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機關面對立法會現時的不合情理運作的常態,並沒有採取任何適當的修正行動。例如:去嚴正執法、修改議事規則等,提出有效的辦法,另議員盡心盡力,互相能夠協調下,完成草議案能夠在短短的時間內,完成批准的團隊精神。
最後還是要提醒一點,政府行政機關是有權,依基本法第50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的。要了解詳細條文規定,看看以下有關基本法的表述內容:
基本法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 或 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一任期內 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以上的條文,大家到看到的!不過,看起來,政府行政機關對立法會的處理態度,仍是忍耐、寧願放棄、將不重要的草議案避而不談、常將議題放任拖長時間拉布討論。正所謂,官官相衛何時了!
在一個叫做什麼進步的社會裡,是需要市民的支持。對於每一項與市民息息相關的民生問題,市民是有權利知道及參與提出適時能夠改善的意見。這才是真正表現出社會主義的前提,表現出市民能夠參與政制的過程中,期待與理想得以發揮創意,官民得以和平共處,民生問題若能夠一一解決的話,大家的生活環境和質素便會看到大大改善、及提高的空間,生活才感覺到無憂無慮!
最後還是要討論一下,一旦行政機關忍受不了立法會飯民議員肆無忌憚的拉布流會問題,嚴重影響重要的草議案,未能在緊急情況下通過,而被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去面對及處理 這個衍生的問題!
在基本法裡面,卻沒有指示,一旦立法會被行政長官解散後,有沒有需要即時採取補選新一批立法會議員,以代替舊有的立法會議員。又沒有表示在某時間內,一定要還原立法會會議的運作,處理立法事務。
我們一齊來分析一下,既然一個代議政制的模式,卻是帶岀議員可以借拉布流會,來操控政府的施政進度。這是一種走法律嘑的手法下,以不擇手段來奪取政權的一班嘍囉!加上立法會議員的身分,卻對絕大部分的市民意見沒有代表性,佢地只是部分市民所擁護的持分者。政府若是要收集民意,決不可能在這只有70個議席的議員裡面,取得較多數代表市民的心聲。當草議案遞交到立法會作最後的審核的時刻,再一次說要辯論亦感覺唗時間、唗納稅人的血汗錢,玩拉布遊戲!
所以,整件事情的結論是放棄所有立法會議員的存在價值,是為一個重點的決定。
到時候,政府行政機關大可以聘請富有社會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立法專責委員會,管理及審核政府所有草議案有沒有法律上的漏洞,經委員審核後,就可以通過法案。審核過程會是小心謹慎處理,並且不會有節外生枝、及浪費太多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