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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uliye2 於 2018-3-7 04:13 PM 發表
「長毛」梁國雄涉搶文件案,昨裁判官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中的藐視控罪,不適用於(時任)議員身上,案件或需終止檢控,期間更提及議員在立法會中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云云。
7989198
議員行為,不堪 ...
而家審的是藐視罪,唔係搶劫或盜竊罪,裁判官判決正確。

有關搶劫或盜竊罪,係律政司決定唔告? 定未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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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假髮人不滅,
一日香港不得公平公正…
市民不平則鳴…
香港又怎得安寧?



[隱藏]
好快殺人都係"自論自由" ,有時候D狗官邏輯好難明


黃c 是全世界最 恐怖的人, 各位 愛國人士 快d回祖國生活,

一世唔好 來 人間地獄的 香港



pk


引用:
原帖由 paoon 於 2018-3-7 16:17 發表
而家審的是藐視罪,唔係搶劫或盜竊罪,裁判官判決正確。
等到終審法院落左判詞先再算



唔使睇都知道律政司會上訴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星海揚帆 於 2018-3-17 09:57 AM 發表
唔使睇都知道律政司會上訴
本來區諾軒要正式通過宣誓儀式擁護基本法才能在任。為甚麼市民要先下手為強司覆他的參選資格?這兒便是原因之一。
長毛這等作為都能脫身,市民便直覺當上議員「過得海變神仙」便約束不了他們。宣誓的莊嚴性被極大情度減弱。
前人闖禍后人倒楣,長毛等宣誓當馬戲,絕想不到害了自己還禍延子孫呢!



黃屍狗官


言論自由...用口講的才是言論吧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