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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本法規定人大只有在最后批准權,但是人大常委8月30日未在立法會通過,特首批准前給予指示,政府可以不理會,基本法沒有說人大常委有此權力,是錯誤的、是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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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你個頭!!!一國兩制!!憲制同法制!!!憲制系人大既法律框架!!法制就系香港特區要執行憲制所定既法律!!!犯民你班仆街可以投反對票!!但吾可以違反憲制所定既法律!!!






一國兩制源自中英聯合聲明!!又嘈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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