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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法治之區, 港人一般都認為法律應該主持公義, 保護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公平競爭法, 反歧視法等都是為了保護弱勢者而設的法例. 可是, 法律本身不是公義, 所謂的法理情, 法和理是兩回事, 而當法和理發生衝突時, 是法律居首位的, 以下將引用一件案例加以說明.

根據 “立法會 CB(2)574/10-11(02)號文件”,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指出, 兩名13 歲男童在2009 年6 月被裁定猥褻侵犯一名12 歲的女童罪名成立。案情明顯透露,第一被告人確曾與受害人性交, 但由於普通法中, “14 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的適用, 被告人只能被控以猥褻侵犯而非強姦罪。據報道, 裁判官形容第一被告人 “十分幸運”.

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制度, 司法和立法權是分開的, 如果法律條文有缺憾, 即使法官心裡明白, 也只能無奈. 上述案例的出現, 反映了法律的定義與市民對強姦的理解之間的落差, 而當法律條文不再代表公義, 公義就會成為被放置的一方, 直到立法機關修改法律為止.

除了香港外, 不少先進的已發展國家都實行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亦被視為先進, 文明的制度, 而任何的制度都有其缺點. 西方國家把法放在理之上, 但這不代表他們放棄講道理, 而當遇到法律無法維護公義的時候, 採用制度以外的方式抗爭並不少見, 例如罷工, 遊行, 靜坐, 絶食, 甚至暴力衝突. 由於法律上的局限, 對於制度以外的抗爭, 處理上一般都較寬容, 市民也較容易同情抗爭者.

中國自稱法治, 法制的地位卻在黨之下, 即必要時, 法制也要為黨服務, 中共的 “一國兩制白皮書” 甚至將法官及司法人員界定為「治港者」. 而香港政府終日強調依法治港, 對待抗爭者時, 提告的人數越來越多, 引用的法律也越來越重, 甚有內地的影子. 法律被建制勢力視為治港工具, 與香港市民對法律主持公義的理解有巨大差距, 而當法律變得不再為港人熟識, 試問又如何得到港人的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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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名字好難想 於 2016-4-21 12:54 PM 發表
香港是法治之區, 港人一般都認為法律應該主持公義, 保護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公平競爭法, 反歧視法等都是為了保護弱勢者而設的法例. 可是, 法律本身不是公義, 所謂的法理情, 法和理是兩回事, 而當法和理發生衝突時, 是 ...
真係好難認同
明明証據確鑿
都可以俾隻癲狗反咬原告3日
呢個狗官廢到冇人有



所以話法不等於理, 法治就是法在理之上, 當然人民不會希望法不講理, 於是, 三權分立制度讓人民向議員反映, 經由議會立法權力修改. 三權分立是這樣運作, 立法那裡沒做, 法官都做不到事, 卻無奈被罵, 可見香港人不懂法治和三權分立. 該罵的應是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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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名字好難想 於 2016-4-21 12:54 PM 發表
香港是法治之區, 港人一般都認為法律應該主持公義, 保護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公平競爭法, 反歧視法等都是為了保護弱勢者而設的法例. 可是, 法律本身不是公義, 所謂的法理情, 法和理是兩回事, 而當法和理發生衝突時, 是 ...
何時行使法在理之上?何時行使理在法之上?法有條文規定而理可沒有啊!從來只有執法者卻未聽過執理者,從來只有法官卻沒有理官

[ 本帖最後由 zhangduan 於 2016-4-24 08:04 PM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androidD.jpg 編輯 ]



當美國總統委任個大法官時,民主,共和兩黨鬧到滿城風雨!
就知法治的公平,公義,是講給人民知!
是位高權重的人,手中的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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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名字好難想 於 2016-4-21 12:54 發表
香港是法治之區, 港人一般都認為法律應該主持公義, 保護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公平競爭法, 反歧視法等都是為了保護弱勢者而設的法例. 可是, 法律本身不是公義, 所謂的法理情, 法和理是兩回事, 而當法和理發生衝突時, 是 ...
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雖說有法援,但……



香港法援更是個大笑話...
從最早的只可申請打刑事罪進步到現在可以申請司法覆核法定機構事務



法援好多時已被利用打擊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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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神經箭 於 2016-4-25 12:29 AM 發表


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雖說有法援,但……
每條法例均存漏洞,多立一條法便是給狀棍多揾錢機會。






引用:
原帖由 zhangduan 於 2016-4-25 15:45 發表



每條法例均存漏洞,多立一條法便是給狀棍多揾錢機會。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androidD.jpg
《講港獨與X你老母》果個案例夠離九譜啦。搞到依家的蠱惑仔X執法人員可以肆無忌憚。



引用:
原帖由 名字好難想 於 2016-4-21 12:54 發表
香港是法治之區, 港人一般都認為法律應該主持公義, 保護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公平競爭法, 反歧視法等都是為了保護弱勢者而設的法例. 可是, 法律本身不是公義, 所謂的法理情, 法和理是兩回事, 而當法和理發生衝突時, 是 ...
香港唔系三權分立;系司法獨大、行政窩囊、立法空轉。



引用:
原帖由 名字好難想 於 2016-4-21 12:54 PM 發表
香港是法治之區, 港人一般都認為法律應該主持公義, 保護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公平競爭法, 反歧視法等都是為了保護弱勢者而設的法例. 可是, 法律本身不是公義, 所謂的法理情, 法和理是兩回事, 而當法和理發生衝突時, 是 ...
根據 “立法會 CB(2)574/10-11(02)號文件”,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指出, 兩名13 歲男童在2009 年6 月被裁定猥褻侵犯一名12 歲的女童罪名成立。案情明顯透露,第一被告人確曾與受害人性交, 但由於普通法中, “14 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的適用, 被告人只能被控以猥褻侵犯而非強姦罪。據報道, 裁判官形容第一被告人 “十分幸運”.

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制度, 司法和立法權是分開的, 如果法律條文有缺憾, 即使法官心裡明白, 也只能無奈. 上述案例的出現, 反映了法律的定義與市民對強姦的理解之間的落差, 而當法律條文不再代表公義, 公義就會成為被放置的一方, 直到立法機關修改法律為止.

除了香港外, 不少先進的已發展國家都實行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亦被視為先進, 文明的制度, 而任何的制度都有其缺點. 西方國家把法放在理之上, 但這不代表他們放棄講道理, 而當遇到法律無法維護公義的時候, 採用制度以外的方式抗爭並不少見, 例如罷工, 遊行, 靜坐, 絶食, 甚至暴力衝突. 由於法律上的局限, 對於制度以外的抗爭, 處理上一般都較寬容, 市民也較容易同情抗爭者.

中國自稱法治, 法制的地位卻在黨之下, 即必要時, 法制也要為黨服務, 中共的 “一國兩制白皮書” 甚至將法官及司法人員界定為「治港者」. 而香港政府終日強調依法治港, 對待抗爭者時, 提告的人數越來越多, 引用的法律也越來越重, 甚有內地的影子. 法律被建制勢力視為治港工具, 與香港市民對法律主持公義的理解有巨大差距, 而當法律變得不再為港人熟識, 試問又如何得到港人的認同呢?
1 法律不但是彰顯正義,還捍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等等功能。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法律也需不斷完善,以確保法律的正當性及正義。所以,如果法律滯后于社會發展,就要依法去增補、修改。

但是,我們香港有一些人就借『正義』幌子來欺騙人民,它們以為為自己披上『正義』外衣就可以為所欲為,將自己凌駕于法律之上,叫囂所謂『法律第二』,這是赤稞稞公然踐踏法治。這些人根本無資格談法治。

2 香港的權力機構分為行政、司法、立法,它們全是管治香港的權力部門,所以,權力部門的執行者全是治理香港者,這個是很容易明白的,有些人愚笨至極,有的卻故意扮懵,包藏禍心。

3 法治不容少數人披著『正義』外衣來肆意踐踏,我們絕大多數港人也不容一些人去『代表港人』。



引用:
原帖由 名字好難想 於 2016-4-24 07:34 PM 發表
所以話法不等於理, 法治就是法在理之上, 當然人民不會希望法不講理, 於是, 三權分立制度讓人民向議員反映, 經由議會立法權力修改. 三權分立是這樣運作, 立法那裡沒做, 法官都做不到事, 卻無奈被罵, 可見香港人不懂法 ...
香港根本不是三權分立呀,香港是在中央權威之下的三權制衡哦。即是香港的三權是服從代表全國人民意志的全國人大權威之下(中央權威),中央權威授予香港三權權力,它們才有權去執行。例如,香港行政長官、各級官員、終審法院法官需要中央政府任命才有效,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必須通過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果發還法律失效。


所以,香港從來不是三權分立。而是在中央權威之下的三權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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