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377
  • 回覆: 1
董建華於2003年收回的《國安條例草案》,其中「顛覆」一罪列明,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恐嚇中央人民政府即屬顛覆,可處終身監禁。其中「嚴重犯罪手段」包括,導致對財產的嚴重破壞,嚴重干擾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等。「恐嚇」的定義則較闊,包括迫使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也屬「恐嚇」。

當年有立法會議員問過,若有人遊行「令香港交通停頓」,以迫使中央政府改變政策,會否犯顛覆罪,保安局當年書面回覆稱,顛覆罪需要涉及「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手段,即要可能令國家被推翻或淪亡,故此,單靠「令香港交通停頓」不足以符合草案所訂的嚴格準則。

涂謹申表示,當年保安局的書面回應等同立法原意,證明政府不會因為示威者堵路,以迫使中央政府改變政改
策略而控以顛覆罪,在香港示威也不可能影響北京的穩定。故此,將來若政府以「顛覆罪」控告香港示威者,法院也會考慮及尊重這立法原意。



要知道, 法律第二是中共治國的一條天條跟學字派的觀念一致。
你不要用法治來說中共啦。 說說躺在馬路上的黃尸啦。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