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842
  • 回覆: 11
+6

背景
自九月初起,各間院校出現了港獨標語。首先是於9月4日,中大多處出現港獨海報及橫額,隨後各間院校的民主牆上均出現聲援中大的港獨標語。而政府及建制派團體在有關標語出現後,隨即爭相對大學學生以及港獨言論進行打壓,妄想透過連番追擊以令港獨言論絕跡於大學校園。昨日,十間大學校長亦不甘後人,發出聯署聲明,指責學生濫用言論自由,並認為有關港獨之言論有違基本法,助紂打壓言論自由。就眾校長昨日之聲明,本關注組表示不敢苛同。
港獨違法毫無法理基礎
十位校長的聲明中直斥港獨違法,敢問各位校長的指控可有法理基礎?部份校長回應傳媒時指港獨違反《基本法》第一條,但《基本法》實屬憲法而非刑法,憲法是用來規管政府或公權力的行為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故此,個人談論港獨並無違憲,反而政權一直打壓各界談論港獨,才是真正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中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各位校長既然如此重視法治,何解不是引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來保障師生的權利,而是配合政權來作出一些並無法理基礎的威權打壓?
23條提前成立 言語恐嚇香港人
在該份聯合聲明中,大學校長不但無視大學作為自由探求學術和知識的崇高地方,未有捍衛學術自由及學生的言論自由;反而以違反基本法作為理由,恐嚇香港人。基本法在香港的角色視為憲法,並非一部成文法、普通法,只有政府在制度法例或政策時才有機會抵觸憲法。因此普羅大眾不可能在行使其自由時因觸犯憲法而被任何檢控,亦不可能被執法者引用其條文作刑事檢控。
大學校長在聲明中的論點,實為將憲法及普通法混為一談;香港自開埠至今,採用以法治精神治人(Rule of law );是次聲明以圖混淆視聽,改用法律作為工具,以法治人(Rule by law),限制民眾的言論自由;手法低劣,欲打開以言入罪的開端,貿然恐嚇市民,其行可恥。
校長實為政權傀儡 代表性零
再者,十間大學校長以代表大學的立場拒絕討論「港獨」,絲毫沒有反思自己的代表性,實在惹人發笑。一校之長,本應能代表學校、代表學生。但是香港各間院校的校長,卻是由一個大部分成員由特首委任的校董會選出,和政治直接扯上關係。本港大學校董會的組成比例嚴重失衡。以嶺大為例:33人的校董會中有18人由特首直接委任,包括10名諮議會成員及8名校董,佔校董會成員過半,即特首可間接控制校董會,更別遑論學生能在內參與投票。校長無疑成為了政府的爪牙,更成為了幫助政府打壓學校的自主性及言論自由的幫兇。這邊的組成方式,不禁令人質疑在是次「港獨」的議題上,各校校長是否以政府的立場打壓學生在校討論的自由,滅絕學生的聲音,影響大學的討論及言論自由。校長,你們並不由學生及校內成員選出,何來代表學校之說?在此,我們強烈表示不滿,並反對被毫無代表性的校長打壓、禁聲!
堅守言論丶學術自由 提倡員生共治丶院校自主
在此,本關注組重申我等對大學校長之聯署聲明表示不滿。言論自由對院校之重要性相信各位校長最為清楚,倘若校園內言論自由遭受政權扼殺,其學術自由、院校自主皆將逐漸消逝。各位貴為一校之長,不但沒有守護大學校園內之言論自由,更淪落至與極權為伍,共同打壓大專院校,實在令人失望。眼見今日大專學界日漸沉淪,自由逐步收窄,他日恐怕整個香港亦難逃厄運。在此,本關注組希望各位校長能真正尊重言論自由,守護大學校園,拒絕成為極權逐步箝制言論自由之工具。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八大校長淪為政權傀儡-大學成為下一個天安門/
當一個大學校長由白變黑之后,什么都聽不入耳了。



當條白痴眼入面只有屎,睇乜都係醜陋。但問題喺邊度呢? 個白痴又點會知呢?


咁你準備咗流血未


校長們,有沒有看完整本聖經一次?
耶穌說: "寧願斷手斷腳上天堂,絕不手腳齊全下地獄"

你們又唔看聖經,又出賣學生,又剝奪children of God 的人權, 點做校長?



權利6:

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爲發生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訊,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控罪的性質和理由;跟控方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並取得律師幫助爲其辯護。

解釋: 這點確保案件迅速審理,使不會被極權政府借機拖長判案時間,剝削children of God. 可保障children of god人權不被剝削。

權利7:

在普通法的訴訟中,當其爭議金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天一國合衆國的任何法院除按照普通法規定外,不得再次審理。

解釋: 根據以上sanctuary天一國憲法,
現在香港司法,對羅冠聰三子,二次判刑已違反了以上權利7人權法。
極權政府與司法,官迫民反,任何熟法律既人都知,羅冠聰三子案件二次判刑嚴重剝奪children of god的人權,嚴重違反法律。比外國人知道香港冇人權,真係臭港傳千里


2. 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解釋: 任何剝奪children of God 的人權的法律都不應被訂立或執行。袁國強經常強調話人權不能凌駕暴秦邪惡法律。但袁國強有沒有想過法律創立的目的是要保障children of god的人權與自由,而不是以暴秦式嚴刑峻法去步步進迫剝削children of god的人權與自由。袁國強這樣推行暴秦惡法剝削children of god的人權與自由是已經明顯地違反了法律設立的原意



權利1:

國會不得立法制定國教,或禁止自由的宗教活動;或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解釋: 根據這條法例,(1)林鄭政府不能指戴耀庭等人煽動和平集會是違法,因為和平集會是children of god的人權且不應被限制。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是人權之首。(2)言論自由的解釋如下:

大法官在法院已解釋鼓吹分裂國家不是犯法:
蘋論:文明社會有鼓吹分裂國家的自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80503/11062862
... 前美國大法官 William O. Douglas(1898-1980)曾就1951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Eugene Dennis「組織共產黨、鼓吹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一案提出反對意見,他認為美國共產黨並沒有推翻政府和危害社會的能力,因此「鼓吹」不會造成「明顯、立即的危險」。而倘若把「鼓吹」當作劃分言論是否自由的標準,那就意味某一個言論有沒有自由不在於言論的內容是甚麼,而在於說話的人有甚麼意圖。意圖是摸不、看不見,難以證明的東西。因此,一旦走上了將「鼓吹」視為違法之路,就進入了一個十分危險的境地,「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將受到危害」。 ...



9. 國會不得設立或資助醫療保健、教育、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制度。

解釋: 根據sanctuary 天一國憲法,第9點列明,國會及政府現職官員絕不能在教育部門有任何職位或干預,以保持教育範疇的獨立性。教育/社會福利/傳媒/醫療應由民間自發組織,制衡政府濫權並以自由市場自然地汰弱留強,同時,政府絕不能插手民間教育部門/傳媒/醫療/社會福利的資金資助或發牌權,以制衡極權政府/國會的權力,使分散極權政府權力,小政府才是香港繁榮的基石,林鄭極權大政府權力集中又濫權,干預教育範疇及自由市場,難道香港變成與大陸城市一樣叫好嗎? 另外,林鄭已是政府官員,不能同是擔任各院校的校監,否則,是為權力過度集中及濫權。現在理大還是不願悔改還繼續干預民主牆的言論自由,因為理大不是由民間組織自發經營,而是由政府及權貴資助。教育的自主性嚴重被極權政府與權貴強姦。



[ 本帖最後由 watergame 於 2017-9-16 08:49 PM 編輯 ]



[隱藏]
我係無神論者,
咁喺你哋眼中就係共狗同乃共,
十分有趣



引用:
港獨違法毫無法理基礎
十位校長的聲明中直斥港獨違法,敢問各位校長的指控可有法理基礎?部份校長回應傳媒時指港獨違反《基本法》第一條,但《基本法》實屬憲法而非刑法,憲法是用來規管政府或公權力的行為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故此,個人談論港獨並無違憲,反而政權一直打壓各界談論港獨,才是真正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中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各位校長既然如此重視法治,何解不是引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來保障師生的權利,而是配合政權來作出一些並無法理基礎的威權打壓?
好多泛民律師都用這一點來限制基本法對港獨的制約。

事實上,基本法並非一份單純的普通法憲法。
基本法是由大陸法系統制訂。所以單純以普通法去釋法並不合法合理。

既然《基本法》第一條已裁定港獨違憲,為何沒有相關刑法可用?這不是很荒謬嗎?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 明顯不能凌駕《基本法》第一條。

中共過去 20 年本來很寬容,放縱《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人權法案條例 (法輪功就是好例子)。但黃絲泛民要迫中共出手了。



引用:
原帖由 Ultra_Z 於 2017-9-16 08:14 PM 發表
23條提前成立 言語恐嚇香港人
在該份聯合聲明中,大學校長不但無視大學作為自由探求學術和知識的崇高地方,未有捍衛學術自由及學生的言論自由;反而以違反基本法作為理由,恐嚇香港人。基本法在香港的角色視為憲法,並非一部成文法、普通法,只有政府在制度法例或政策時才有機會抵觸憲法。因此普羅大眾不可能在行使其自由時因觸犯憲法而被任何檢控,亦不可能被執法者引用其條文作刑事檢控。
大學校長在聲明中的論點,實為將憲法及普通法混為一談;香港自開埠至今,採用以法治精神治人(Rule of law );是次聲明以圖混淆視聽,改用法律作為工具,以法治人(Rule by law),限制民眾的言論自由;手法低劣,欲打開以言入罪的開端,貿然恐嚇市民,其行可恥。
真正混淆視聽的是作者!
香港由 1842 年開始,真係行 rule of law? 作者不要騙人了。



黃屍狗霸住個學位唔讀書反而想大返校方轉頭?革扯!


又將血肉橫飛


[隱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好心唔識法律就唔好開口放屁啦
邊個話憲法唔能夠規管公民?



佢哋個邏輯好有問題,
出動到10個校長比溫馨提示都比班小學雞小,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阿芝姐都講到好白,
到時真係比人拉比人告咪賴校長冇盡責保護你,
唔岩聽就話人哋係政治傀儡,
自己衰咗時又死要面,
你咪永不讓步囉,
睇下邊個會輸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