政府所有草議案有沒有法律上的漏洞,經委員審核後,就可以通過法案。審核過程會是小心謹慎處理,並且不會有節外生枝、及浪費太多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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