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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眼白白看著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被騎劫成一場制度上的鬥爭,我們卻一籌莫展。誰叫我們手中無票?商界與北京兩大陣營對壘,苦了的自然是香港人。
  • 剎那間,流選甚至不任命之說已不再是鬧著玩,而是有可能發生的事實。那若真的發展至流選,甚至不任命,特區會是怎樣?我們應如何看這對「一國兩制」的終極挑戰?

假若三月廿六日一眾選委未能選出合資格的特首當選,又或 中央不能接受選出來的人而拒絕任命,那麼特區成立二十周年後的第一天便可能沒有法定特首在位。(資料圖片)

首先,假若3月26日一眾選委未能選出合資格的特首當選,又或 中央不能接受選出來的人而拒絕任命,那麼特區成立20周年後的第一天便可能沒有法定特首在位。在制度上這會出現甚麼問題?《基本法》有提及所有問責官員須由特首推薦為中央委任,但憲制上這委任並沒有期限,也沒有機制讓特首單方面免除問責官員的任命。相反,《基本法》第55條則規定行政會議成員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何是「應」?誰來決定「應」與否?細看英文版本,用詞卻是「不可」(shall not) 。儘管有此不明朗的地方,有一點是肯定,便是問責官員與行會成員有別。理論上,前者的任期可超越行政長官本身的任期。
另外,第53條規定行政長官未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同一條文更進一步規定行政長官出缺時,應在六個月內重新選出新的特首,而特首缺位期間的職務則依照條文的第一款規定,由各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由此可見,最少三位司長的任期肯定可以超越特首之任期。
至於政務司司長代理特首職務期間應如何施政,這問題便相對而言簡單得多。答案是特區政府之管治及政策理論上亦須遵從那一年的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所訂立之政策,繼續該屆政府之管治。因此從技術上而言,在憲制上,3月26日選不出合法的行政長官並不是大問題。
問題在於無論《基本法》或本地法例均沒有明文規定落選的候選人不可以再次參選。理論上落敗的候選人、甚至連提名門檻也不能超越的準候選人,在重選期間應該可以再參選;而理論上,他們再參選的誘因亦大。試想想,他們已有一定數目的支持者,競選團隊亦駕輕就熟,比一位新參選者肯定較多優勝之處。亦因如此,重選可能引致再度流選或當選人不被任命的機會反而因此而增加了。那麼這惡性循環是否永無止境?那怎麼辦?便是所有落選的候選人也不參與新一輪選舉,政治鬥爭問題未能解決,也不可以排除新一輪選舉再次因此而流選或產生中央不能接受的當選人。那麼我們是否永遠不能跳出這死胡同?
可能更重要的,是流選或當選人不被委任,正突顯著社會極度撕裂和對立,而這社會裂痕和政治對立情緒並非再舉行另一次選舉便能改變的。另一同樣重要的問題,是假若中央對不能接受的當選人拒絕委任,是否代表著西方形式的、完全開放的普選模式肯定在「一國兩制」下是沒可能體現的?「8.31」決定堅持過半數提名門檻之意義可能正正在這裡。北京不能容許他們不接受的人透過任何選舉方式出任特首。叫它「篩選」也好,叫它不民主也好,今天北京的立場已是再清楚不過了。我們堅持要選出一位北京不能接受的候選人,只有令以上所說的種種難以克服的惡性循環不斷纏繞著特區的管治,最終只會令雙方對「一國兩制」感到厭倦、完全失去信心和堅持而全面崩潰;最終受害的還是我們香港人。
當然你可以搞革命、搞港獨;但到了這一刻,我們難以再有任何幻想,在未能全面取得中港互信前,我們談一些西方模式的普選是沒意義的,亦不會成功的。在缺乏互信下,我們只好思考究竟是「一國兩制」重要,還是西方模式之普選重要。要達至後者,先建立互信是唯一可行之方法,我們其實是別無選擇。這不再是自欺欺人的時候了;只有面對這終極挑戰,我們才可能有足夠智慧化解這政治死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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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湯家驊
https://www.hk01.com/特首選舉2017/78295/-特首選舉-博評-一國兩制-能否經得起流選或不任命之風浪-



香港寫照:
上梁不正下樑思歪,學子痴瘋帶妖亂舞
霉果洗腦荼毒愚民,政棍為利賣港害民
對抗脅迫有恃無恐,癱瘓交通橫蠻霸道,
世風日下罷課可恥,強搜攔路令人髮指
虛偽民主自私作主,佔中變質民心盡失
妄顧民生天怒人怨,動亂失控無法無天,
社會分裂永無寧日,破壞經濟風光不再
記然流選係制度入面一環,有機制應付,點解要驚?權在中央手,一念天堂一念地獄,習大大係時候學下做人既道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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