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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港府應限制他們領綜媛及申請公屋資格,開徵僱主聘用他們的重稅(地盤內的高危工作崗位、洗碗、掃街及掃樹葉除外),令他們於港難以求存,若他們再以犯法方式博求存,監房應採用另一方法對待他們,令他們討厭香港。

[ 本帖最後由 輝(1110) 於 2011-6-19 06:4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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