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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2015-8-3 20:08
2. 【以胸襲警】吳麗英判囚3個月15天
法律上對襲擊的定義很空泛。所以是否入罪很決定於法官個人對案件的看法。
此案的判決我認為法官的個人價值觀影響好大並且有很多爭議的地方。
客觀來睇,一個百零磅的女子的胸部碰到一個接近二百磅的男人的手臂。正常的一個人都知個男人不會受到什麼傷害。雖然法律上個女子可能犯法了,但不代表道德上個女子有過錯。這更多的是法官個人的價值觀的問題。
再反過來看,什麼人會認為一個弱女子用個胸去碰強壯男人的手臂是一種襲擊呢。最少我一定不會這樣認為。很遺憾我們的法官是這樣認為。這是一種什麼價值觀,這是不是一種對女子的仇視呢?或者這更多的是荒謬。
[ 本帖最後由 D9394 於 2015-8-3 09:0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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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15-8-3 21:29
引用:原帖由 D9394 於 2015-8-3 08:08 PM 發表
2. 【以胸襲警】吳麗英判囚3個月15天
法律上對襲擊的定義很空泛。所以是否入罪很決定於法官個人對案件的看法。
此案的判決我認為法官的個人價值觀影響好大並且有很多爭議的地方。
客觀來睇,一個百零磅的女子的 ... 襲警和襲擊是二回事.
今次的控罪是襲警.(a)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
(b)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
(c) 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已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11年第51號第2條修訂;由1950年第22號第3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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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15-8-3 21:46
引用:原帖由 泉船 於 2015-8-3 09:29 PM 發表
襲警和襲擊是二回事.
今次的控罪是襲警.(a)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
(b)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
(c) 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已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 ... 襲警係建基於襲擊。你看 a b c 3 項都有襲擊呢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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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15-8-3 23:15
科大划艇隊唔上榜? 呢單最痛心,有心抹黑大排檔,當事人仲要大學老師,真理何在? 一面倒支持大排檔,事情初初好多人支持科大師生,因為佢地祗講事情既一部份,沒有講晒全部,但愈講愈清楚就一面倒支持大排檔,可恥的是科大划艇隊見事敗就出一份聲明,想事件不了了之,沒有真正既後悔,可悲,帶頭人仲要係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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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15-8-4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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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D9394 於 2015-8-3 08:08 PM 發表 2. 【以胸襲警】吳麗英判囚3個月15天法律上對襲擊的定義很空泛。所以是否入罪很決定於法官個人對案件的看法。此案的判決我認為法官的個人價值觀影響好大並且有很多爭議的地方。客觀來睇,一個百零磅的女子的 ... 在衝擊行動,以叫非禮來達到目的,是香港人的恥辱。身為一個香港公民都應該要盡市民責任執行101拘捕令,用適當武力制服這種敗類,可況係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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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2015-8-4 01:39
引用:原帖由 D9394 於 2015-8-3 09:46 PM 發表 襲警係建基於襲擊。你看 a b c 3 項都有襲擊呢個詞。 剩係b都入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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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2015-8-4 02:27
我投了6。雖然我住私樓但都擔心鉛事件,希望政府繼續努力咁檢查公屋食水,市民才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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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2015-8-4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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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15-8-4 16:24
引用:原帖由 泉船 於 2015-8-4 01:39 AM 發表
剩係b都入哂。
”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androidD.jpg 我不是評論該女子是否犯了建基於襲擊的襲警罪。我是質疑該案的法官的品格。
為了保護受害者,法律對於襲擊的定義非常廣泛。這中間留給法官有很大的發揮空間。讓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
而由於這條法律給與法官很大的空間,我地可視為這是假設法官們都有高尚的品格去公平公正咁斷案。
一個弱女子的胸部碰上了一個強壯男人的手臂,有正常判斷力的人都知如果真有受害者只會是弱女子。而且全世界的主流道德都不會認同這是襲擊。
是什麼令到法官理解這為弱女子襲擊強壯男人的行為呢 ?
1) 法官仇視該女子
2) 法官仇視當時該女子參與的行動。
無論是 1 或 2 項都可看出該法官的品格好有問題。相對包大法官個姪女 3 次襲警都不需坐監的判刑。本案法官的判刑可說是極端嚴厲。由此亦可看出該法官極度仇視女被告。
本案法官以自己的喜愛為準則,無視主流道德。嚴判被告入獄 3 個半月以滿足個人的心理。這是非常無恥的,也難怪法庭外有人大叫 " 狗官 " 。
[ 本帖最後由 D9394 於 2015-8-4 04:2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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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2015-8-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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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亞藍米 於 2015-8-4 01:28 AM 發表
在衝擊行動,以叫非禮來達到目的,是香港人的恥辱。身為一個香港公民都應該要盡市民責任執行101拘捕令,用適當武力制服這種敗類,可況係警察?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androidD.jpg 叫 " 非禮 " 目的可以是叫停 " 非禮 " 的行為。
照你的意見,警察可以係衝擊行動盡情非禮任何人而被非禮者不可叫 " 非禮 "。
有冇咁正阿,我都去報考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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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15-8-4 16:52
引用:原帖由 D9394 於 2015-8-4 04:24 PM 發表
我不是評論該女子是否犯了建基於襲擊的襲警罪。我是質疑該案的法官的品格。
為了保護受害者,法律對於襲擊的定義非常廣泛。這中間留給法官有很大的發揮空間。讓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
而由於這條法律給 ... 1或2都只是你的個人估計,
並沒有任何實質證據支持,
一般女性對有物件接近胸部都較為敏感,
正常反應是以手或物件作出保護,
在事件中,
警方正在執行職務,
女事主的胸部是在甚麼情況下觸碰到警員的手臂?
如果是女事主主動靠近,
那麼法官認為女事主有襲擊意圖亦可以理解,
另外從已知的報導/影片中,
可以見到女事主當時情緒有點激動,
亦令法官懷疑女事主高叫非禮的動機,
此亦是判刑較重的原因
(法官看到的證據/供比我們多,
或者有一些重要的證據供是我們不知道的)
至於閣下經常以弱女子不會/不可能襲擊男性,
從法律上似乎並不會考慮此點,
根據塗議員所講,
犯罪者的意圖或動機反而比較重要,
況且, "弱"女子傷人事故並非沒有發生過,
只以弱女子作抗辯理由似乎薄弱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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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5-8-4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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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5-8-5 01:49
引用:原帖由 D9394 於 2015-8-4 07:56 PM 發表 沒有法官會承認自己仇視被告。所以 1 及 2 我只可以是推論。那是根據法官的行為作出的推論。有冇道理你可以提出有根據的質疑。本案的那段短片我都有看過。基本上有幾點可確定。1) 本案那個受到女被告 " 胸 ... 第四點。
用胸撞人喊非禮,煽動附近人士情緒。這點很重要。(近日有類似影片,可以證明“喊非禮”可以煽動其他人作出不理性,甚至犯法的行為)
而且被撞果個係警察,其動機明顯。阻礙警察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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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15-8-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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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2015-8-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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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D9394 於 2015-8-4 07:56 PM 發表
沒有法官會承認自己仇視被告。所以 1 及 2 我只可以是推論。那是根據法官的行為作出的推論。有冇道理你可以提出有根據的質疑。
本案的那段短片我都有看過。基本上有幾點可確定。
1) 本案那個受到女被告 " 胸 ... 閣下所指法官仇視被告的推論有點先入為主(正如早前有網友質疑法官放生示威人士一樣),
你提及的幾個論點是建基於被告的行動是沒有問題才能成立,
我亦有看過一些短片(但沒有清楚看見她所講的非禮事件),
其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1. 當時警方執行職務, 以鐵馬分隔防止示威人士衝出馬路, 而事發時她正是在馬路上, 她為何會衝出馬路?
2. 聲稱被襲的警員(好像是督察吧)應該是片中著黑背心作指揮那個, 他並非站在最前與示威者有接觸的位置, 如果女被告沒有主動行/衝近他, 她是如何被他"非禮"呢?
3. 影片中看見她與另一人(不知是否傳聞中的男友)在與警員糾纏, 其間互有拉扯, 似乎她的情緒亦有點激動
至於你的論點:
1. 根據塗議員引述, 只要有襲擊的意圖, 無論事主是否有受傷/受傷是否嚴重, 亦算犯法
2. 她襲警與疑犯最終是否被捕並沒有關係, 只要她曾有意圖阻礙警方執法便有可能觸犯法例
3. 她受傷與否與襲警並無關係, 而且片中見到是她主動行上前, 在混亂中跌倒, 這是在"非禮"及"襲警"後發生, 並不影嚮之前發生的事實
4. 何為嚴重? 示威事件令元朗區市民生活受到影嚮, 衝出馬路之行為亦做成交通阻塞, 如果有意外發生, 或會阻礙救護車輛前往現場, 那算不算嚴重? (只是幸運當時沒有意外, 否則後果沒有人能知會多嚴重)
5. 法官重判原因並不是她襲警, 而是她大叫警員"非禮", 法官是希望市民明白, 女性並不應該利用市民同情女性的情感, 以"非禮"或弱者之姿態去阻撓警方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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