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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自 Apple Daily news 2009-09-02 生果日報網上版 法院指法律不保護不自愛女性南韓淫魔姦 64女子無罪 南韓一名 41歲男子在八個月內誘騙姦淫 64名女子,又威脅要公開她們的性愛錄影片段,證據確鑿,但竟然獲判無罪,當庭獲釋,原因是南韓司法制度只保護潔身自愛女性的貞操,對那些不自愛的,卻不予保護,造成法律漏洞,讓犯事者能逍遙法外。 首爾鐘岩警署前日(周一)透露,該名 41歲被告姓金,是個商人,自稱是旅居美國的韓僑,畢業於首爾一間名牌私立大學的英語系。他自今年 1月 7日開始,在網上結識 20多歲的女子,近八個月誘騙了共 64個女人上床,包括一名 27歲姓李女子。 法律漏洞讓犯事者逍遙法外 案情指,被告首次跟在網上認識的女性見面時,都會說:「我是旅美僑胞,暫時回國,願意付 500萬韓圜( 312萬港元),作為在韓國停留一個月期間的交往費。」不少女子因為一時貪念,為了賺快錢,跌落他設下的圈套,當中大多數受害人是大學生、服裝店女店員、機構職員、無業婦人等。該男子跟女子見面後,會誘騙她們到汽車酒店等地,進行性行為。與此同時,他會偷偷地利用內置在筆記簿內的針孔攝錄機,拍下做愛的過程,之後拿來要脅對方繼續跟他上床,否則就會把性愛影片公開。這些受害人在該男子的淫威下,惟有被迫就範,不敢報警,間接鼓勵他繼續犯案。直至警方從一個婚姻介紹網站收到情報,指接連有同類誘姦事件發生,於是再展開調查,最終將涉案男子捉拿歸案。可是,經審訊後,法院認為那些女受害人不潔身自愛在先,於是按國家司法「僅保護自愛女性健全和純潔的貞操,但不保護不自愛女性貞操」的立場,判被告無罪。這一宗在短時間之內誘騙數十名女子的案件,幾乎是 1950年代轟動南韓的「朴仁洙案」的翻版,這兩宗案件的大部份受害人都沒有報案。當年朴仁洙上大學時參加了韓戰,在停戰第二年的 1954年畢業,自稱是海軍上尉,先後誘騙 70多名未婚女子發生性關係,但只有兩名受害人以姦淫罪控告他。當時法官在判詞時稱「法律只保護自愛女性健全和純潔的貞操」,判處朴仁洙無罪。南韓聯合通訊社/中央社 南韓男子誘姦 64名女子,並用筆記電腦拍做愛過程要脅受害人,但法院竟判他無罪。
http://gate.tycool.com:82/gate/big5/www.tycool.com/2009/07/30/00061.html 蘇丹女人穿褲子就要挨鞭刑!法律用來騷擾婦女? ......................
原帖由 jokeuncle 於 2009-9-3 01:02 AM 發表 這也是一個國家的法律 !!! 各位現代人,如果你視法律為天規,如果認同並願意身處這樣的社會而唔覺得需要 D 改變,我無話可說。
原帖由 gmetta 於 2009-9-3 01:14 AM 發表 做乜要推翻現有的政府? 想回到軍閥年代, 外敵入侵的年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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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wyk3 於 2009-9-3 03:30 AM 發表 成日都係咁啦 ~ 見怪不怪 ! 按咩罪名同點樣判都有咩重要o者, 咪又係一場大龍鳳,最重要係之後四川就無哂豆腐渣, 貪官污吏又可以安枕無憂,有錢齊齊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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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辟邪~ 於 2009-9-3 08:59 AM 發表 很多的維權律師都是 89年的產物, 觀點都是亂來的 "89民運學生領袖、時為北京政法大學研究生、現為內地著名維權律師的浦志強 接受本報採訪時指,這是一個不應該被忘卻的群體, 因為他們的罪過,很可 ...
原帖由 iwyk3 於 2009-9-3 13:17 發表 係囉,阻住解放軍屠殺人民梗係死罪啦, 所以咪由6月 3日傍晚殺到第二朝天光 ! 殺人填命,你班「共和國衛士」抵死有餘啦 !
原帖由 iwyk3 於 2009-9-3 15:10 發表 請善用網上資源啦,自己去 U TUBE Search 當年 d 新聞啦 講起證據,你咪實牙實齒話台灣係咩「非法」組織, 你搵左成年,都未搵都係邊法喎 ~ 別口噏噏當秘笈 拿出證據來!
原帖由 iwyk3 於 2009-9-3 01:47 PM 發表 拉o左葉繼歡,季炳雄咪少兩件悍匪, 拉o左謝長發咪少一件阻住官爺貪贓枉法既蛋散囉 ! 習總都話行政立法司法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邊個阻住官爺發財,司法部門梗係更幫手支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