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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熱血公民主席鄭松泰,去年在立法會議事廳內,兩度把建制派議員桌上國旗和區旗展示品「倒插」,他否認侮辱國旗區旗兩罪,案件今日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認為,控罪中「玷污」的詞義不限於實體接觸式的侮辱行為,而鄭倒插國旗,在正常合理人士眼中,其行為已破壞了國旗區旗的尊嚴,構成「玷污」的控罪元素,裁定他兩罪罪成,罰款5000元。

對辯方早前審訊期間,曾爭議建制派議員所展示的物品是否國旗及區旗,鄭念慈引述有關法例指出,雖然該等旗幟複製本不合規格,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們就是國旗及區旗,故應被視為是國旗及區旗。

辯方又爭辯,控罪中「玷污」的定義應以狹義理解,即若有人弄污或損壞旗幟,導致其實質狀態改變,才可構成玷污。鄭官並不同意該觀點,他指「玷污」根據字典釋義,有「聲譽、名節及名聲受損」的意思,即不限於實質改變其物理狀態,如踐踏國旗亦可達致侮辱的效果。鄭官又指出,有關法例原意是保護國旗、區旗的尊嚴,免該等旗幟遭受蓄意侮辱,所以法庭不可狹義地理解法例,才可令法例產生應有效力,及達致立法目的。

鄭官認為,被告鄭松泰把國旗及區旗倒插在議事廳桌上杯座內,正常及合理的人,必然認同鄭是以侮辱的方式展示國旗及區旗。鄭松泰在過程中是否小心翼翼地倒插旗幟,或者他是否出於其他目的才作出如此行為,均不是本案要考慮的因素,故此裁定鄭兩罪罪成。




辯方大律師求情指,鄭當時看見建制派議員集體離席意圖促成流會,立法會未能發揮其應有功能,才會以倒插國旗區旗的方式阻止流會,鄭並非故意玷污旗幟。辯方認為相比其他案例,鄭侮辱國旗區旗的程度屬最低,以有條件釋放的方式處理本案,已經足以反映事件嚴重性。

鄭官同意鄭倒插國旗區旗,侮辱程度屬最輕微,而且他並非早有預謀犯案,但是考慮到案發地點是立法會,及鄭倒插多支不屬於他的國旗區旗,且過程中不斷干犯有關法例,決定判鄭罰款5000元。鄭在離開法院前已繳清所有罰款。

被告鄭松泰在開庭前表現平靜,聽到裁決後神情亦沒有變化。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今日亦有到場旁聽,但直至開庭前未見與鄭松泰有任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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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棍、神棍、善棍,也多是惡棍,與中共惡棍相比,其們是沒有槍頭,要有更多的偽善,中共握有槍頭,作惡可以直着來

不要想信這些人,是做一些反中共的秀,來欺騙民眾選舉其上惡位

[ 本帖最後由 1145283367 於 2017-10-4 09:11 PM 編輯 ]



罰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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