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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罰監禁12個月及罰款5千元。

唔使俾面佢,即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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